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遏制铁合金行业、电解金属锰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行业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并公告了《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和《电解金属锰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13号)。各有关部门在对铁合金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估、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工作中,都要以上述准入条件为依据。原《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和《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