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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出台稳增长系列举措

日期: 201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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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期,四川省政府结合市场需求不足、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等突出问题,密集出台关于加强资源要素价格管理、加强和改进投资促进、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大力开拓市场扩大川品销售等四个稳增长重要文件,精准指向工业、投资、融资和消费等领域,共36条具体举措,主要包括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下调2.01分、非居民用天然气每立方米降低0.09元、推动设立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举办500场“惠民购物全川行动”等措施。现将四个文件摘编如下,供参阅。


一、《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资源要素价格管理稳定工业经济增长的通知》(川办发〔2015〕30号)
(一)降低省级电网大工业用电价格水平
根据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电价调整有关要求,要统筹利用火电上网电价下调和部分取消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优待等腾出的空间,降低省级电网大工业电量电价水平(中小化肥用电除外),每千瓦时下调2.01分。包括四川省级电网现行大工业电量中的直购电、留存电量、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等特殊电价的用户,均在到户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2.01分。
(二)进一步降低趸售电价
根据全省地方电网供区工业经济发展、电压等级提升情况,为降低地方电网供电成本,在四川电网趸售电价表中增设110千伏电压等级电价标准,每千瓦时在35千伏电压等级电价标准基础上降低0.015元。同时,抓紧研究出台利用水电上网电价下浮政策,降低趸售电价中的一般工商业电价。
(三)落实留存电量价格政策
充分利用三州藏区留存电量和雅安灾后重建留存电量价格政策,做好年度实施方案,创新实施方式,用足用够政策,支持重点企业、特色优势企业、招商引资企业和“飞地工业园区”生产用电,促进当地工业经济稳步增长和民生用电保障。
(四)完善直购电和富余电量消纳政策
认真组织实施2015年我省直购电、丰水期富余电量消纳政策,扩大政策实施范围。今年再增加直购电规模80亿千瓦时,总量增至300亿千瓦时,将富余电量消纳政策由增量适当扩大到存量,支持重点优势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重点产业园区生产用电。尽快出台《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用电价格及直购电实施方案》,支持攀西钒钛战略资源开发利用。研究制定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直购电输配电价,未制定出台之前,2015年对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直购电用户暂按购销平移法实施。
(五)落实钢铁企业要素价格帮扶政策
按照省政府《研究帮扶钢铁企业化解困难专题会议纪要》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钢材市场秩序积极帮扶钢铁企业脱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川办函〔2015〕25号)有关要求,要优先使用外送电价差收入降低钢铁企业电价,落实产量在100万吨以上的钢铁企业的电价帮扶政策。进一步落实铁路运输价格帮扶措施。
  (六)落实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并轨政策
从今年4月1日起,实施非居民用增量气存量气价格并轨,并轨后全省最高门站价每立方米降低0.09元,为每立方米2.35元;放开直供用户用气价格;化肥用气不分存量气、增量气,每立方米提高0.20元,同时充分保障化肥生产用气,对承担冬季调峰责任的化肥企业实行可中断气价政策,用气价格折让幅度不低于每立方米0.20元,保持化肥企业用气价格总体水平基本稳定。
 (七)进一步扩大天然气直供范围
将中石油、中石化在川“无管线、无计量、无配气设施、无人员”的全资天然气经营公司转供的非居民用户,全部纳入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直供;对日用气量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园区或新增用户,要创造管网供气条件,尽可能由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直接供应,以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用气价格。
  (八)从严核定转供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各地要强化城镇燃气需求侧管理,在核定城镇燃气公司转供的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时,要加强成本监审,从严从紧核定;对城镇燃气公司输配气价格(购销差价)和收益偏高的,要适当降低其输配气价格。积极推行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政策,加快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各地要在全省非居民用天然气最高门站价下调的基础上,同步下调销售价格,下调幅度不得低于每立方米0.09元。
(九)加强天然气等经营企业成本监审
全面开展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成本监审,制定和公布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和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强化对公用公益事业、网络型自然垄断企业的成本约束和收益控制,推进政府定价规范、透明、公正。
(十)开展资源要素价格专项检查
开展全省性电力、天然气价格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大工业电价、环保电价、化肥生产用气价格政策执行情况,依法查处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天然气门站价格,变相提高居民和化肥生产用气价格,买空卖空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十一)加强工作协调联动
省直相关部门要建立资源要素保障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有针对性地宣传解释资源要素价格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电力企业、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市场供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各项资源要素价格政策。各地要因地制宜出台资源要素价格扶持政策,共同促进工业经济增长。
