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及部委改革动态
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听取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一年多来情况汇报,要求巩固扩大改革成果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审议通过《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草案)》,使公共资金资源更多用于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会议指出,实施营改增,使积极财政政策加力增效,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是近年来我国实施的减税规模最大的改革措施,也是本届政府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触动多方面利益调整,通过周密设计和积极稳妥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已累计减税1.61万亿元,特别是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截至今年6月直接减税8500多亿元,实现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这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构建统一简洁税制和消除重复征税、有效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拉长产业链条扩大税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新动能成长和产业升级,带动增加就业,起到了一举多得的重要作用,既为当前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也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增添了强劲动力。下一步要针对税率结构不合理、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不完善、少数纳税人因抵扣不充分导致税负增加等问题对症下药,推动改革不断深化。一是进一步落实营改增改革措施,帮助纳税人熟悉和用好用足政策,实现进项税应抵尽抵。简化办税流程,加大电子发票推广力度,提高税收信息化水平,为纳税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对违法征收“过头税”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二是继续完善制造业、金融业、建筑业等行业增值税政策,健全抵扣链条,妥善处理小规模纳税人和简易计税等政策安排,逐步扩大一般计税方法适用范围。深入推进增值税改革,进一步优化税率结构,合理设置税率水平。三是根据营业税实际不再征收的情况,加快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进程,把营改增试点成果用法律规范确定下来,使改革红利惠及更多企业和群众。
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推广一批具备复制条件的支持创新改革举措,为创新发展营造更好环境;确定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措施,满足群众需求、提高健康水平。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去年6月以来部分地区开展相关改革先行先试,破解创新驱动发展瓶颈制约,探索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制度环境和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取得积极进展。会议决定,将目前比较成熟、已具备复制推广条件的若干项改革举措在更大范围内实施,绝大部分推向全国。主要包括:一是更有针对性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创新的支持。搭建面向中小企业的一站式投融资信息服务体系,支持以从核心龙头或大型企业获得的应收账款为质押,为关联企业提供融资,发展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新模式,提高金融支持创新的灵活性和便利性。二是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托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开展集专利快速审查、确权、维权于一体的综合服务。三是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引进高层次或紧缺人才,建立事业单位编制省内统筹使用制度。四是拓宽外籍人才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转换渠道,简化办理手续和流程,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和入境许可实行一口受理、一窗发放。鼓励引导优秀外国留学生在华就业创业,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请工作和居留许可。五是实行国税地税联合办税。会议要求,对其他尚未推广的改革举措,先行先试地区要加快推进落实,强化督查考核,尽快取得实质性突破。要及时总结成功做法,并加以复制推广。会议指出,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这一战略性产业,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全体人民切身福祉。随着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老龄人口规模持续扩大,这方面需求巨大且十分迫切。2013年以来,各地各相关部门积极贯彻建设健康中国的战略部署,推进相关政策落实,有效推动了健康服务业快速发展,医疗机构床位数、执业医师数大幅增长,社会资本已成为主要参与者,社会办医疗机构占比达45%,群众需求较旺的中医保健、康复护理、医养结合等服务机构蓬勃发展。会议要求,要增强发展健康服务业的紧迫感,一是研究制定健康产业发展行动纲要,科学界定内涵,建立长效支持机制,推进医疗健康与养老、旅游、体育、互联网等有效融合,形成功能齐全、结构合理的产业支撑体系。二是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发展改革委要抓紧出台社会办医疗机构、养老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办法,破除制约发展的各种障碍。加快推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实行备案制。三是卫生计生委要牵头尽快建立综合监管制度,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新型健康服务机构、跨界融合服务等探索实行包容、审慎、有效监管,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四是加大医疗、护理、康复等短缺人才培养力度,支持发展重大创新药物、短缺药物、康复辅助器具等健康产品,满足市场和群众需求。五是注重利用社会力量补齐健康服务短板。调整和新增健康服务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健康体检、专科医疗等服务。放宽外资投资举办诊所的股比限制。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大力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并鼓励其他组织和社会志愿者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六是财税部门要抓紧研究调整社会办医疗、养老企业所得税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加快建立适应医师多点执业的人员聘用退出、教育培训、评价激励、职务晋升等机制。鼓励发展保障型商业健康保险。多措并举推动健康服务业规范有序加快发展。
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一是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尽快在全国推行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过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持续推进专用车和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支线和通用飞机维修、加油站、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领域对外开放。二是制定财税支持政策。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鼓励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设立地区总部,促进外资向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转移,支持重点引资平台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三是完善国家级开发区综合投资环境。充分赋予国家级开发区投资管理权限,支持国家级开发区项目落地和拓展引资空间,提升国家级开发区产业配套服务能力。四是便利人才出入境。完善外国人才引进制度,积极引进国际高端人才。采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为外国人才办理工作许可提供便利。年内出台外国人才签证实施细则,完善外国人才评价标准,扩大外国人才签证发放范围、放宽有效期限。五是优化营商环境。抓紧完善外资法律体系,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保障境外投资者利润自由汇出,深化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鼓励外资参与国内企业优化重组,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升研发环境国际竞争力,保持外资政策稳定性连续性。
