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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

日期:2010-07-21
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了解到,今年新疆将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其中对南疆三地州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为进一步完善新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在原财政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出台新规定,相应提高补助标准:对南疆三地州(和田、喀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和国家级贫困县,自治区财政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同时,对自治区确定的自治区级贫困县、边境县,按每人每年4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县(市、区)财政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2009年,新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256万余人,累计新增参保人数77万余人,乌鲁木齐市、阿克苏地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的参保率均达到90%以上。2010年,新疆将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覆盖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将整体达到85%以上。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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