二、《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投资促进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31号)
(一)突出重点实施招大引优
稳定引资增量,提升项目质量,优化投资结构,在着力引进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七大优势产业、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五大新兴先导型服务业重点产业项目的同时,结合全省产业布局和各地发展需求,大力引进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优质产业项目。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注重引资、引智、引技相结合,大力引进海内外技术创新人才、研发团队和知名企业来川投资创新型项目,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大量涌现。充分发挥四川天府新区、绵阳科技城、攀西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和国家级产业园区等具有的政策优势,有针对性地面向全球招商。进一步创新投资促进方式,抢抓“一带一路”倡议机遇,突出重点国家、重点地区、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的针对性投资促进,加强同当地政府相关经济部门、知名商协会等的经济协作,设立投资促进代表处,开展多种形式的投资促进和委托招商。
(二)规范执行已出台投资促进优惠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已出台的优惠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要切实予以纠正;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可继续执行;有明确执行时限的,可执行到期,未明确执行时限的,要设定政策实施时限。
(三)加大对新引进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
在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后,对新引进符合产业规划和环保要求的项目,鼓励各地在本级财力自求平衡的前提下,以合法合规的方式予以支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自身财力增长情况,安排专项资金对引进重点产业项目和重点创新型项目发展予以支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通过补助、贴息、参股等方式,用于支持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等。省政府建立投资促进激励机制,对引进重点产业项目和重点创新型项目成效显著的市(州)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财力性激励。
(四)加强重点引进项目用地保障
对符合省重点项目标准的重大产业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并加大项目用地保障力度。对新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和重点创新型项目,经省重大引进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经省政府审定同意,其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按照省匹配70%、地方匹配30%政策执行,并按照“保落地、保开工、保当期”原则,开辟“绿色通道”。鼓励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多种供地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全面清理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土地和“退二进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腾出的土地指标,优先用于安排新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和重点创新型项目。
(五)降低重点引进项目用电用气等方面成本
对列入重点引进项目且符合条件的,实行直购电、天然气直供政策。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精神,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园区实施直购电试点。支持和鼓励产业合作园区和“飞地”园区扩大留存电量实施范围。协调金融机构规范收费,推动金融机构减费让利,减轻企业融资负担。
  (六)提升各类园区综合承载能力
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土地成熟度和园区承载能力,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完善创新研发功能区及成果转化功能集聚区。支持各类投资开发主体以公有民办、民办公助、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投资产业园区建设,参与标准厂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支持以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为主体建设专业园中园。支持政府性平台公司以成熟土地、厂房、流动资金等要素入股,与企业合作经营项目。对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和重点创新型项目,政府或平台公司可为企业代建定制厂房,由企业先租后购。采取差别化补偿、奖励等政策,支持引进项目集约节约用地,引导企业建设多层厂房。企业在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工业厂房或增加原厂房层数与容量,提高土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对修建三层以上标准厂房的企业,可视情况给予激励。
  (七)拓展社会资本投资新领域
有计划地向社会发布市场前景好、富有吸引力的相关改革领域投资项目,形成新的投资热点。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出一批条件成熟的国企开展试点。积极推动PPP(公私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民生工程等领域。支持社会资本兴办医疗、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积极投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八)营造企业发展良好环境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投资促进“一把手”负责制,建立重点引进项目领导牵头联系促进机制,切实解决项目引进和落地中的困难问题;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办事程序,严格清理规范对企业的各类收费项目,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切实履行与企业签订正式合同中的合法合规承诺事项,及时协调处理企业投诉事项,杜绝承诺不兑现、承诺缩水等现象,严肃查处“吃拿卡要”、“乱作为”等行为;积极支持在川投资企业拓展市场,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中,同等条件下加大采用四川造优质产品力度。各级投资促进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揽总、统筹协调作用,组织开展好境内外重大和专项招商活动,做好重点引进项目的分级建档和个性化服务,推动抓好投资促进项目的督查落实和年度考核,抓好投资环境营造。