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决定》对现行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简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删去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投资审批的关系由前置“串联”改为“并联”;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程序,并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定建设项目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批或者经审查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明确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具体情形;强化环境保护部门在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职责;加大对未批先建、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引入社会监督、建立信用惩戒机制,要求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竣工验收情况,环境保护部门要将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三是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服务。明确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并要求环境保护部门推进政务电子化、信息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该意见从七个方面提出了27项具体措施。一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物流运营主体活力。年内实现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全国联网,完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政策。推动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由交通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单独实施处罚记分的治超联合执法模式常态化、制度化。年内将货运车辆年检(安全技术检验)和年审(综合性能检测)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合并。精简快递企业分支机构、末端网点备案手续。年内实现全国通关一体化,将货物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二是加大降税清费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完善物流领域相关税收政策。做好收费公路通行费营改增相关工作。选择部分高速公路开展分时段差异化收费试点。加强物流领域收费清理,着力解决“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三是加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建设,提升物流综合服务能力。加强对物流发展的规划和用地支持。结合编制国家级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规划,布局和完善一批综合物流枢纽。着力推进铁路货运市场化改革,提升铁路物流服务水平。推动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发展。支持地方建设城市共同配送中心等,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基础设施网络。支持设立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投资基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支持物流业发展的供应链金融产品和融资服务方案。四是加快推进物流仓储信息化标准化智能化,提高运行效率。大力发展“互联网+”高效物流的新业态、新模式。加强物流装载单元化建设,推进物流车辆标准化。五是深化联动融合,促进产业协同发展。研究制定推进物流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支持第三方物流发展。加强物流核心技术和装备研发,建立制造业物流成本核算制度。六是打通信息互联渠道,发挥信息共享效用。推进物流相关领域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物流活动信息化、数据化,支持物流信息平台创新发展。制定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七是推进体制机制改革,营造优良营商环境。选取部分省市开展物流降本增效综合改革试点,破除制约物流降本增效和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深入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完善相关实施细则,扎实推进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该《通知》提出,为进一步加大支持创新的力度,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制度环境和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为创新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将在全国或京津冀、上海、广东(珠三角)、安徽(合芜蚌)、四川(成德绵)、湖北武汉、陕西西安、辽宁沈阳等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内,推广涉及四个方面共13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一是科技金融创新方面,推广“以关联企业从产业链核心龙头企业获得的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融资服务”、“面向中小企业的一站式投融资信息服务”、“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等3项改革举措,进一步创新政府引导、民间参与、市场化运作支持企业融资的服务模式,拓展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渠道,提高金融支持创新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发挥金融工具的助推作用。二是创新创业政策环境方面,推广“专利快速审查、维权、确权一站式服务”、“强化创新导向的国有企业考核与激励”、“事业单位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引进紧缺或高层次人才”、“事业单位编制省内统筹使用”、“国税地税联合办税”等5项改革举措,进一步健全相关激励政策,维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创新者的合理收益,为创新主体松绑减负,营造激励创新的良好氛围。三是外籍人才引进方面,推广“鼓励引导优秀外国留学生在华就业创业,符合条件的外国留学生可直接申请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积极引进外籍高层次人才,简化来华工作手续办理流程,新增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转换的申请渠道”等2项改革举措,进一步破除外籍人才在我国就业创业的政策障碍,积极拓宽吸引外籍人才的渠道,促进外籍人才向我国集聚。四是军民融合创新方面,推广“军民大型国防科研仪器设备整合共享”、“以股权为纽带的军民两用技术联盟创新合作”、“民口企业配套核心军品的认定和准入标准”等3项改革举措,进一步健全军民融合创新的长效机制,加快实现军工科研成果向民用领域转化,让民口企业在更大范围内参与军品研制,有效推动形成军转民、民参军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军民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通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要着力推动政策制度创新,推进构建与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新体制、新模式,持续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加快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该《指引》提出,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专项债券类型:一是健康产业专项债券,主要用于为群众提供医疗、健康管理等健康服务项目。