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及部委改革动态
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会议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把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作为基本方针,把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作为基本途径,把深化改革和创新驱动作为基本动力,把培育生态文化作为重要支撑,把重点突破和整体推进作为工作方式,切实把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抓紧抓好。
会议强调,要全面推动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优化、加快技术创新和结构调整、促进资源节约循环高效利用、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等重点工作,努力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必须加快推动生产方式绿色化,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大幅提高经济绿色化程度,加快发展绿色产业,形成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增长点。必须加快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实现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向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方向转变,力戒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必须弘扬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把生态文明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崇尚生态文明的社会新风尚,为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坚实的社会、群众基础。必须把制度建设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着力破解制约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以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生态补偿等重大制度为突破口,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尽快出台相关改革方案,建立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必须从全球视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绿色发展转化为新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新优势。通过多措并举、多管齐下,使青山常在、清水长流、空气常新,让人民群众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
会议要求,加强顶层设计与推动地方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经验。全党上下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真抓实干、务求实效,把生态文明建设蓝图逐步变为现实,努力开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为推动世界绿色发展、维护全球生态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国有林场改革方案》提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按照分类推进改革的要求,围绕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两大目标,推动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实现管护方式创新和监管体制创新,推动林业发展模式由木材生产为主转变为生态修复和建设为主、由利用森林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转变为保护森林提供生态服务为主,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场新体制,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作出更大贡献。国有林场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界定国有林场生态责任和保护方式。二是推进国有林场政事分开。三是推进国有林场事企分开。四是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五是健全责任明确、分级管理的森林资源监管体制。六是健全职工转移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体制。
《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提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以发挥国有林区生态功能和建设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基地为导向,以厘清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各方面关系为主线,积极推进政事企分开,健全森林资源监管体制,创新资源管护方式,完善支持政策体系,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区新体制,加快林区经济转型,促进林区森林资源逐步恢复和稳定增长,推动林业发展模式由木材生产为主转变为生态修复和建设为主、由利用森林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转变为保护森林提供生态服务为主,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生态保障。国有林区改革的主要任务:一是区分不同情况有序停止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确保森林资源稳步恢复和增长。二是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国有林区政企分开。三是逐步形成精简高效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四是创新森林资源管护机制。五是创新森林资源监管体制。六是强化地方政府保护森林、改善民生的责任。七是妥善安置国有林区富余职工,确保职工基本生活有保障。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印发。意见指出,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和路径是,在进一步完善政企分开、厂网分开、主辅分开的基础上,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构架,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推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规范运行;继续深化对区域电网建设和适合我国国情的输配体制研究;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进一步强化电力统筹规划,进一步强化电力安全高效运行和可靠供应。根据意见安排,近期要进一步完善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工作机制,重点推进理顺电价形成机制、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建立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有序推进售电侧改革等重点任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发布。意见指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是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破除一切制约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提升劳动、信息、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效率和效益,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增强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形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制度环境和政策法律体系,为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提供有力保障。人才、资本、技术、知识自由流动,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协同创新,创新活力竞相迸发,创新成果得到充分保护,创新价值得到更大体现,创新资源配置效率大幅提高,创新人才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真正落地,进而打造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创业的新引擎,构筑参与国际竞争合作的新优势,推动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新格局,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意见部署了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建立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强化金融创新的功能,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构建更加高效的科研体系,创新培养、用好和吸引人才机制,推动形成深度融合的开放创新局面,加强创新政策统筹协调等方面的具体任务。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同时,建议取消和下放18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此外,《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事项,有4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此次一并予以公布。
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明确了该综合试验区的定位和作用,提出要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动力,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破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难题,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链,逐步形成一套适应和引领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为推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批复强调,有关部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要努力适应新型商业模式发展的要求,转变观念和工作方式,积极做好服务,大力支持综合试验区大胆探索、创新发展,同时控制好风险。要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为综合试验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试点工作要循序渐进,适时调整,逐步推广。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推进大众创新创业要坚持市场导向、加强政策集成、强化开放共享、创新服务模式。重点抓好八个方面的任务。一是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二是降低创新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财政补贴。三是鼓励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业。加快推进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机制。推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场所、公共服务和资金支持。四是支持创新创业公共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促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加强电子商务基础建设。