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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改革动态(2012—7)

日期: 201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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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2008年,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把林地承包到户,实现山有其主,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重要举措,也是稳定和完善农村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我国现有林地45.6亿亩,其中集体林地27.37亿亩。新中国成立后,虽然集体林权制度经历了分山到户、山林入社、山林统一经营、林业“三定”(即划定自留山、稳定山权林权、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四次变动,但都没有触及产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农民经营林业的积极性不高,林地产出率低,农民收益水平低。因此,迫切需要实行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本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是,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让农民依法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包括以下五个环节:
一是明晰产权。以均山到户为主,以均股、均利为补充,把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承包到农户。
二是勘界发证。在勘验“四至”(指某块土地与四周相邻土地的界限)的基础上,核发林权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
三是放活经营权。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商品林的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在不破坏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其林地资源。
四是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出租、入股、抵押和转让。
五是保障收益权。承包经营的收益,除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交纳的费用外,归农户和经营者所有。
本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具有四个鲜明特征。一是物权性。林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农民的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依法受到保护和落实。二是长期性。在70年林地承包期满后,还可继续承包,真正实现“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三是流转性。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依法转包或出租。四是资本性。农民在改革中获得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作为资本入股、抵押、出资、合作。这是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重大突破,也是农村金融改革的重大突破,能有效破解农业发展融资难题,促进金融资本向农村流动。
二、未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点方向
1.加强森林抚育经营,提高森林质量和碳汇能力。积极争取加大科技投入,加强森林抚育经营,使全国包括集体林在内的森林单位面积蓄积量明显提高,森林资源总量大幅度增加;大力增加森林碳汇,争取到2020年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13亿立方米。
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构建支持林业发展的长效机制。继续健全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的补偿标准;健全和完善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病林、珍贵树种及大径良材培育扶持政策;全面加强林区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为林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3.强化金融保险服务,吸引社会资金发展林业。加快完善林权抵押贷款办法,积极推进森林保险试点,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投向林业,有效解决农民发展林业的资金难题,为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村消费水平、拉动国内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4.规范林权流转行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加快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范其评估行为,建立健全林木和林地经营权流转制度,完善产权交易平台,鼓励农民以森林资源为资本,与龙头企业合作经营,盘活森林资源,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依法加强和规范流转管理,保护农民切身利益。
5.加快发展林业产业,拓宽农民就业增收渠道。引导各地立足资源优势,把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大力发展森林培育、森林旅游、生物质能源、生物质材料、生物制药等循环经济、绿色经济、低碳经济,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积极争取与有关部门联合出台产业、财政、金融、税收等扶持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带动和引导作用,促进财政政策、民间资本、金融资本高效、有序地向林业倾斜,着力探索林业建设项目与扶持林下经济发展的有效结合方式;扶持、引导林农发展林下种植、养殖、森林景观利用、林下产品采集加工等林下经济,实现长中短有机结合、上中下综合利用、林农牧复合经营,提高林地综合利用率和产出率。
6.加强林业合作组织建设,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开展创建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县活动,抓好200个农民林业合作组织示范县和1000个合作社标准化示范建设,支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提高合作经营覆盖面,强化技术服务、市场服务和信息服务,着力解决林地承包到户后一家一户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形成专业合作社组织、龙头企业带动、千家万户参与的林业经济发展新局面,帮助更多的农民更好地走上致富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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