三、《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5〕32号)
(一)进一步推动设立企业应急转贷资金
各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设立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进一步降低企业转贷成本和风险。加强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接受转贷资金的银行机构应及时向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转贷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及时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措施,切实保障应急转贷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
(二)完善企业融资风险分担机制
落实好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损失,由省级财政按政策给予一定比例风险补助。加快组建由省级财政出资,地方政府、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省级再担保机构,完善全省融资担保体系风险分担机制。引导各级政府参股和控股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进一步完善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提升服务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水平。
  (三)推动企业多渠道融资
推动符合条件企业的上市进程,引导企业通过配股、定向增发、公司债、可转债等方式实施再融资。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在“新三板”挂牌的,以及列入“创业板行动计划”且在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为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省财政按当年累计实际承销额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创业和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各类投资基金,支持我省创新创业型企业发展。加大“险资入川”工作力度,增强企业运用保险资金的意识和能力,引导更多保险资金投资我省企业发展。
(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各银行机构要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等因素,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丰富完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优化审贷流程,通过提前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缩短审贷时间,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省直相关部门要研究出台我省金融服务创新奖励办法,各市(州)要因地制宜制定相应具体措施,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五)加强银政企融资对接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与各金融机构、企业的沟通衔接,建立健全差异化、有针对性的银政企对接协调机制,按季开展融资对接工作。要探索搭建分行业、分区域、专题性的融资服务平台,提升融资对接精细化水平,切实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要建立完善分级分类重点项目储备库,进一步帮助企业及时落实好项目立项、土地使用权证、环境影响评价以及自有资金到位等要件,促进潜在融资需求及时转化为有效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前瞻性地介入项目建设,深入挖掘有效融资需求,加快审贷速度,及时实现项目融资授信。
(六)帮扶困难企业脱困发展
省、市联动,建立相关行业有市场、有效益且处于转型升级的重点企业动态名录,供银行机构执行“有保有控”信贷政策参考。对在转型升级中出现资金链紧张等暂时性困难的重点企业,积极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金融帮扶,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制定“金融帮扶一致行动方案”,防止“一刀切”式的抽贷、压贷、停贷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并在本金展期、降低利息等方面予以帮扶,为企业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实现转型升级创造必要条件。
(七)探索实施符合逆周期调节要求的政策措施
进一步用好用活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定向降准、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措施,切实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探索实施有效缓解银行顺周期行为的金融监管措施,引导金融机构根据经济转型发展的客观需求,逐步调整客户准入、评级、授信等信贷标准,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增强企业的信贷资金可获得性。
(八)清理整顿不合理金融服务收费
各市(州)要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开展不合理金融服务收费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对银行机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转嫁成本以及表内业务表外化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予以查处。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切实减轻企业正常利息支付之外的财务负担。省直相关部门对市(州)清理整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四、《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开拓市场扩大四川产品销售的通知》(川办发〔2015〕33号)
(一)大力开拓省内消费市场
