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及部委改革动态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一是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努力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二是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原则;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保障符合条件的无法追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的生活和医疗待遇。三是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完善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统筹规划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面积,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四是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通过依托各类学校开设农民工夜校等方式,开展新市民培训。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促进有效投资和创业。会议确定了以下原则:一是进一步缩减核准范围,对市场竞争充分、企业能自我调节、可以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的项目,由核准改为备案;二是进一步下放核准权限,对现阶段仍需核准的项目,明确中央部门和地方责任;三是进一步完善监管,下放的核准事项由地方政府按国家规划进行核准,并落实“各负其责、依法监管”要求,建立完善纵横联动协管机制。会议决定,对城市道路、供水、化肥等15类项目取消核准,改为备案,并运用产业、用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等手段,提高管理科学性和有效性。除少数另有规定外,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取消核准。向地方政府全部或部分下放通用机场、非跨境跨省电网等23类项目核准权限。目录经此次修订后,中央层面政府核准的投资事项将比2013年减少40%。会议要求,要坚持放管并重,加强后续监管。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投资项目建设信息报告和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要同步下移监管与核准、备案权限,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用有效的“放”和“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有效投资和创业的蓬勃活力。
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消费扩大和升级,促进经济提质增效。一要增加收入,让群众“能”消费。分批出台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多渠道促进农民增收,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更多用于民生保障。二要健全社保体系,让群众“敢”消费;提高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全面推开大病保险;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三要改善消费环境,让群众“愿”消费。加强农产品流通等骨干网建设;推进消费品安全立法,严惩“黑心”食品、旅游“宰客”等不法行为。会议要求重点推进6大领域消费。一是扩大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消费,提升宽带速度,支持网购发展和农村电商配送。加快健康医疗、企业监管等大数据应用。二是促进绿色消费,推广节能产品,对建设城市停车、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较多的给予奖励。三是稳定住房消费,加强保障房建设,放宽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四是升级旅游休闲消费,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实施乡村旅游富民等工程,建设自驾车、房车营地。五是提升教育文体消费,完善民办学校收费政策,扩大中外合作办学。六是鼓励养老健康家政消费,探索建立产业基金等发展养老服务,制定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的税收政策,民办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热与公办机构同价。用更好的产品与服务,让人们放心消费、享受生活。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为社会有效投资拓展更大空间。一是进一步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水电、核电等项目,建设跨区输电通道、区域主干电网、分布式电源并网等工程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二是支持基础电信企业引入民间战略投资者,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宽带接入网络建设运营,参与卫星导航地面应用系统等国家民用空间设施建设,研制、发射和运营商业遥感卫星。三是加快实施引进民间资本的铁路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港口、内河航运设施及枢纽机场、干线机场等建设,投资城镇供水供热、污水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可交由社会资本运营管理。四是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投资生态建设项目;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运营农业、水利工程,与国有、集体投资享有同等政策待遇。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五是落实支持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对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和文化设施等加大投资。会议要求,要大力创新融资方式,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使社会投资和政府投资相辅相成。优化政府投资方向,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创新信贷服务,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购买服务协议质(抵)押等担保贷款业务,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采取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农业保险等方式,增强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能力。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为重大工程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资金支持。发展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可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给予支持。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和债券融资。让社会投资涓涓细流汇成促发展、增福祉的澎湃浪潮。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试点将全面展开。中央近日审议通过了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的改革试点方案,标志着我国布局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试点工作即将全面展开。改革试点的目标在于探索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归属,完善各项权能,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这是我国农村改革一项重要顶层设计,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改革重大制度创新。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是试点方案的重要内容。试点方案提出,通过试点,依法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落实好农民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积极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收益权试点,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台账管理制度和收益分配制度。改革试点将兼顾东中西不同区域,选择若干有条件的县(市)为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
煤炭资源税费改革方案公布。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调整煤炭企业资源税,必须以清理收费为前提。方案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针对煤炭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山西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等,取缔省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方案明确,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后,结合资源税费规模、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赋存条件等因素,将税率幅度确定为2%-10%,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内拟定适用税率,现行税费负担较高地区要适当降低负担水平。此外,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可享资源税减征30%优惠,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要求,决定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经国务院同意,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取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山西省)、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青海省)、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本地区出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取消或停征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有关收费基金后,相关部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资金予以保障。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设立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能源局出台《关于调控煤炭总量优化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根据意见,今后一段时期,东部地区原则上将不再新建煤矿项目;中部地区(含东北)将保持合理开发强度,按照“退一建一”模式,适度建设资源枯竭煤矿生产接续项目;西部地区将加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协调力度,重点围绕以电力外送为主的千万级大型煤电基地和现代煤化工项目用煤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煤矿生产能力的前提下,新建配套煤矿项目。该意见要求,各地不得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煤矿、90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已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已投产的违规项目一律停产,履行项目核准等相关法定手续。同时,要加强对现有煤炭生产能力的管理,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继续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淘汰9万吨/年以上、30万吨/年以下煤矿,鼓励各地主动关闭灾害严重或扭亏无望矿井。
税务总局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支持力度。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自10月1日起,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不再按月核定销售额。
二、兄弟省市改革动态
北京市发布《关于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明确提出让医务人员从“单位人”转向“社会人”,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激活人力资源。要稳步推进公立医疗机构工资体系和工资总额制度改革,建立体现医疗卫生人才价值的薪酬体系。实行与公益性绩效考核挂钩的院长年薪制,合理提高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意见提出,按照服务功能定位,建立“金字塔”型的分级医疗体系。金字塔的顶层由国家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组成,主要承担医学科研攻关和高层次人才培养任务;中层由区域医疗中心构成,主要承担区域内急难重症治疗任务;基层由网络化、广泛可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私人诊所等)组成,主要承担常见病、慢性病、重症康复和疾病防控、健康促进等功能。意见提出,政府要保基本,把非基本逐步让出来给社会力量去办。鼓励社会办医,允许医生多点执业。
陕西省全力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该省的“1+3+n”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体系,即由省政府下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1个实施意见;3是指由省财政厅牵头制定全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预算管理办法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n是指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开展情况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多个具体购买服务项目的具有一定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根据购买服务目录,全省共计5大类50项275个具体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十二五”期间,首先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推开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到2020年,在全省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辽宁省养老服务领域将全面向民资开放。辽宁省近期出台了《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其中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养老产业,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养老服务领域全部向民间资本开放,同时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在资金补贴上,对已运营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由同级财政按照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数量给予运营补贴,省财政给予每床每月最高不超过100元补助。在运营方式上,积极推进公建民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合资合作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并享有与公办养老机构同等的扶持政策。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养老服务项目委托社会组织实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
江西省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管理改革的意见》。一是在全国率先放开省管的601种非处方药品价格。放开后,原省管价格的非处方药品,省价格主管部门不再制定最高零售价,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根据市场需求,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二是放开服务价格,鼓励社会办医办教。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民办教育收费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成人教育和自考助学教育收费后,相关机构可根据市场供求及竞争情况,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三是下放点多面广的小水电电价审批权限。江西省统一制定定价规则,具体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约占全省85%的小水电电价,方便基层和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