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及部委改革动态
国务院批转《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该方案明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18位,包括5个部分,分别是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6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9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和1位校验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最大限度与现有各类机构代码实现兼容,也有利于社会识别机构类别、注册地和登记管理部门等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覆盖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一经发放,终身不变。方案提出,采取“预赋码段、实时赋码、及时回传”的赋码方式,由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预赋主体标识码码段,登记管理部门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时赋码,赋码后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回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与其他部门共享。方案要求,工商部门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在2015年底前实施。方案实施后,不再发放现有注册登记码和组织机构代码;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一次性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登记证照;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则上在2017年底前完成代码和证照转换,旧证照在过渡期内继续有效。发放、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登记证照不得收取费用。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至全国,增强消费对经济的拉动力。会议指出,发展消费金融,重点服务中低收入人群,有利于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升级。会议决定,放开市场准入,将原在16个城市开展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大至全国。审批权下放到省级部门,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国内外银行业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成熟一家、批准一家。向消费者提供无抵押、无担保小额信贷,规范经营、防范风险,使消费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错位竞争、互补发展。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设立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以金融创新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会议确定,按照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和商业可持续原则,设立中国保险投资基金。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制,规模为3000亿元,主要向保险机构募集,并以股权、债权方式开展直接投资或作为母基金投入国内外各类投资基金,主要投向棚户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重大水利工程、中西部交通设施等建设,以及“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重大项目等。用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打造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经济新引擎。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借鉴国际经验,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这有利于完善金融传导机制,增强金融机构扩大“三农”、小微企业等贷款的能力。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满足群众多样化健康需求。一是简化医疗机构设立审批,取消床位规模等前置条件。将社会办医纳入区域医疗资源规划,取消数量和地点限制。二是支持通过股权、项目融资等筹集 社会办医开办费和发展资金。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三是探索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试点区域注册和备案管理,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四是落实社会办医各项税收优惠,将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在职称评定、课题招标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五是完善监管,建立退出机制,严打非法行医、过度医疗等。真心实意扶持社会办医。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该措施要求,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各级相关行政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同时,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在资金方面,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鼓励地方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积极落实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第一个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了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蒙西试点方案”)。蒙西试点方案总体上与深圳试点方案基本一致,主要内容是: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对电网企业实行总收入监管,单独核定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按监管周期定价(第一个监管周期为2015—2017年),建立对电网企业的成本激励和约束机制。试点改革后的电网企业盈利不再与购售电差价相关。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在一些方面作了改进:如增加了核定输配电价时需考虑交叉补贴等内容;对电网输配电成本费用的具体指标核定标准更加明确和严格,激励企业加强管理、节约成本。
二、兄弟省市改革动态
山东省开展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日前,山东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山东省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该方案提出4项改革任务:改革政府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体系;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体系;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监督和备案,建立健全审计和公开制度体系;搞好政府财务报告分析和应用,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监督考核体系。此次改革实施步骤分4个阶段:一是试编阶段(2015年)。全省县(市、区)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全部试编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开展政府资产负债清查核实,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二是试点阶段(2016—2017年)。试编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并结合山东省实际贯彻实施财政部发布的政府会计相关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2016年以设区市为单位合并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2017年编制全省合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三是完善阶段(2018—2019年)。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等。对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情况进行评估。四是实施阶段(2020年)。全面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分析应用体系。
青海省出台《关于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的意见》,确保青海全省地方政府性债务举借有方、监管有力。该意见明确,政府债务只能通过青海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举借。在举债权限上,省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政府代为举借。在举债主体上,除国家另有要求以外,政府债务只能通过青海省政府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在举债形式上,政府举债只能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更不得违法违规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在举债程序上,各级政府在限额内举借使用政府债务,必须报各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纳入本级预算或调整预算。在举债规模上,对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该省政府对全省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核定青海省本级和市(州)以下政府债务规模,并报请省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各市(州)、县举债规模在省政府核定限额内确定。
云南省发布《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指出,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是为了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切实降低准入门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盘活存量、用好增量,调结构、补短板,服务国家和全省生产力布局,促进重点领域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和省直有关部门,按照非禁即入的基本原则,创造平等投资机会,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发挥引导带动作用,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意见中提到的重点领域包括生态环保、农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能源设施、信息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