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降低进出我市港口作业的集装箱车辆运输成本,进一步发挥我市港口的集聚作用,促进我市物流业快速发展,市政府决定自2010年4月1日零时起对进出港务集团所属的寸滩港区、九龙坡港区、万州港区和涪陵港区作业的集装箱车辆重庆高速公路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和主城区路桥通行次费(以下简称次费)给予优惠退费。
通行费的优惠标准为10%,次费的优惠标准24小时。优惠工作将采取港口退费与现场减免相结合的方式,即进入我市港口作业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先在公路收费站全额缴纳通行费和次费,然后由港口退还10%本次到港作业产生的通行费和24小时的次费。在我市港口装箱作业离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在公路收费站直接减免10%本次装箱离港产生的通行费和24小时的次费。退费资金分别由高速集团和市财政与港务集团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