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在发展中要坚持逐步还旧账、不欠新账的原则,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技术,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着力解决历史遗留环境问题。
在节能减排工作方面,加快实施10万千瓦机组以上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工程,落实火电机组脱硫的鼓励电价和优惠政策。在“十二五”期间,逐步淘汰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纯凝式火电机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在消费环节实行环境标识、环境认证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在生态保护方面,尽快启动塔里木河流域国家级生态功能区建设,进一步加快艾比湖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步伐,积极推进塔里木盆地周边和准噶尔盆地南缘防沙治沙工程,对生存条件极为恶劣、不适合人居住的区域,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整体生态移民,使移出地的生态环境得到恢复,使农牧民通过搬迁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脱贫致富。
加大对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力度,禁止矿山废水、废气、废渣的无序排放;禁止在塔里木河流域、艾比湖流域、乌伦古湖流域等生态严重退化的地区开荒造田,防止区域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严格限制风景名胜区和旅游景区内人造景点和设施的建设规模和数量。
在城市环境保护方面,以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为重点,加大城市周边企业的污染治理力度,有计划地逐步搬迁城区内重污染企业。对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积极引进社会资金,形成多元化投资渠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投资主体和经营单位,实行特许经营。城市污水、生活垃圾的收费标准要达到保本微利水平。
在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中,要加快伊犁河、额尔齐斯河、博斯腾湖等流域的化学需氧量的消减步伐,加强吐曼河、水磨河等城市河流沿岸污染源的治理力度。
在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发展上,《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紧紧抓住国家扩大内需、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的重要机遇,在基本建设投资上要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倾斜,要把环境保护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保证环境保护投入与地方财政收入同步增长。同时,积极探索建立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选择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开展征收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费的试点工作。生态补偿费用于区域污染防治、生态修复、水土保持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意见》还明确提出,自治区财政每年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自治区重大专项规划及工业园区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污染减排技术改造与奖励及农村环境的综合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