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农业领域的若干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加快农业对外开放步伐,鼓励外商在我市农业领域(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生物工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先进农业技术装备,农业信息工程等方面投资,积极引进国外先进农业技术和优良品种,加大我市农业结构调整力度,不断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土地政策
(一)外商利用国有土地,可采取出让、租赁等形式;利用集体土地开发种养殖业项目的,可采取合作、联营等形式。
(二)在市政府批准的农业试验示范区内利用土地,运用高新技术进行农业开发,可由外商独资开发经营,也可以中外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最高使用年限50年。外商投资农业企业使用土地,除支付征地成本和按规定上交中央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外,经市政府批准,对应收的土地出让金予以优惠。
(三)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农业等基础设施建设,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免缴土地使用费。
(四)外商企业采取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按规定上交中央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外,按照土地审批权限经政府批准,对地方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予以优惠。优惠部分的出让金可实行挂帐,待建设工程投入营运后10年内分期付清。
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种、养殖业的,免收公路建设附加费等地方性规费。
(五)外商投资开发尚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运用高新技术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展优质农产品,可以采取承包方式取得使用权,其最高使用年限为50年。
二、税收政策
(一)免征农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
(二)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农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农业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四)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农业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回收期长的农业项目,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农业企业经市政府批准,10年内返还已征企业所得税属市财政收入部分。
(六)新办外商投资农业企业在经营期内,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征房地产税(新建房屋)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七)从事尚未确定使用权的未利用土地开发的企业,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5年农业税或免征8年农业特产税。
三、物资进出口政策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允许自行组织出口,其中涉及出口配额或出口许可证的,由企业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属于专营产品的,由有经营权的部门收购或代理出口。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除按协议交纳代理费外,外汇收入全部留给生产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二)企业进口种子、种苗、种畜、饲料、动植物保护药物,经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和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疫后,除国家明文规定以外,均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监管,凭企业进出口合同验放。
(三)合资农业企业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耕作、种植、养殖及农产品加工设备和其他必需的技术投资,进口本企业的生产设备,企业外方常驻人员在取得长期居留证件后进口除海关有明确规定不能免税的以外的合理数量的安家物品和自用物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其他政策
(一)外商投资农业企业根据需要调整土地的种植结构,原有的粮食定购任务因开发项目受到影响的,原则上由所在区县(市)就地消化解决。
(二)外商实际资金投入在3000万美元以上,科技含量高的农业项目并入驻经市政府批准的农业开发区,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还可以在地方权限范围内给予更大的优惠。
五、到少数民族地区、国家和市级贫困地区从事农业投资开发的项目,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少数民族和国家对贫困地区的优惠政策。
六、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从事农业投资,参照本政策执行;市外企业法人及自然人在我市从事农业投资,以及市内企业法人、自然人与外来投资者组成合资企业从事农业投资,享受本政策有关优惠待遇。
七、《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和《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补充规定》完全适用于外商在我市农业领域投资。
八、本政策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九、本政策自1999年11月11日起施行。施行之前的外商投资农业企业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和应交的税费仍按过去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