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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颁布实施2012年本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日期: 2012-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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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近期印发了《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以下简称《通知》)。两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2006年本和2006年本增补本目录同时废止。
《通知》要求,《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以下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以下简称《禁止目录》)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项目:一是凡列入《限制目录》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二是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三是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四是《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国务院发布的产业政策和土地资源管理政策对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另有规定的,按国务院规定办理;五是各地可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符合《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限制目录》主要涉及: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城市主干道路、城市游憩集会广场、住宅、农林业、黄金及其他项目;《禁止目录》主要涉及:农林业、煤炭、电力、石化化工、信息产业、钢铁、有色金属、黄金、建材、医药、机械、轻工、纺织、烟草、消防、民爆产品和其他项目。
与2006年的目录和2009年的增补目录相比,《限制目录》中增加了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0(含1.0)的限定;《禁止目录》中有色金属类由原来的一律禁止钼及稀土矿开采、冶炼项目,改为禁止新建、扩建钼金属资源量小于20万吨、开采规模小于100万吨/年的钼矿项目以及稀土开采、选矿、冶炼、分离项目(在确保产能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有利于布局优化和兼并重组的项目除外)。
下一步,市发展改革委将配合市国土房管局和经信委,在符合《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的前提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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