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开展2016年涉企收费检查的通知
2016年7月20日 渝价〔2016〕127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发改局,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做好涉企收费检查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监﹝2016﹞12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6年涉企收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三去一降一补”五大重点任务,以“降成本”为着力点,切实开展涉企收费检查,推进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此次检查的范围主要包括:涉企收费目录清单落实情况、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向企业收费情况、港口航运涉企收费情况、中介服务收费情况等方面。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及其部分下属单位、相关协会和关联性中介机构,长江领域沿线港口企业,建行市分行、邮储银行重庆分行等单位或机构开展重点检查。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对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国资委、质监局、气象局及其部分下属单位、相关协会和关联性中介机构开展重点检查。
本次检查时间为2016年7月至2016年10月。检查时限为2014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具有连续性的重大、典型乱收费行为可以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重点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以下行为:
(一)不执行优惠、减免政策多收费的;
(二)国家明令取消及免征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的;
(四)分解收费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的;
(五)擅自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或通过第三方变相强制收费的;
(六)通过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
(七)没有法定依据设立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并收费的;
(八)中介服务机构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九)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收取会费,强制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评比等收取费用的;
(十)不执行明码标价或者收费公示相关规定的;
(十一)企业反映强烈的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三、组织实施
(一)做好工作计划
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检查工作整体规划,切实承担起治理规范收费工作的主体责任,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认真组织检查
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业务骨干,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检查,把各项惠企政策落到实处。市物价局对区县(自治县)检查工作将适时组织开展督查督导。
(三)严格依法行政
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对查实的违规收费问题严格依法处理。要坚持“查处与规范并重”的理念,强化问题整改落实,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价格秩序。
(四)及时上报信息
请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在2016年10月30日前将相关工作情况(检查进展、工作总结、典型案例等)报送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
联 系 人:张萍 周梦尘
联系电话(传真):67512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