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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出台对口帮扶贵州意见

日期: 201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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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对口帮扶贵州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贵州是我国西部多民族聚居的省份,也是贫困问题最突出的欠发达省份。贵州尽快实现富裕,是西部和欠发达地区与全国缩小差距的一个重要象征,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一个重要标志。开展对口帮扶贵州工作,促进贵州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是先富帮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
指导意见赋予贵州一系列支持政策,重点包括:
(1)明确时间安排和结对关系。对口帮扶工作期限初步确定为2013—2020年。确定由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等6个省(直辖市)的8个城市,分别对口帮扶贵州的8个市(州),即:上海市—遵义市,大连市—六盘水市,苏州市—铜仁市,杭州市—黔东南州,宁波市—黔西南州,青岛市—安顺市,广州市—黔南州,深圳市—毕节市。
(2)强化规划指导和资金管理。制定对口帮扶规划。加强资金管理。帮扶方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额的帮扶资金。2013年各帮扶方安排的帮扶资金(按实物工作量计算,下同)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以此为基数,以后年度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加大支持力度。帮扶资金主要用于重点民生工程、干部和人才培养交流、必要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以及社会事业领域,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经双方充分协商后确定。
(3)明确重点帮扶任务。深入推进扶贫开发攻坚,重点加强对8市(州)处于武陵山片区、乌蒙山片区、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内有关县(市、区)的帮扶力度。重点推进农村饮水、道路、供电、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帮助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鼓励帮扶方在受帮扶地区共建开发区、产业园区和外贸基地,共同招商引资,共同经营管理;对共建的园区,可比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予以指导和服务。对口帮扶期间,对园区内入驻的企业加大财税支持力度。鼓励通过技术培训、合作入股等方式在受帮扶地区推广新工艺及适用技术、管理模式,提高产业技术含量和发展水平。依托既有国家人才工作项目,组织实施“贵州专门人才培训工程”、“院士专家援黔行动计划”、领导干部培训计划,加强干部和人才培养交流。推进实施教育扶贫工程,每年选送一批贫困家庭学生赴帮扶方接受免费职业教育。支持建设遵义干部学院。
指导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对口帮扶双方积极性,以提升受帮扶地区自我发展能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核心,帮扶工作重点向贫困地区、基层一线倾斜,着力改善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着力促进双方经贸合作,支持受帮扶地区构建具有自身特色和比较优势的产业体系;着力加强人才培养与交流,强化科技、人才支撑能力;着力建立健全对口帮扶长效机制,形成共谋发展、共同进步的对口帮扶工作新格局,推动贵州努力走出一条符合自身实际和时代要求的发展之路,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
同时,指导意见要求各帮扶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贵州省以及8市(州)、国家有关部委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对口帮扶工作的管理、协调、督促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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