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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新规扩大耕地占用税范围

日期: 200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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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近日出台新规扩大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并提高税额。

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介绍,新规定全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新规定扩大了耕地的含义,从以往单纯种植农作物的标准扩展为凡是农用地不管撂荒还是种植其他经济作物或改作他用,都视为耕地。在这样的土地上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建设行为等只要在耕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都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税额不同程度地调高,平均提高5倍。乌鲁木齐市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为30元,其余地州县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在20元到10元之间。另外,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水运航道占用的耕地,将按每平方米2元的低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用于军事用途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及其他教育场所,以及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等,免征耕地占用税;另外,村民或者村级合作组织集资修建的村级道路,暂时免征耕地占用税。

此外,农牧区居民和兵团团场职工,经批准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面积的,也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超过部分减半征收。

据了解,新办法规定计税期从2008年1月1日起征。


来源:新华网新疆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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