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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复议秀山县隘口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行政许可有效

日期: 201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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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复决字〔2010〕24号文下达了秀山县隘口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市发展改革委作出的《关于秀山县隘口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渝计委农〔2002〕1532号,以下简称1532号批复)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决定予以维持。
2010年3月,秀山县隘口镇杨光羽等63人因对隘口水库征地补偿等问题不满意,不服我委作出的1532号批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行政复议,提出我委作出的1532号批复缺少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等法定材料,且项目未经评估论证,程序违法,请求予以撤销。
市发展改革委对此高度重视,及时提供了秀山隘口水库可研报告审批时相关要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核审查,我委在审批隘口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前,该项目已通过市国土房管局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市环保局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我委作出的1532号批复并不缺少法定审批条件。同时,隘口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我委组织召开了专题审查会,市水利局出具了行业审查意见,重庆江河水利水电咨询中心出具了评估报告,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为此,申请人提出的我委在项目缺少法定要件、未经评估论证的情况下作出1532号批复的行为,与事实不符。
从秀山县农民提出隘口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行政复议案例看出,老百姓维权意识增强,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关注民生,依法行政,切实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妥善处理好工程征地移民问题,有效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在申报、审批(或核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严格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规划选址意见书等法定要件审查,按规定开展咨询评估工作,进一步规范工程的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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