二是养老产业专项债券,主要用于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设施设备,以及开发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用品项目。三是教育培训产业专项债券,主要用于建设教育培训服务设施设备、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生产直接服务教育发展的教学教具产品的项目。四是文化产业专项债券,主要用于新闻出版发行、广播电视电影、文化艺术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等文化产品生产项目,以及直接为文化产品生产服务的文化产业园区等项目。五是体育产业专项债券,主要用于体育产业基地、体育综合体、体育场馆、健身休闲、开发体育产品用品等项目,以及支持冰雪、足球、水上、航空、户外、体育公园等设施建设。六是旅游产业专项债券,主要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产品和服务开发等项目。《指引》指出,支持企业发行专项债券,同时用于多个社会领域产业项目或社会领域产业融合项目。发债企业可使用债券资金收购、改造其他社会机构的相关设施,或扩大社会领域产业投资基金资本规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跨省跨区和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全面推进跨省跨区和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改革。《通知》要求,加快华北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核定工作。在完成华北区域电网输配电成本监审基础上,于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华北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核定工作。此外,全面推进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改革工作。在华北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改革试点基础上,组织开展华东、华中、东北、西北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核定工作,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核定工作。《通知》要求,加快核定新投产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输电价格。组织开展新投产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输电价格测算工作,逐项核定。其中,新投产的宁绍直流、酒湖直流和已投产暂未核定输电价格的海南联网工程等3项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核价工作。此外,定期调整已核价的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输电价格。考虑到电量等因素波动,为及时反映真实、合理输电价格,决定定期对已核价的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进行成本监审并复核电价,周期暂定为三年。鉴于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数量较多,决定分批推进,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所有已核价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成本监审和输电价格复核工作。第一批对西电东送、哈郑、向上、宾金、宁东等5项专项输电工程输电价格进行复核,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成本监审,2017年11月底前完成测算、上报,2017年12月底前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完成核价工作。
国资委、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和国家卫计委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集中管理、改制或移交工作。《意见》指出,对与企业主业发展密切相关、产教融合且确需保留的企业办职业院校,可由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进行资源优化整合,积极探索集中运营、专业化管理。确需保留的企业办学前教育机构也可进行资源优化整合。对运营困难、缺乏竞争优势的企业办教育机构,可以关闭撤销,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意见》明确,鼓励国有企业将与地方政府协商一致且地方同意接收的企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移交地方管理,地方不同意接收的企业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医疗机构,企业可自行选择关闭撤销或其他改革方式妥善解决。对运营困难、缺乏竞争优势的医疗机构,予以关闭撤销,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支持以健康产业为主业的国有企业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资产转让、无偿划转、托管等方式,对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实现专业化运营和集中管理。
工信部、民政部和国家卫计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的通知》,开展智慧健康养老试点。此次试点示范包括三大内容。一是支持建设一批示范企业,包括能够提供成熟的智慧健康养老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二是支持建设一批示范街道(乡镇),包括应用多类智慧健康养老产品,为辖区内居民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的街道或乡镇;三是支持建设一批示范基地,包括推广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和示范带动作用的地级或县级行政区。《通知》对示范企业、示范街道(乡镇)、示范基地的申报条件做了具体规定。具体来看,示范企业应为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的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其2016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服务提供企业2016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或创新服务能力等。对示范街道(乡镇)的要求则包括已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建设形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体系;采用不少于5类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5类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为不少于10000人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等。
国家卫生计生委出台《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推出了10项重点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这些举措主要包括,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的审批;全国3715个开设医疗机构、医师、护士注册的政务服务大厅全部联网注册;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的诊所,放宽外方投资股权比例不超过70%的限制;探索在国务院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等。下一步,国家卫计委还将深化细化改革举措,明确时间表和线路图,抓好各项改革举措的落地工作。
二、兄弟省市改革动态
