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安排补助资金一亿元
今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排补助资金1亿元,用于年人均纯收入700元以下的农村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这是记者从19日召开的自治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的。
调查显示,我区年人均纯收入650元以下的农村贫困人口有69.3万人,占农业总人口的5.5%;年人均纯收入683元以下的农村绝对贫困人口114.8万人,占农业总人口的9.05%;年人均纯收入700元以下的农村贫困人口129万人,占农业总人口的10.16%,比国家提出的“农村贫困人口占农业人口5%”的要求,多出了5.16个百分点。
我区按照“低标准、广覆盖”的要求和应保尽保的原则,将年人均纯收入700元以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重点保障因病、因残、年老体弱、缺乏劳动力、劳动能力低下以及因生存条件恶劣导致贫困的“五类人员”。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采取“实际补差”的办法,在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家庭人均纯收入后,以每人每年700元为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差多少补多少,进一步提高农村低保对象的生活水平。保障标准低于700元的县市,将及时进行调整。南疆三地州平均月补差不能高于22.3元。同时,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将适时、适度调整保障标准,提高补助水平,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增长机制。
在低保资金的补助比例和补助金额上,南疆三地州不负担农村低保资金,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负担100%,其他地州市负担30%。
据了解,我区农村低保试点工作起步于1999年,首先在经济条件较好的鄯善县开展试点,2003年又在克拉玛依市开展了农村低保试点,2006年起扩大试点县市范围。截至目前,全区已有24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低保工作,保障标准为年人均792元,共有8860户、23647名特困农牧民享受了低保待遇。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全面启动后,我区还将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五保供养、灾害救助、教育救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并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逐步建立以农村低保和五保供养为主体,以灾害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济等为辅助的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