在全省范围内举办500场“惠民购物全川行动”,引导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开展节庆展会商品促销活动,引导企业开展打折、让利、优质服务等多种方式的促销活动。组织开展应季农产品产销对接,分产业开展省内工业产品销售对接。对规模较大、有一定影响力且效果较好的节会促销活动和大型骨干流通企业开展的打折促销活动在资金上给予支持。鼓励各地开展旅游节庆活动,大力发展自驾游、低空旅游、中医药健康旅游等新兴业态,拓展旅游消费。大力发展、组织开展好各类旅游推广活动,大力促进入境旅游和休闲度假旅游,打造乡村旅游升级版,严格落实宾馆饭店执行与一般工商业用水、用电、用气同价的价格政策。
  (二)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
加强与省外区域性中心城市合作,以国内有一定影响力的综合性、专业性品牌展会为载体,持续开展“川货全国行”活动。全年在11个全国区域性中心城市开展14站活动,集中展示、展销四川特色商品、四川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对参加“川货全国行”活动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对市(州)自行组织、效果明显的省外区域性中心城市促销活动给予资金支持。
  (三)推动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以境内外综合性和专业性品牌展会为载体,持续开展“万企出国门”活动。全年在境内外开展150余场活动,加大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市场的拓展,特别是对重点国家和地区开展点对点市场拓展。对出境参展的四川企业给予支持,对省内企业发展外贸综合服务、进行出口产品技术改造和研发等给予支持。大力推进外向型产业示范园区、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外贸发展示范基地、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加工贸易重点承接地建设。支持省内企业参与省外境外大型项目招投标,对中标企业带动省内工业品销售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带动工业品销售金额从省级工业发展资金中给予一定奖励。
(四)鼓励使用四川产品
对具有本地化需求特点的各类采购项目,在保障物有所值、质量和服务同等前提下,支持采购本地产品和服务。对2015年采购使用省内产品比上年净增1000万元以上的省内企业,根据其实际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从省级工业发展资金中给予奖励。鼓励我省在境外投资和开展工程承包的企业,使用我省本土产品。鼓励我省工业企业研制、使用、采购省内首台(套)产品,对采用列入《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公告》的首台(套)产品,根据成套设备和单台设备的单价和实际销售总额,视情况给予奖励。
(五)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新模式
大力推广以互联网为载体、线上线下互动的新兴消费模式,组织四川商品在网上展示、展销,打造“互联网+”川货品牌。推动传统企业转型线上、平台企业布局线下,促进企业商业模式创新,发展“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兴配送模式。用好国内外知名电商平台和本土平台,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服务平台,鼓励中小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对注册在省内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行业垂直平台,销售省内工业品达到一定额度的给予资金补助。大力培育本土电子商务企业,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行业垂直平台、农村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建设。鼓励发展旅游电商,提高智慧旅游水平,促进旅游信息消费。
(六)健全完善流通体系
探索城市社区便民生活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并逐步向农村地区推广。编制《四川省城乡配送网点建设规划》,积极发展城市社区物流和农村城镇物流。支持农家店等零售终端“一网多用”,支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和生产资料批发市场转型升级。鼓励大型商贸流通企业设立四川特色产品专柜,举办四川产品推介会、特卖会,鼓励各地特色商业街、旅游景点、机场、高速路服务区、火车站等设立四川特产专柜。扶持建设四川旅游商品孵化园,试点建设旅游乡村超市。鼓励引导企业进入省外、境外大型批发市场、大型零售企业等主流销售渠道,建立展示展销网点和连锁销售网点,对在省外、境外新设立的销售网点给予支持。
(七)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
在全省深入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深化贸易便利化领域改革。构建全省统一、开放市场,取消各地限制其他市(州)产品进入的不合理规定。推进“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监管模式,落实出口产品检验检疫费减免政策和国家出口退税相关政策。进一步简化外汇相关业务审批流程,便利跨境资金运作,推进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产品创新,支持企业利用人民币离岸市场筹集投资资金。办好中国西部(四川)进口展暨国际投资大会,着力打造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经贸交流平台和西部地区促进进口和贸易便利化的平台。
(八)切实加强口岸建设
建设四川省地方电子口岸,支持四川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组建空地物流服务联盟,完善成都双流国际机场集疏运体系,发展航空保税物流、快件物流、跨境电商物流,提高货物中转能力。发展公铁物流服务联盟,推进成都青白江“中欧商贸物流中心”、“铁路无水港”建设,进一步推进进口整车、进口肉类指定口岸建设,争取进境商品指定口岸政策,加强货源组织、延伸服务站点,尽快实现蓉欧快铁双向稳定开行;大力支持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成都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等海关特殊监管场所拓展全球采购、国际中转、国际分拨、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
(九)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
强化政府在市场拓展中的作用,逐步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协会商会参与”的市场联动拓展机制。加大对企业的培训宣传和政策支持力度,增强企业市场拓展意识,提高企业市场拓展能力。大力培育商贸流通企业和营销中介组织,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成为市场拓展活动的主办者、承接者,对组织企业参展的行业协会商会给予支持。培育完善第三方综合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对首次参与市场拓展的企业给予指导、帮助或代理开展进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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