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2〕51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金融部门要切实加强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把水利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农田水利作为农村基础建设的重点任务,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合理调配金融资源,优化信贷结构,全面促进和加强水利改革发展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意见》就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和要求:一是大力创新符合水利项目属性、模式和融资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进一步加大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积极引入多元化投融资主体,创新项目融资方式,引导金融资源支持水利建设;大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二是督促和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全面加强和提升对水利改革发展的信贷支持和服务。积极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加大对战略性、基础性、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大型商业银行在财务可持续的前提下,改进对水利改革发展的金融支持;积极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创新体制机制、结合现有优惠政策,加大水利信贷投入。三是积极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支持水利改革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通过上市和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积极发展多种融资产品,拓宽水利项目融资渠道;引导民间资本投入水利建设。四是严格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不同类型水利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完善水利项目信贷资金监督管理制度;严格管理政府主管的水利投融资企业。五是积极探索综合运用多种政策资源的有效模式,建立金融支持水利改革发展的风险分散和政策保障机制。进一步拓宽水利建设项目的抵(质)押物范围和还款来源;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货币信贷适度增长,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水利改革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发挥财政、金融、税收等多种政策资源,共同支持水利改革发展的有效结合模式;积极探索建立风险补偿专项基金,完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加大融资担保对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
下一步,市发展改革委将和有关部门一道,细化政策措施,抓好《意见》贯彻落实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水利建设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