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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出台专项政策大力促进飞地经济发展

日期: 201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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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破行政区划限制,通过规划、建设、管理和税收分配等合作机制,在异地建设工业项目,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可持续发展。2013年3月底,青海省印发了《关于促进“飞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青政办〔2013〕5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决定把发展“飞地经济”作为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突破口,加快工业生产力布局调整,促进要素从飞出地(青南地区)向飞入地(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青海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条件适宜地区聚集和集中,形成符合省情实际、带动能力强的增长极。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1)要求依据区域经济布局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引导、支持“飞出地”将因保护生态、不适宜在当地发展的工业企业、项目向“飞入地”转移建设,提高综合效益,实现共同发展;(2)坚持与对口帮扶紧密结合,鼓励对口帮扶“飞出地”的各省市、地区和单位到“飞入地”投资兴业、建设基地,拓宽帮扶空间,探索产业帮扶与经济协作双赢互利的有效途径;(3)坚持以项目为载体,统筹做好规划、利益协调、配套设施建设等工作,推进“飞地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1)“飞地经济”项目选择,必须依据全省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重点工业项目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飞入地”产业规划要求。对“飞出地”的农牧产品精深加工、民族手工艺、中藏药开发、矿产资源精深加工等特色优势产业,因生态保护、远离市场、规划限制、产业配套等原因,不能在本区域实施的工业项目,通过招商引资、企业迁建等方式落户到“飞入地”,报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2)“飞出地”负责招商引资项目、对口帮扶省市扶持项目、州内企业迁建项目及新设分、子公司等项目的谋划和组织。(3)“飞入地”对“飞地经济”项目纳入园区规划统一管理,并负责提供项目建设与生产的必要条件及日常服务管理。(4)飞地经济项目国民经济统计数据以及招商引资、节能减排等专业数据,双方据实商定比例,由“飞入地”统计部门负责统计,年底由省统计局按照双方商定的比例,分别纳入“飞入地”和“飞出地”核算。(5)建立常态工作联系协调机制,在项目考察、洽谈、落地及运行等工作中紧密沟通协商,及时解决问题。(6)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服务,全力支持“飞地经济”项目建设和发展。
三、政策措施。(1)土地政策。对“飞地经济”项目,原则上由“飞入地”按工业出让最低价标准保障用地,具体征地、拆迁等相关费用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国土部门优先保障“飞地经济”项目建设用地指标。(2)财税政策。企业各项税费实行属地征收,即由“飞入地”财税部门负责征收,报省财政、税务部门备案。“飞地经济”项目形成的地方级税收,省财政不参与分享,原则上“飞出地”与“飞入地”按照6∶4比例分成,或由“飞出地”与“飞入地”协商确定具体分成。重大项目分成比例由省“飞地经济”协调推进机制协调确定。(3)环保政策。对“飞地经济”项目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耗量指标,在加强全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能源消耗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予以优先调剂。通过调剂后纳入“飞出地”统计。(4)投资政策。对“飞地经济”的一般工业项目,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核准或备案。“飞地经济”项目建设期间的固定资产投资数据,双方据实商定比例,由“飞入地”统计部门负责统计,年底由省统计局按照双方商定比例,分别纳入“飞入地”和“飞出地”核算。(5)就业政策。根据“飞地经济”工业项目需要,优先向“飞出地”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及技术培训。“飞地经济”项目建成后,企业用工除专业人员外,其他岗位用工50%以上原则上要招聘“飞出地”大、中专毕业生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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