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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通知

日期: 201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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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等规定,为贯彻落实好现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现就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确实难以界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市发展改革委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能够自行界定的,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市发展改革委授权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出具证明文件。两江新区管委会直管区内,以及其他市级及以上开发区行政辖区内,其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享有和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同等出具证明文件权限。
四、企业申请发展改革部门出具证明文件的,应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提供主营业务属于鼓励类项目证明的通知书》(附件1),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附件2、3)。企业申请应当明确指出其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并提供依据理由。
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企业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对照《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确认书》(附件4),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申报的主营业务是否在企业营业执照及其他特许经营许可规定的经营范围之内;
(二)企业申报的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项目;
(三)企业申报的主营业务与相关产业目录的契合度;
(四)其他需审核的内容。
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对重大疑难事项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指导审核工作。
五、本通知印发前,相关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已经出具的证明文件,可作为主管税务机关界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依据。

附件:1.提供主营业务属于鼓励类项目证明通知书.doc

2. 公司关于办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确认书的申请.doc

3. 办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确认书所需资料清单.doc

4.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确认书.doc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 重庆市国税局 重庆市地税局
20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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