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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0-05-10
为了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投融资政策支持力度,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801号),提出了综合运用规划、投资、产业、价格、财税、金融等方面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
为有效解决发展循环经济投入不足的问题,《通知》提出要充分发挥政府规划、投资、产业和价格政策对社会资金投向循环经济的引导作用。各地要制定“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确定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发布地方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将循环经济项目作为重点投资领域,对循环经济重大项目、技术示范项目,采取直接投资、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制订并细化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体系,加大循环经济技术、装备和产品的示范、推广力度,形成新经济增长点。各地发展改革委(价格主管部门)要研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价格和收费政策,逐步建立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机制,合理调整居民生活用水、再生水、污水和垃圾处理费、排污费等收费标准,鼓励企业实现“零排放”,引导消费者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循环利用产品。
针对发展循环经济面临的融资难问题,《通知》提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措施。金融机构对国家、省级循环经济项目、示范试点园区(示范基地)基础设施、企业、公共技术和信息网络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要积极给予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多元化信贷支持;积极开发与循环经济有关的信贷创新产品,拓宽抵押担保范围,创新担保方式,研究推动应收账款、收费权质押以及无形资产质押等贷款业务。
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可操作性,《通知》明确了信贷支持的重点循环经济项目。
《通知》还提出要多渠道拓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直接融资途径。支持国家、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示范基地)、企业放心企业(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短期融资券,鼓励各类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鼓励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社会资金通过多种方式投资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和项目。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申请境内外上市和再融资。鼓励企业将通过股票市场的募集资金投向循环经济项目。积极支持循环经济项目申请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支持鼓励循环经济项目申请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指导和帮助循环经济项目投资主体进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开发与合作,支持开展资源循环利用项目方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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