山东省出台《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围绕1个目标定位,开展5大行动,重点推进30项改革任务。整体上看,《意见》具有四个突出特点。一是坚持走在前列的目标定位。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将走在前列作为贯穿文件的主线,充分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寻标对标、达标创标,做到高标准定位、高起点谋划。二是坚持改革创新。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全省放管服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力求理念更先进、目标更明确、措施更具体,全面打造放管服改革“升级版”。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意见》紧紧围绕制约山东省由大到强战略性转变的体制机制障碍,针对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审批事项多、办事效率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精准施策,逐项提出了解决措施。四是坚持务求实效。《意见》对每项改革任务,均明确了具体措施、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并对2017年的改革任务进行了细化分解,确定了50项具体工作,推动改革尽快落地生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办法》,以提高城乡居民收入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实施七大群体激励计划。《实施办法》提出,到2020年,四川省城镇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劳动生产率逐步提高,就业质量稳步提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高于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增幅;宏观收入分配格局持续优化,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GDP)的比重逐步提高,居民内部收入差距持续缩小,中等收入者比重上升,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实现脱贫,共建共享的格局初步形成。
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该《规划》明确,“十三五”期间,甘肃省将在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5项制度建设上取得新突破,力争今年初步形成分级诊疗政策体系,90%的病人在县域内实现首诊;同时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加快建立符合省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规划》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卫生资源下沉;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原则,统筹推进管理、价格、支付、薪酬等制度建设。
陕西省物价局出台了《陕西省价格信用联合激励惩戒信息共享实施办法(试行)》,该省将试行价格信用信息“红黑”名单,制约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红名单是指经过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经营者模范遵守价格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信息;黑名单是指经过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经营者存在严重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相关信息。红名单、黑名单的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在黑名单有效期内,经营者再次发生价格违法行为的,其信息公开期限予以重新计算。《办法》明确,被列入红名单的经营者,在红名单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有被撤销价格诚信单位荣誉称号的;在日常监管过程中,被价格主管部门查实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前移出红名单的其他情形等,应当提前移出。另外,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者,在黑名单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全面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采取向消费者退款或赔偿、通过新闻媒体公开道歉等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并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再次发生违法失信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人民法院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的;符合上级或其他有关移出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前移出黑名单的其他情形等,可向相应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提前移出黑名单的书面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红名单的经营者将实行联合激励措施:除开展反价格垄断调查、发现违法线索、确有必要实施全覆盖检查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另有要求等情形之外,不列入日常价格检查和专项价格检查范围;在涉及价格主管部门业务有关的各类评比、晋级及表彰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等。而对列入黑名单的经营者将实行联合惩戒措施:如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禁止参与涉及价格主管部门业务有关的各类评比、晋级及表彰;已授予的荣誉称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撤销;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管和惩戒措施等。
江西省政府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见》。该《意见》从“放”“管”“服”三个方面,对改革进行了全面规划,鼓励基层特别是试点地区紧密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打造江西“放管服”改革的新亮点。切中当前“放管服”改革面临的问题,力求解决“放管服”改革中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着眼于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创新“放管服”改革举措。《意见》提出,今年内再取消或下放一批制约企业生产、投资经营活动和群众办事不便的行政权力事项,尤其是要对15项依据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梳理,逐步实现省内设定行政许可事项“零审批”;在南昌县、瑞金市、吉州区、资溪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基础上,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南昌市、宜春市、赣州市、赣江新区、共青城市、永修县,在试点地区最大限度减少审批环节,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简化备案手续,实现告知性、全程在线备案,逐步实现省级部门对国家鼓励类、允许类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省级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图”;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作用,确保今年随机抽查事项实现全覆盖;强化省级执法监督职能,促进省级重心从执法向执法监督转变,省级层面原则上不保留行政执法机构,加大市、县(区)两级执法机构整合力度,在宜春市、鹰潭市等地开展以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为重要内容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完成行政许可事项证明材料清理的基础上,对其他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涉及的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进行全面清理,最大限度消除奇葩证明、重复证明。《意见》强调要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今年内要基本完成省本级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2018年全面开展市县两级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同时,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建设完善全省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动各部门、各层级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充分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