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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十年重庆市加强环境法制建设

日期: 200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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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十年重庆市加强环境法制建设

 

直辖以来,重庆市先后颁布实施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环保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6个,为环境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特别是《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历时6年,于今年5月18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三审表决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条例》坚持法制统一原则,采取综合立法形式,注重解决实际问题,进一步深化、完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与措施,融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为一体,充分体现地方特色,努力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新通过的《条例》共9章116条,从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出发,对环境保护规划与环境功能区划、环境监督管理、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监测及现场检查、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条例》法律责任规定比较详细,处罚规定有重大突破和创设。如《条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排污的,责令停止排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排污行为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危害后果的,可加收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排污费;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本条例规定的罚款额度按日累加处罚;有前两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等等。这些措施进一步强调了可操作性,对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等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



来源:重庆市环保局
编辑: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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