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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条例 落实科学发展

日期: 200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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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刚副主任在全市发展改革系统
《招标投标条例》培训班上的讲话

同志们:
大家好!9月26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这是我市招投标管理工作的一件大事和喜事,《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市第一部招投标地方性法规从此诞生,必将对规范我市招标投标秩序、遏制腐败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为了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我们在全党上下积极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之际,举办这次全市发展改革系统学习培训班,目的就是希望通过今天的培训,把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落到实处,把宣传贯彻《条例》的活动引向深入,并迅速在全市掀起一股贯彻落实《条例》的热潮,让所有招投标活动的攸关方、参与者都熟知并自觉遵守这部法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条例》的内容、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尤其是把握发展改革系统的工作要点和重心,我们今天在此培训。为此,我讲五点意见:
一、《条例》出台是我市招投标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自2000年《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招投标工作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全市招投标意识不断增强,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招投标监管体系逐渐形成。但是,随着我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各项改革制度的不断深化,尤其是全市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政府资金的大量投入,招投标活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也随之层出不穷,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招投标主体行为不规范,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恶意竞争、评标不公正等现象常常发生;二是招投标程序不统一,如资格审查和评标程序,各部门的规定差异造成执法上的混乱和无所适从,尤其是各个部门根据自己的上位部门文件和政策,相互之间看法不一,颇有微辞,甚至相互矛盾;三是行政管理体制不顺,行政监督越位、错位、缺位并存,尤其是部门同体监督的问题十分普遍。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解决,除加强日常监督工作外,亟需通过立法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由于《招标投标法》立法时间较早,当时招投标制度在我国推行不久,对许多问题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许多部门规章,全国27个省市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我市有关部门包括我们市发改委也制定了若干规范性文件,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招标投标法》操作性问题,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客观上也造成了部分规定不一致,导致招投标执行和监管的混乱。同时,由于规范性文件效力较低,执行中遇到的矛盾也很大。这么多年来,大家深有感触的是招标方式审批,国务院、市政府虽然明确规定由项目审批部门负责,但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等部委依然发文规定其所属行业项目由其审批。在近三年的招投标检查中,查出越权审批、无法定依据审批的现象比较普遍。2007年检查表明全市有15.72%的招标越权审批,18%的招标越权变更。因此,由于上位法规和文件规定的不一致,招投标工作中的乱象无法消除。《条例》的出台正是顺应形势,顺应业界的呼声。
二、《条例》起草工作扎实,凝结各方智慧
《条例》从2003年开始研究起草,历时6年出台,表明条例起草备受各方关注和重视,也说明了情况的复杂。6年来,曾连续3年被市政府列为立法调研项目、两年列为立法审议项目;又连续2年被市人大列为立法预备项目、市人大常委会经过三次审议。《条例》起草中借鉴了26个省市的招投标地方性法规和管理办法,起草工作组曾赴四川、陕西、新疆等省区实地考察调研,以各种形式征求全市各届,尤其是与招投标有关的招标人、投标人、代理公司、主管部门等各方意见近20次,集中修改30余次,数易其稿,最终形成了目前的本子。
发展改革系统在《条例》的研究起草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一是起好研究起草的牵头作用,从2004年开始,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等部门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让上述单位提前介入立法前期过程,为《条例》后期审议通过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二是我们充分做好前期研究工作,早在2004年,我们就在全系统开展了招投标重大问题研究,分6个专题形成了专题报告。三是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指导,充分借鉴各省市好的经验。四是集思广益,在系统内多次开展论证工作,2005年,还在发展改革委系统、监察系统分别对《条例》组织讨论,征求意见。应该说,《条例》也是我们发展改革系统上下共同努力的结果,大家都功不可没。
从内容看,《条例》将许多在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和处理办法提炼上升为《条例》内容,使招投标各项制度规定更加充实,趋于完善,操作性更强。另外《条例》还充分考虑了反腐倡廉的因素,将监管对象不仅仅定位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等直接参与者,更重要的是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并加重了违法责任,使招投标领域的反腐倡廉力度进一步加强。
因此,可以说,《条例》是我市多年来招投标工作取得成功经验的高度总结,集中了我市招投标业界人士、管理部门和法律专家的智慧,凝聚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市有关部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凝结着参与《条例》研究起草的工作人员和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参与者的辛勤劳动和付出的艰辛。
三、《条例》思路清晰,逻辑严密,亮点闪烁
《条例》共7章65条,从体例结构到内容都经过了认真斟酌和反复推敲,集针对性、创新性、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于一体,在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规范操作程序、加强评标管理、明确责任义务、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呈现诸多亮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十个方面:
一是规范对象有侧重。《条例》强化了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弱化了对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更加适应当前改革开放的需要。
二是监管体制有突破。《条例》创设了招投标综合监督与专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制,赋予发展改革部门综合监督职能,同时明确各行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这是对当前全国普遍实行的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各行业部门实施监督的体制的重大突破。
三是适用范围有扩大。《条例》规定的强制招标范围在《招标投标法》的基础上有所扩大,将近几年实践证明应该招标的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污水或固体废物处理等特许经营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承办人或供应商纳入了必须招标范围,使近年来出现的BT模式、代建制等新鲜事物招投标工作有法可依。弥补了《招标投标法》仅突出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缺陷,而普遍适用于所有工程、货物、服务招投标。
四是专家管理有创新。《条例》把评标专家库管理单列一章,这在全国也很有特色。特别规定要设立全市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明确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并要求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克服了当前各招标代理公司、各行业部门专家库专业分类单一、专家人数较少、泄密严重的问题。
