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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出台相关政策破解项目落地难问题

日期: 201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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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上半年,云南省政府出台《关于解决建设项目落地困难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意见》,以切实解决长期以来制约该省建设项目落地难问题。意见共31条,包括解决用地、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环评、项目审批难、融资难,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速度,完善项目落地推进工作机制等7方面内容。现将主要内容摘编,供参阅。
解决用地审批难。用地审批方面,除省级部分统筹外,其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州市;对符合山地城镇建设条件,建设项目占用25度以上劣质坡耕地进行建设的,不计入补充耕地范围;对地表浅层适合露天开采,3-5年内能够复垦的采矿用地,经批准后可试行按照临时用地方式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属于设施农用地的,按照农用地管理,由县级政府同意,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水利水电项目库区(淹没区)、旅游项目生态保护及生态修复等不改变用地性质的用地,在落实基本农田不减少、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可参照原地类进行管理;对本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和以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所在土地等别相应标准的70%执行;对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至50%执行;对民营资本参与社会非营利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等依法取得划拨土地,在不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前提下,可办理协议出让手续;盘活空闲、废弃、低效存量土地,建设节约型厂房;简化用地报批材料,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由26项减至13项,城市(镇)建设用地从15项减至9项;对符合条件的用地有关报件,审查报批工作在收到报件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解决林地征收征用占用审批难。实施部分项目林地用地性质改革,矿产开采类项目原则上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后将林地归还林权者使用;对生态旅游、风电、光伏太阳能等项目,根据实际用地需要,确需改变林地用途的才办理征收征用征占手续,其他可以办理临时占用或租用手续。将国家下达本省林地定额指标分解下达到州市,由各州市在所下达的林地年度定额内控制安排审批项目。
解决环评审批难。将环境保护部规定除必须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之外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登记表的省级审批权全部下放到州市。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环评审批时限由国家规定的60、30、15个工作日,分别压缩为30、15、10个工作日。省及以下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初审意见的时限为自收到报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本)10个工作日内,逾期视为同意。
解决项目融资难。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总行直贷、银行团贷、联合贷款、委托融资、信托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增加资金来源。积极鼓励直接融资和加大保险资金运用力度。
解决项目核准(审批)难。除国家核准(审批)权限外的项目,按照本省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省级核准(审批)权限。简化企业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备案手续,企业投资项目按照项目属地,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取消纸质备案,推行网上在线备案。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本省行政区域内、总投资1亿元以上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者均可提出委托申请,由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明确专人(代办员)对代办的审批事项在委托范围内提供全程代办服务,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投资者缴纳的费用外,一律实行免费代办。实行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制,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不再设前置条件,由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及州、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1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所需申报材料,牵头开展并联审批,全程监督、限时办结,任何部门不再受理建设项目报件。
强化督办落实。省政府督查室将对省直有关部门和州市的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责任心不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工作推进不力、落实效果不好,贻误项目落地和建设的行为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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