完善专利审查快速通道,对小微企业核心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五是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培育发展天使投资群体,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六是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规范和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七是丰富创新创业活动。继续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和创业培训活动。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鼓励大企业建立服务大众创业的开放创新平台。八是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积极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导向,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一是明确功能任务。乡村医生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二是加强执业管理。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规范开展考核。三是优化学历结构。面向村卫生室免费定向培养3年制中、高职医学生,支持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院校接受学历教育,各地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四是提高岗位吸引力。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鼓励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规范开展岗位培训。五是转变服务模式。探索实施乡村医生与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六是保障合理收入。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2014年和2015年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全部用于乡村医生,今后继续重点倾斜;对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加大补助力度。七是建立健全养老和退出政策。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养老待遇,同步建立退出机制。八是改善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和设备购置,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发布。此次《目录》修订主要有四方面的原则:一是积极主动扩大开放。进一步推进一、二、三产业开放,重点扩大服务业和一般制造业开放,复制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经验。二是转变外资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节能、环保、技术、安全等措施能够实现内外资一致监管的条目不列入限制类。三是调整优化经济结构。鼓励外商投资现代农业、高新技术、先进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承接高端产业转移。鼓励外商投资研发环节。四是进一步增加透明度。按照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要求,允许类项目原则上不再保留外资股比限制,所有外资股比规定在《目录》中列明。
新《目录》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从条目上看,一是大幅减少限制类条目,限制类条目从2011年版《目录》的79条减少到38条。二是放宽外资股比限制,“合资、合作”条目从2011年版《目录》43条减少到15条,“中方控股”条目从2011年版《目录》44条减少到35条。三是鼓励类条目数量基本不变,保持政策总体稳定性和连续性。鼓励类修改了76个条目,主要是调整指标和优化结构,促进外商投资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从行业上看,在制造业领域,主要是取消钢铁、乙烯、炼油、造纸、起重机械、船舶舱室机械、输变电设备、煤化工设备、轻型直升机、汽车电子集成系统、名优白酒等股比要求,有色金属冶炼、小型工程机械、普通轴承、感光材料、氯霉素等不再列入限制类,基本放开了一般制造业。在服务业领域,主要是取消和放宽了电子商务、连锁经营、支线铁路、地铁、轻轨、海上运输、演出场所等股比要求,直销、邮购、进出口商品检验认证、铁路货物运输、保险经纪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不再列入限制类,并将建筑设计、养老机构列入鼓励类。
银监会发布《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将2015年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目标由以往单纯侧重贷款增速和增量的“两个不低于”调整为“三个不低于”,从增速、户数、申贷获得率三个维度更加全面地考查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即: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指导意见还从信贷计划、机构建设、尽职免责、内部考核、金融创新、规范收费、风险防控、监管激励约束、优化服务环境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要求商业银行在用好、用足现有各项监管激励政策和相关扶持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积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证监会批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开展10年期国债期货交易并挂牌合约。证监会近日已批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开展10年期国债期货交易,合约正式挂牌交易时间为2015年3月20日。 10年期国债是财政部发行的主要国债品种,现货存量规模较大、流动性较好、投资者结构多元化,风险管理需求强烈。开展10年期国债期货交易,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国债收益率曲线,完善国债期货产品体系,促进金融机构创新和风险管理,推动国债市场和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对于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创新和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具有积极意义。
保监会印发《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根据方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拟定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以及保费行业基准,建立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评估和保护机制。财产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也可以自主开发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在自主测算商业车险基准附加费用率时,原则上应根据本公司最近三年商业车险实际费用水平;选择使用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的,可在-15%-+15%范围内,自主制定“核保系数”和“渠道系数”费率调整方案。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市场发展水平,不断扩大财产保险公司费率调整自主权。超过保监会规定自主调整范围的,应单独向中国保监会报批。黑龙江、山东、青岛、广西、陕西、重庆等六个地区为首批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试点地区财产保险机构可使用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原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停止使用。自2015年4月1日起,经营商业车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申报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并执行相关监管规定。
二、兄弟省市改革动态
广东省出台省属国企负责人薪酬改革方案。实施方案对适用范围、薪酬改革方向和目标、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形成机制、规范薪酬支付和管理、规范福利性待遇以及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等多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方案严格与国家要求保持一致,执行落实国家文件精神,同时结合广东实际加强细化落实。其中,备受关注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结构调整方面,将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调整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年薪将按照上年度省属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绩效年薪不超过基本年薪的2倍;任期激励收入则不超过年薪总水平的30%。
四川省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明确,四川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上述单位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意见要求各地清理规范并停止执行原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政策。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参保人员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范围的人员,规范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范围的人员,全部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山东省出台细则推进教学及招生等基础教育综合改革。近日,继出台《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之后,山东又推出多项配套改革细则,对基础教育进行综合改革。山东此次基础教育改革,包括课程教学、考试招生制度、教育评价制度、校长职级制、教师管理和培养培训、社会力量办学、社会参与监督等7个方面。山东将完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办法,实行多次考试,考试结果以若干等级或及格、不及格方式呈现;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对学校办学水平、校长办学业绩、学生体质和课业负担等进行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学生课业负担监测等结果。山东将试点取消学校和校长行政级别,实行校长职级制管理,建立完善校长管理体制;还将扩大中小学办学自主权,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在教师管理方面,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改革。
陕西省2015年将基本做到省内异地医保结算。据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信息,今年,陕西省将基本做到省内异地医保结算。目前省内各市职工到西安就医已实现异地直接结算,西安到咸阳、安康已实现部分异地直接结算,下一步各市之间也会根据需求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陕西省要求,各地要在现有市级统筹区内就医直接结算和跨统筹地区异地就医结算的基础上,按时保质完成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目标任务。在落实中,要按照完善市级统筹、规范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的分层次推进思路,正确引导群众合理就医。防止因过分强调就医和结算的便利性而加剧就医人员向大城市、大医院过度集中,增加医保基金和群众负担。同时,把握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特殊政策。异地安置退休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其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支付比例、支付限额以及个人账户资金使用等政策,应按照国家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有条件的地市要积极探索利用社保卡,将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至社保卡的银行账户中,方便参保人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