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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日期: 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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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

《重庆市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渝价〔2013218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

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42号),市物价局修订了《重庆市价格成本监审目录》(以下简称《监审目录》),已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330号),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监审目录》所列项目为《重庆市定价目录》中市及市授权区、县(自治县)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目录》中项目和权限随《重庆市定价目录》同步调整。

二、《监审目录》未列项目,根据价格管理的需要,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三、《监审目录》不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置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成本监审,按照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实施成本监审。

四、价格成本监审实行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方式,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合理安排。

五、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成本,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交叉实施或重复实施定调价监审或定期监审,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六、本《监审目录》自201381日起施行。重庆市物价局2006119日公布的《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渝价[2006]638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附件

重庆市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序号

类别

监审项目

监审部门

监审形式

定期监审时限

1

电力

省级及以下电网居民生活用电成本△

市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委托

定期监审或定调价监审

不超过

三年

2

供水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成本△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

定期监审或定调价监审

不超过

三年

水利工程供水成本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

定期监审

不超过

三年

3

燃气

城市居民生活用气成本△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

定期监审或定调价监审

不超过

三年

4

城市公共交通

公共汽车运营成本△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

定调价监审

 

轨道交通运营成本△

市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

定调价监审

 

出租汽车运营成本△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

定调价监审

 

5

药品医疗服务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医疗服务成本△

市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

定调价监审

 

部分纳入政府定价的药品生产成本

市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

定调价监审

 

6

教育

政府举办的高等教育培养成本△

市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

定期监审或

定调价监审

不超过

三年

政府举办的普通高中教育培养成本△

市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

定期监审或

定调价监审

不超过

三年

7

有线

电视

有线电视收视维护成本△

市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

定期监审或

定调价监审

不超过

三年

8

游览

参观点

游览参观点运营成本△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

定调价监审

 

9

食盐

食盐经营成本

市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

定期监审或

定调价监审

不超过

三年

10

殡葬

服务

纳入政府定价的基本殡葬服务成本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

定调价监审

 

 

注:以上△标记为列入《重庆市价格听证目录》的项目,成本监审范围与价格听证范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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