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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改革动态(2016-4)

日期: 201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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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及部委改革动态
国务院批复同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印发《关于同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和哈尔滨新区、江北新区、两江新区、贵安新区、西咸新区等省市(区域)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试点期为2年,自国务院批复之日起算。批复要求,试点建设要充分发挥地方在发展服务贸易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服务贸易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健全服务贸易促进体系,探索适应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着力构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打造服务贸易制度创新高地。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方案提出,要在完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扩大服务业双向开放力度、培育服务贸易市场主体、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模式、提升服务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服务贸易支持政策、健全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创新事中事后监管举措等8个方面进行探索试点。试点方案强调,要对试点地区加大政策保障力度:一是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力度,对试点地区进口国内急需的研发设计、节能环保和环境服务等给予贴息支持。二是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在试点地区扩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由服务外包扩大到其他高技术、高附加值的服务行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据实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三是落实创新金融服务举措。鼓励金融机构大力发展供应链融资、海外并购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融资租赁等业务。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现有业务范围内加大对服务贸易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际并购的支持力度。四是设立服务贸易创新 发展引导基金,为试点地区有出口潜力、符合产业导向的中小服务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服务。五是对试点地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全面实施服务外包保税监管模式。
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决定再清理规范一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这些事项将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这批清理规范的事项,主要分为3类:第一类是全部取消事项,清理规范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材料,共94项;第二类是由原来的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材料,改为审批部门根据审批工作需要委托开展技术性服务,共53项;第三类是经清理规范后,改为既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相关材料,也可由申请人继续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共45项。目前,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集中清理规范工作基本完成,原来作为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已经取消70%。决定要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措施,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一是自主决定转移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原则上不需审批或备案。鼓励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成果。支持设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二是成果转移收入全部留归单位,主要用于奖励科技人员和开展科研、成果转化等工作。科技成果转移和交易价格要按程序公示。三是通过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应提取不低于50%用于奖励,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科技人员在成果转化中开展技术开发与服务等活动,可依法依规获得奖励。在履行尽职义务前提下,免除事业单位领导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四是科技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开展成果转化。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鼓励企业采取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实施成果转化。五是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研发机构和高校绩效考评,加快向全国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完善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财税措施。更好发挥科技创新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支撑和促进作用。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社部联合召开发布会,首度对外披露国有企业“十项改革试点”落实计划。“十项改革试点”包括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试点、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企业薪酬分配差异化改革试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中央企业兼并重组试点、部分重要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试点、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试点。此外,发布会还介绍了2016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思路,即抓好“九项重点任务”:一是尽快完善“1+N”文件体系,基本完成国企改革顶层设计。二是深入推进“十项改革试点”。三是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资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四是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对中央企业实行分类考核、分类监管。五是加大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力度,在中央企业集团和子公司两个层面大力推行公司制。六是推进董事会建设,使绝大多数的中央企业建立起规范董事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七是推动中央企业重组调整,压缩管理层级和法人层级,优化国有企业结构布局。八是强化国有资产监督,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九是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在改革中同步推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
二、兄弟省市改革动态
甘肃省出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甘肃省委、省政府制定下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做强做大做优国有企业,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实施意见》提出,2017年之前全部完成公司制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取得积极进展,到2020年,在国有企业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更加符合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代企业制度、市场化经营机制,国有资本布局更趋合理,造就一批德才兼备、善于经营、充满活力的优秀企业家,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国有骨干企业,使国有企业成为带动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商业类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同时,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作用,清理退出一批、重组整合一批、创新发展一批国有企业,稳步推进符合条件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广西商务供给侧改革推动新发展。为实现“十三五”开好局起好步,今年广西商务工作将以实施“十大工程、六项行动”为载体,开展外贸强基跨越发展工程、沿边经济带开放开发工程、“引资强贸”工程、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提升工程、区域合作带动工程、口岸提升发展工程、“电商广西、电商东盟”工程、跨区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商贸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工程、反走私综合治理工程,以及境外园区提升行动、利用CEPA深化桂港澳经贸合作行动、广西特产行销全国行动、商务品牌建设行动、商务发展环境提升行动、“强服务、树新风”商务队伍建设行动,加快推进内外贸协调发展,统筹推进发展现代流通和扩大对外开放,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持久动力。内贸流通方面,大力支持发展第三方物流、电子商务物流、冷链物流、农产品物流,不断降低物流成本;加快城市共同配送、物流标准化和冷链标准化试点工作,提升物流配送集约化、标准化水平;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市场秩序方面,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打破地区封锁,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
贵州省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见。该意见从16个方面对相关改革事项进行了明确。意见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并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方面,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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