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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今年六方面完善城镇医保体系

日期: 2009-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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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宣布今年将从六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区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进一步完善政府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在保证大额医疗补助待遇支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大额医疗补助金缴费标准,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金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缴费标准,自治区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元调整为10元,个人缴费由每人每月5元调整为10元。

  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不同的医疗保险,即各统筹地区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城镇居民今后可根据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择参加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进城务工人员还可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城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全部纳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将现行失业人员失业期间领取的医疗补助金改为医疗保险补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统筹地区规定的比例,为其直接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予以补贴,并享受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凡是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学生(含幼儿园幼儿),在校发生的意外伤害所造成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范围。

  建立同一医院门诊诊断和住院统一认定制度,减少重复检查,减轻患者负担。也就是说,患者在同一个医院门诊进行了某一项诊断,住院时就不需要再做这项检查了,可作为住院检查认定。

  延长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链条,将目前只支付孕妇生产和产后补助,延伸到产前(孕期)、产中、产后实行补助。这意味着从今年开始,孕妇从确认怀孕开始产前的常规定期检查也纳入了医保范围。


来源: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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