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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卫生投入不断加大

日期: 2009-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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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来新进入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卫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昨日,记者从省卫生厅了解到,《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目前正在研究讨论中,就农村卫生服务机构的定位及职责和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等方面做了详细说明。

各行政村设村卫生室

根据我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现状, 《修订草案》中规定,县级卫生机构按照职能分工承担区域内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基层转诊、急救以及对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职责;每个乡(镇)应当设置一所由政府举办的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等工作;每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村卫生室承担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计划生育等工作,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同时鼓励县乡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提高网络的整体功能。

乡村医生要向执业医师过渡

《修订草案》规定,新进入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卫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鼓励乡村医生向执业医师序列过渡,对现已经从事乡村医生工作而不具备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管理,规定必须依照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方可在村卫生室合法执业,并对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具体方式分三种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二是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经技能考核合格,可以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三是参加云南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取得省卫生厅颁发《云南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合格证》的,可以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农民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20元

《修订草案》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当坚持自愿参加、平等受益、多方筹资、保障适度的原则,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并具体规定“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人每年交费标准不低于20元。”,“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给予每人每年总额不低于四十元的补助,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多渠道增加农村卫生投入

《修订草案》明确了各级政府财政是农村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投入的主渠道,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各级政府应当不断增加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同时强调要多渠道、多形式增加农村卫生投入。当前特别需要强调要制定优惠扶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办医,满足农村居民不同层次的卫生服务需求。

来源:云南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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