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获国土资源部批准
2010年5月24日,国土资源部复函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政府报批的《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国土资源部复函明确,贵州省是矿产资源大省,也是我国南方能源和重要的原材料基地。为保持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资源优势向发展优势转化,实现贵州经济社会历史性跨越发展,必须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重保护"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促进南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
国土资源部复函要求,要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提高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程度,拓宽地质工作服务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加强煤层气、铜、铅、锌、金、银、(富)铁、(富)锰、(富)磷和铝土矿等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加大对大中型矿产地深部和外围的勘查力度。严格监督管理,改善矿业投资环境,构建地质勘查新机制,鼓励和引导商业性矿产勘查,提高重要矿产供应能力。要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宏观调控。加强锰、铅、锌、(富)铁、金、银、铜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限制开采锑、汞、钼、钨、锡、稀土等矿产。禁止开采高砷煤、高氟煤和可耕地砖瓦用粘土。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分区管理制度和准入条件,调整优化勘查开发利用布局。严格执行最低规模开采制度,提高集约化水平。持续推进科技进步,严格规范管理,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积极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和矿业资本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要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义务。健全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积极探索新机制,加快务川汞矿区等重点地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建立健全监测监督体系,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状况的调查和监测。建立并推进矿区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积极开展矿区土地复垦。
国土资源部的复函强调指出,要做好《规划》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在《规划》指导下,抓紧编制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应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依据《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活动,对不符合规划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治理与矿区土地复垦等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强化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
来源:贵州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