五是招投标程序更严密。《条例》在资格预审、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实行最高限价的无标底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少于3个的处理等许多方面进行了更加合理的规范。如规定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必须按照评标委员会组建原则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由资审委员会负责审查工作;又如同一招标项目若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人的可按法定程序进行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再如规定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三日内,将中标结果在指定媒介进行公示,这些创新性规定在《条例》中还有许多。
六是对围标串标认定有新标准。《条例》对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行为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对这些违法行为查证难、认定难的问题。
七是投诉处理更合理。《条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结合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投诉处理经验,对投诉处理程序和时限要求作了详细规定,使投诉处理更及时、程序更合理。《条例》规定对招标文件条款的投诉在投标截止前提出,开标中的问题应当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场予以答复,这些规定都是从实践总结出的好经验。
八是法律责任更明确。对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在《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均作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并依据上位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遵循从重原则,基本形成了违法行为与承担责任之间的对应。弥补了以往有的违法行为不能及时予以追究的法律漏洞。
九是执法主体更明确。《条例》规定对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按照职责分工由有关行政部门实施。市、区县两级分工上也作了规定,市级行政部门审批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市级行政部门实施监督,也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有关行政部门实施监督;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招标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部门实施监督。这一规定解决了以往由于执法监督主体不明,使得招投标行政监督不力,行政处罚偏软,甚至流于形式、不了了之的问题。
十是肯定了招标投标协会的法律地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逐步形成完善的招投标行业自律机制,招投标协会作用越来越重要,《条例》对此给予了定位和要求,这在全国也是首创。
四、《条例》赋予了发展改革部门多项职能
《条例》在遵循国家现有招投标管理格局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和突破,赋予了发展改革部门多项职能,《条例》65条中有六条直接提到了“发展改革部门”并赋权,具体讲:
一是对发展改革部门在招投标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定位于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招标投标工作;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部门招标投标执法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有关行政部门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争议的,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了执法主体有关行政部门,当然也包含了发展改革部门,这也明确了发展改革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
二是确认了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职能。《条例》第六条规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必须招标项目需要增加的,由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是确认了市发展改革委管理招标公告发布媒体、监督招标公告发布的职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招标公告应当在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媒介上发布;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四是赋予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建并管理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职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方案由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在第三十一条规定“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不得在其他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换句话说,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只能从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产生。
五是确认了发展改革部门重大项目招投标监管职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除此以外,《条例》还对发展改革部门既有的职能,如招标事项核准、邀请招标和直接发包方式审批、招标文件备案、评标专家抽取、招投标过程监督、投诉处理、行政处罚等进行了进一步强调和明确,使发展改革部门在招投标管理工作中依法行政力度更大,法律依据更充分。
上述职责的赋予,使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职责落到了实处。
五、《条例》宣传贯彻中的几点要求
《条例》的出台只是我市招投标工作的一个阶段性成果,下一步更重要的工作是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它宣传好、贯彻好、执行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所以,明年我市招投标工作的重中之重就是要把《条例》宣传、贯彻、落实到位,让我们的执法职责到位,为此,我提三点要求:
一是认真学习《条例》内容。《条例》有许多新内容、新规定是我们以前不太熟悉甚至从未接触过的,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充分理解《条例》内容,准确把握贯彻执行中的具体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对招投标活动监管起来也才能做到心中有数,有条不紊。
二是积极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根据工作安排,作为《条例》起草部门和牵头组织实施部门的市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有序推进、注重效果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活动,比如: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编制《条例》释义、制定配套规定、开展执法检查、清理规范性文件等,希望大家给予关注并积极参与。希望你们回去后结合市里的安排,组织各区县的相关部门、招投标活动的参与主体认真学习,并通过各种形式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
三是正确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条例》赋予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和综合监督招投标活动的职责,责任非常重大,要履行好职责,必须领导重视,思想重视,组织保证,措施有力。
希望大家回去后围绕这三个方面认真研究,提出方案向主要领导、向党委政府汇报落实。《条例》明年1月1日起就要施行,时间紧迫,希望大家振奋精神,抓紧工作,为《条例》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同志们,《条例》出台是我市招投标工作的一件大事和喜事,将《条例》贯彻好、执行好,作为发展改革部门的同志责无旁贷。我们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认真履行好《条例》赋予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职责,继续牵头担负起招投标领域的反腐倡廉重要任务,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创建我市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招投标市场,改善投资环境发挥应有的作用。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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