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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改革动态(2017-12)

日期: 2018-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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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及部委改革动态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5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在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方面,通过修改《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15部行政法规的35个条款,取消了临时导游证、防雷单位资质许可等20项由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在加强后续监管方面,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强化了有关部门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管。一是增设了从事有关活动需具备的条件,二是授权有关部门制定事中事后监管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颁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新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是对2006年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完善,是成本监管最核心、最重要的制度,更加注重加强垄断行业监管、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标志着政府成本监管进入科学监管、制度监管的新阶段。新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成本监审是政府制定或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凡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前,均应按办法规定开展成本监审。二是明确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强调自然垄断环节以及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三是严格定价成本审核,从严制定主要成本指标审核标准,严格界定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项目。四是完善成本监审工作程序,促进成本监审规范化。此外,新办法还新增了借助第三方力量、推进成本信息公开、建立成本监审档案管理制度、实行经营者失信惩戒等加强成本监审管理机制建设的内容。成本监审是政府制定或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企业成本约束机制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准确核定成本、严格加强监管要求,加强以自然垄断环节为重点的成本监审,为推进和深化重点领域价格机制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2013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累计开展成本监审项目近24000个,覆盖电力、天然气、城市供水、教育、有线数字电视、旅游景点、出租车等垄断行业和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20多个行业,核减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约8000亿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该意见指出,要着力深化价格市场化改革,健全价格监管体系,使价格灵活反映市场供求、价格机制真正引导资源配置、价格行为规范有序。该意见对未来3年价格机制改革进行系统部署,提出七方面重点举措。下一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聚焦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农业、涉企收费、市场价格监管、民生保障等七个方面,深化垄断行业价格改革、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价格改革,推进生态环保价格改革、农业用水和农产品价格改革,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加强和创新市场价格监管,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等。

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签署印发了《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合作备忘录》。该备忘录就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渠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从严控制信息采集、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广泛应用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加强信息共享方面,该备忘录提出各部门要加快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平台建设,加快系统升级改造。各部门要协同配合做好数据采集、传输、接收和导入工作,推进共享信息在各部门业务系统的有效融合使用。在信息采集方面,该备忘录提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政府效能,着力避免企业、单位和群众重复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该备忘录明确提出,各部门互认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区域内、行业内的互认和应用,确保多证合一顺利实施,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工商总局印发《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促进企业登记监管统一规范的指导意见》,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作出安排部署。该指导意见指出,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中,要积极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省级审批部门沟通与协调工作机制,主动与审批部门对接沟通,形成《证照分离事项登记指导目录》,逐步建立完善涉企证照目录动态化管理机制。要做好企业登记信息部门共享推送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要求,认真履行双告知职责。要强化部门反馈信息归集和公示,实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一码贯通。该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深刻领会改革精神,明确营业执照的法律属性,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的分类管理,厘清营业执照与许可证的关系,加强对营业执照的统一管理,规范营业执照的签发应用,维护其权威性、规范性、严肃性。同时,各地要积极探索统一规范的业务操作系统,做到加强顶层设计,坚持省级统筹;强化数据建设,创新管理模式;健全工作机制,保障信息安全。该指导意见指出,各地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厘清监管职责,推进综合监管,形成监管合力。要强化信息归集,以信息互联共享推动工商系统内部业务协同、部门间执法联动和社会共治,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开展对监管风险的多部门联合研判,提高科学监管水平。要加强部门联动,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共享,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该指导意见强调,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要注重四个统筹: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电子营业执照改革,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改革。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宣传引导,提升窗口服务质量,严肃督查考核问责,做好证照分离改革的组织保障。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该实施细则从审查机制和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社会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了解释和细化。该实施细则明确,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和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健全审查机制、落实审查责任,把公平竞争审查落实到每一项政策的起草和决策过程中,防止再出台新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二、兄弟省市改革动态

山西省委省政府出台措施,明确政府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以此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山西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改革,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鼓励依托街道(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服务站等设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活动经费、人才队伍等方面支持,推动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机制,设立孵化培育资金,建设孵化基地。此外,山西还将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纳入全省人才工作体系,对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关行业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专门人才给予相关补贴,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云南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明确将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由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政务失信记录的采集和公开,将有关记录逐级归集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依托信用云南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各级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该实施办法围绕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探索构建政务诚信监督机制、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点领域、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细化,不断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各级政府诚信行政水平。该实施办法提出,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实施区域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结果,加强社会监督。

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先前试点工作基础上下发通知,进一步推进全省按病种收费改革工作。该通知明确2017年底前安徽省所有城市(设区城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该通知要求,各市原则上在《安徽省按病种收费目录》或在全省已开展按病种付费项目范围内选择,鼓励各地将医疗机构已开展的日间手术病种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按病种收费标准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相关病种的收费标准确定后,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不低于既往年度的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实际待遇水平,在调查测算基础上,分别确定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基金、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的分担比例。

福建省出台《关于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落实有关重点工作成效明显地区给予激励支持的意见》。该意见包含经济增长、民生事业、创新驱动、生态保护、效能建设等5个方面21条政策措施,主要是根据各项工作绩效评价和指标排名等,对成效明显的地区和企业实施激励。其中,为深化推进五个一批项目,福建省将按季度对设区市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五个一批新开工产业项目数及总投资、五个一批新开工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数及总投资等五项指标进行综合考评,对位居全省前三名的设区市各奖励500万元前期工作经费;对县(市、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五个一批新开工项目数、五个一批新开工产业项目数及总投资等四项指标进行综合考评,对位居全省前十名的县(市、区)各奖励100万元前期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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