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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将从2010年起重点实施民族工作“六大工程”

日期: 200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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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召开省委常委会研究民族工作,审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促进民族团结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学发展的决定》。

近年来,我省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在全国率先实施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率先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率先制定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特殊政策、率先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率先提出并实现25个少数民族在省直部门都有一名厅级领导干部,全省多年来没有发生因民族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民族地区主要经济指标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民族团结、边疆稳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各族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的良好局面不断巩固,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领导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方面的广泛赞誉。

常委会原则上通过了《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促进民族团结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学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从2010年开始,有梯次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困难和问题,重点实施“六大工程”:实施边境民族地区扶持发展工程,使边境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上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实施人口较少民族地区扶持发展工程,促进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经济社会发展达到全省中等以上水平;实施特困民族地区扶持发展工程,使特困民族聚居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得到较大改善;实施散居民族地区扶持发展工程,使散居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达到当地中等以上水平;实施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程,使每个世居民族都有一批具有本民族特色、地域特点、时代特征的村寨,促进民族文化的保护和旅游产业的发展;实施少数民族劳动者素质提高工程,增强少数民族群众的自我发展能力。《决定》还对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加大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保护力度,进一步拓宽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来源、改善结构、提高素质,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和民族工作队伍建设,加大投入和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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