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梁平区政府以梁平府发〔2011〕46号文印发了《梁平区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以下简称《稽查办法》),标志该县重大项目稽查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迈出了坚实一步。
该《稽查办法》共七章三十五条,包括总则、稽查机构与职责、稽查环节与重点、稽查程序与方法、问题处理与复议、法律责任和附则。在机构设置方面,《稽查办法》规定,稽查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稽察特派员由县政府委派,同时设立稽查特派员办公室,稽查办设在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开展重大项目稽察。《稽查办法》将重大项目稽查划分为4个环节,分别是项目审批环节、招投标环节、工程建设环节、竣工验收环节,根据项目各阶段的工作特点,明确了各环节的稽查重点。在稽查程序与方法上,《稽查办法》规定稽查工作遵循年度稽查计划、书面稽查通知、现场稽查、编写和印发稽察报告、下达整改通知、复查验收、立卷归档等程序,稽查方式上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全面稽查、专项稽查、现场稽查和跟踪监测等方式开展。稽查方法上包括听取汇报、参加被稽查单位与稽查单位有关的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实地查看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情况、核实有关情况、与参建单位有关人员座谈等方式。在法律责任方面,《稽查办法》规定了被稽查项目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稽查人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