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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权简程序 区县可审批"液化石油气"建设经营

日期: 2007-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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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权简程序 区县可审批

放权简程序 区县可审批"液化石油气"建设经营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和瓶装供应站(点)的建设审批和经营许可权全部下放给区县(自治县)。从2月1日起,《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正式开始实施。

1月31日,市商委副主任范光明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放权简程序

据范光明介绍,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和瓶装供应站(点)的建设审批和经营许可权全部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将原来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初审、市商委审批的两级审批程序简化为直接由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审批,同时经营许可期限由行政许可法规定的20日减为15日。

增容添设施

“现有储配站规模偏小,多数储存能力在50立方米左右,与供应商讨价还价能力弱,加之运输距离长、运输成本高、周期长,抗风险能力较弱,我市液化石油气市场供应极不稳定,价格偏高。”范光明告诉记者,《条例》硬性规定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储罐容积不得低于200立方米。

同时,《条例》规定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点)应有相互毗邻并采用防火墙有效分离的管理用房和瓶库房,瓶库房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有防火、防爆、防雷等安全设施,内部及周边安全间距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化要求.

来源: 时代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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