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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信息委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日期: 2017-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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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201762   渝价〔201766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济信息委、民政局:

大力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是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简政放权的关键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作了明确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和市领导有关批示精神,现将我市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目标

围绕当前涉企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分类规范、创新制度、部门协同、强化监管的原则,通过放开一批、取消一批、降低一批、规范一批,落实出台的惠企政策措施,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坚决杜绝中介机构利用政府影响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大力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服务和收费。全面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完善收费监管规则,推出一批制度性、管长远、见实效的清费举措,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实际负担。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对以企业为缴费主体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规范,重点是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具体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三、清理规范的措施

(一)大幅减少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1.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全面梳理政府定价目录内各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减少包括中介服务在内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其收费不得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涉企经营服务政府定价,降低部分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市物价局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

2.通过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竞争减轻企业负担,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

(二)全面清理取消违规中介服务收费

1.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对本领域中介服务收费进行清查(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

2.尽快公布市级有关部门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未纳入目录清单的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市编办)。

3.加快清理违规中介服务收费进度,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市编办牵头,各区县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

4.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

5.政府有关部门建设的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电子政务平台应免费向企业和社会开放,不得利用电子政务平台从事商业活动;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引入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的,不得参与电子认证服务经营或收取费用,不得强制要求企业购买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和办理有关业务,不得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

(三)深入清理重点领域和环节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1.清理规范涉及铁路货运收费。重点清理地方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在铁路货物运输专用线经营上的违规收费,规范专用线产权或经营单位收费(市交委)。

2.清理规范人才流动等环节收费。落实《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规定,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取消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等政策,规范人才招聘、评价等环节收费,相应降低人才流动成本和企业用人成本(市人社局牵头,各区县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

(四)加强市场调节类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

1.切实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行业协会商会一律不得利用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强制企业入会,不得利用行业影响力以评比表彰、评审达标等方式违规收费。会费档次较多、标准过高的,要调整会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鼓励会费结余较多的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减免会员企业会费(市民政局牵头,各区县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行业协会商会)。

对行业协会商会除会费外的其他收费进行审核,取消违规收费项目、降低不合理收费标准(市民政局,各区县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

2.全面建立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清单外收费一律不得实行政府定价,实施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市物价局牵头,各区县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

3.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通过门户网站集中公示行业协会商会会费和其他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市民政局牵头,各区县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行业协会商会)。

4.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严格落实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

5.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经营服务行为监管,督促其严格成本管理,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偏高、盈利较多项目的收费标准(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

6.对收费标准较高、企业反映较多的收费单位,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引导收费单位规范自身行为(市物价局牵头,各区县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

四、清理规范的步骤

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要坚持清理与规范相结合,坚持清理与减负相结合,坚持清理与查处相结合,通过全面清理规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具体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清阶段(616日前)

市级有关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自查自清,有关情况以及《市级部门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查情况表》(附件1),于616日前报送市物价局。市级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尚未脱钩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自查自清,有关情况以及《市级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查情况表》(附件2),于616日前报送市物价局。市民政局组织全市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自查自清。

各区县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对本地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等进行自查自清。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牵头汇总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自查自清情况,有关情况以及《区县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616日前报送市物价局;各区县民政局组织本地区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自查自清,收费自查自清有关情况以及《区县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查情况汇总表》(附件4),于616日前报送市民政局。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要认真清理并根据自查自清情况,对涉企经营服务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项目、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等,提出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及规范管理的意见。

(二)审查落实阶段(8月底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对我市自查自清结果的审查意见,抓紧组织落实,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落实规范管理措施(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

(三)重点检查阶段(8月底前)

结合自查自清情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环节、电子政务平台等涉企收费开展全面检查,对违规涉企收费问题严肃处理,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市物价局牵头、各区县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

五、清理规范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县(自治县)发改、财政、经信、民政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共同组织开展涉企经营服务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清理规范工作,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市、区县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涉企经营服务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细化要求、落实责任,加强衔接、相互配合,确保清理规范工作顺利开展。

(二)抓好工作落实。市、区县有关部门要以更大决心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狠抓落实,明确工作时间和任务,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人抓,稳步有序推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务求取得实效。我们将选择重点区县、重点单位进行抽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审计署将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地区自查自清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抽查,同时将其作为2017年全国减轻企业负担专项督查重点内容进行检查。

(三)加强舆论引导。市、区县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媒体沟通,准确解读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政策要求,主动宣传政府出台的各项惠企收费政策和清理规范取得的成效,让企业和社会便捷知晓政策,享受政策实惠,增强政策获得感。要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做好舆论引导,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 

市物价局联系人:明瑜  67512670 

邮箱:cqswjjsfc@163.com

 

  附件:1. 市级部门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查情况表

      2. 市级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查情况表

      3. 区县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查情况汇总表

      4. 区县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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