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项目建设管理,解决区县在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实际操作问题,近日,我委会同市农委、市林业局印发《关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农〔2010〕1326号),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作了进一步规范。
自2008年启动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以来,在各相关部门及项目区县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取得了一定成效,累计完成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26万亩,建设户用沼气池、太阳能热水器、薪炭林等农村能源25万户,生态移民5.4万人,发展后续种植业124万亩,养殖业基地53万个羊单位,实施退耕还林补植补造330万亩,极大地改善了退耕还林地区生产生活设施条件,促进了广大退耕农户增产增收。但是,在今年市审计局组织开展的2006-2009退耕还林专项审计调查中,仍暴露出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存进在资金拨付迟、组织管理不到位等方面问题,影响了项目整体效益发挥。特别是区县自查验收不及时,导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资金不能及时拨付。
为解决上述问题,在制定出台了《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管理办法》、《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我委牵头制定了项目竣工验收指导性意见,对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种植业产业发展、养殖业基地建设等5个专项,从验收依据、验收内容、组织实施模式、验收合格标准、时间要求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界定。至此,我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计划管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竣工验收和建后管护组织管理体系。
下阶段,我委将会同市农委、市林业局等部门,加强对区县竣工验收的指导工作,并开展市级专项验收,确保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早日建成并发挥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