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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正式施行

日期: 201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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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6月20日起正式施行。该《决定》共14条,旨在进一步凝聚改革创新共识,激发全社会改革创新活力,营造有利于改革创新的社会环境,并为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法制保障。
一是通过宣示性以及激励措施规定,解决要不要改革创新的问题。
《决定》将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和环节。将改革创新建议征集工作纳入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将社会各界对改革创新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制定改革创新方案的重要依据。政府在开展绩效考核时,应当将改革创新工作以及相关配合保障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并作为部门考核、个人职务晋升和奖励的依据之一。在激励保障机制上,除要求政府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外,也鼓励有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等方面实施相应的考核制度支持改革创新。
二是通过明示改革创新的法治路径,解决改革创新遇到制度障碍怎么办的问题。
正确处理改革创新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将改革创新的内在要求和坚持法治原则有机结合。一是要求全社会都应当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资源及国家政策资源,推进改革创新。二是要主动作为,积极、全面履行职责,对于改革创新中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规定,推进改革创新。改革创新工作确需在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修改、废止之前先行先试的,可以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是对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开展改革创新。
在法律制度障碍的改革创新方面,明确了三条法治路径。第一,涉及国家事权的改革创新,积极申请国家授权试点。第二,积极发挥先行先试平台作用。充分发挥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先行先试作用,将转变政府职能、转变经济运行方式、改革城乡二元经济与社会结构以及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优先纳入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鼓励其他区、县开展各类专项改革创新试点,对试点成熟的改革经验应当积极向全市推广。第三,积极发挥制度保障作用。市人大、市政府应当根据改革创新需要及时制定、修法、废法、解释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等。
三是通过有关专门条款,解决改革创新动力和改革创新不成功怎么办的问题。
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社会活力的‘加法’。把转变政府职能放在核心,重在向市场、社会放权,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严格事后监管,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立足以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改革创新工作,按照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的要求,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市政府设立面向全社会的改革创新奖。对在上海市改革创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建立支持和推动其会员实施改革创新的激励机制。
在地方立法权限内作了积极探索,在法制框架下为“试错”护航。对于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并依法免除相关责任。这一规定同样旨在改革创新与依法办事之间寻求平衡点,意在护佑改革者涉过险滩,鼓励排头兵、先行者担当起改革先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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