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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支持渝东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摘要

日期: 200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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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权限支持
1、黔江区享有市政府赋予的区域性中心城市行政管理权限197项(具体见渝办发〔2008〕24号)。
2、武隆、石柱、酉阳、秀山、彭水5个区县享有市政府赋予的188 项行政管理权限(具体见渝办发〔2008〕24号)。
3、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规定的权限依法扩大适用于黔江、石柱、酉阳、彭水等4个民族区县;法律法规没有特别限制的,扩大适用于武隆县。

库区政策扶持
石柱县、武隆县继续享受三峡库区有关扶持政策。

财税政策扶持
1、从2007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5500万元建立渝东南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特色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
2、2012年以前,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作为市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重点支持民族地区特色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
3、市级有关方面的专项资金切块安排:2006年市级民族地区教育补助费、市级民族地区卫生补助费分别增加到300万元和200万元,市级技术开发研究资金中切块20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在“十一五”期内每年增长10%。市扶贫开发资金每年继续切块310万元。
4、2012年以前,继续每年返还民族地区烟草税收4500万元。
5、坚持调资专项转移支付的政策不变,确保民族地区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6、2012年以前,继续加大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落实民族地区“两免一补”政策,市里每年对渝东南地区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增幅不低于15%。
7、2012年以前,继续每年补助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资金3000万元。
8、2012年以前,继续执行关闭烟厂财政减收财力补助每年4196万元。
9、2012年以前,继续每年以每亩1万元的标准向渝东南民族地区5个区县各购买1000亩新增耕地指标。
10、2012年以前,每年从市级矿产资源使用补偿费、采矿权价款中按5%提取设立民族地区矿山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民族地区矿山生态恢复和治理。
11、2012年以前,对市里在民族地区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全部通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予以返还。
12、全面落实少数民族地区增值税增量返还政策。

对口帮扶政策
1、落实1个以上“一圈”区县结对帮扶渝东南区县,在产业联动、招商引资、转移就业、社会事业等方面进行对口支持。
2、建立扶贫集团对渝东南区县实行“一帮一”扶贫。

人才支持政策
1、继续实施“千村人才工程”,全面实施“渝东南少数民族地区人才培养计划”。
2、市级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和“一圈”区县,每年定向选派一批党政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到渝东南区县挂职或任职,每年定向接受一批渝东南区县党政干部、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挂职或任职。

金融支持政策
1、实现重庆银行分支机构渝东南区县全覆盖。
2、积极组建渝东南地区信用担保机构,支持三峡担保公司加强渝东南地区业务。
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成立后,在黔江设立分行,在渝东南其他区县设立支行。
4、积极开展村镇银行试点。
5、推动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大力开展针对失地农民、外出务工农民的各种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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