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及部委改革动态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推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加强基础建设,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助力医改、提高群众医疗保障水平。一是全面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受托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保险资金,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提高大病患者医疗报销比例,并把这项制度试点向全国推开。二是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入竞争机制,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鼓励医疗机构成为商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降低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三是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开发面向老年人、残疾人等的保险产品;加快发展医疗责任等执业保险,提高覆盖面。四是加大政策支持,完善企业为职工支付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健康保险公司,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新办医疗、社区养老、体检等机构。五是加强监管,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秩序,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有序竞争。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进一步简政放权措施、持续扩大改革成效。一是便利企业投资经营,再取消和下放87项“含金量”高的审批事项,其中取消68项,做到能取消的尽量取消、不下放,避免遗留尾巴;同时尽快彻底废止非行政许可审批。二是降低准入门槛,将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等90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实行先照后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三是减轻企业负担,再取消19个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并进一步加大清理力度,建立目录管理制度,凡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开展。四是再取消一批部门和行业协会自行设置、专业性不强、法律法规依据不足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使就业创业创新不为繁多的“证书”所累,让各类人才放手拼搏。
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为创新驱动提供支撑。一是有序放开市场准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支持合伙制、有限合伙制科技服务企业发展;二是积极推进重点实验室、大型科技仪器中心等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向社会开放服务;三是加大财税支持,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改革创新投融资体制,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体系,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后补助”等方式支持公共科技服务发展;五是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强化国际交流合作,让科技服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提供支撑。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到2017年,试点地区要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工作基本完成。一是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污染物减排要求,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基层,不得突破总量控制上限。二是合理核定排污权。试点地区需于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次核定,以后原则上每5年核定一次;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排污权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污染源管理权限核定,并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三是规范排污权出让方式,加强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排污权使用费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收取,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四是排污权交易应在自愿、公平、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原则下进行。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并控制交易范围。通知还明确,排污权交易原则上在各试点省份内进行。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区不得进行增加本地区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要激活交易市场。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鼓励排污权交易的财税等扶持政策。试点地区要积极支持和指导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富余排污权”参加市场交易。
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募资规则,包括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该办法从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笔最低认购金额3个方面规定了适度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同时,该办法明确了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在市场准入环节,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进行前置审批,而是基于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进行事后行业信息统计、风险监测和必要检查;在基金托管环节,未强制要求基金财产进行托管;在信息披露环节,未要求进行公开信息披露,仅对需要向投资者披露的重大事项进行了规定。
二、兄弟省市改革动态
安徽省出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意见。该意见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购买和承接主体、购买程序等作出了规定。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包括以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困难群体、特殊人群和受灾群众为重点对象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及以社会工作服务规划与政策研究、社工人才教育培训等为内容的社会工作综合服务。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具体涵盖为流动人口提供生活扶助、就业援助、生计发展、权益维护等服务,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缓解生活困难,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社会参与、代际沟通服务等。各级政府是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对只能从有限范围服务机构购买,或因技术复杂、性质特殊而不能确定具体服务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购买。对只能从唯一服务提供机构购买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后,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广东省《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正式出台。包括: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引进非国有资本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资本监管体制、加强组织领导等6个方面,全面具体地确立了广东国企改革的顶层设计。该意见从混合所有制企业比重提升、资本布局优化、现代企业制度健全、资产监管体制完善等4个方面明确了改革的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面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到2017年,混合所有制企业户数比重超过70%;国有资本将主要集中在基础性、公共性、平台性、资源性、引领性等关键领域和优势产业,形成30家左右年营业收入超千亿元或资产超千亿元、初具国际竞争力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形成市场化的企业人事、劳动、分配制度和长效约束机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探索建立专业监管和委托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等。
黑龙江省试点外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黑龙江省沿边开发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地区实行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管理。该项政策主要为:一是试点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所在地外汇局 办理出资确认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为100%。二是资本金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资本金的使用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三是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后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四是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经外汇局登记后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五是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内资金结汇可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中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出资确认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即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后,根据意愿随时向结汇银行申请结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