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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储气设施相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日期: 201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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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储气设施

相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20161124   渝价〔2016207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储气设施相关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1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内储气设施(不含城镇燃气企业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的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储气设施经营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并与用气企业单独签订合同,约定气量和价格。

二、城市燃气企业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投资和运行成本纳入城镇燃气配气成本统筹考虑,并给予合理收益。

三、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认真组织资源供应,优化资源配置、增强调峰能力,保障天然气市场平稳运行。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储气设施天然气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企业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五、各城市燃气企业及相关储气调峰设施运营企业于每年41日前将储气设施天然气对外销售气量和价格等有关情况报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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