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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改革动态(2017-10)

日期:2017-10-09
一、中央及部委改革动态
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到2020年,供给质量明显改善,供给体系更有效率,建设质量强国取得明显成效,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质量对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贡献进一步增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升级的消费需求。《意见》提出,一是全面提升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增加农产品、食品药品优质供给,促进消费品提质升级,提升装备制造竞争力,提升原材料供给水平,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推动服务业提质增效,提升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对外贸易优化升级。二是破除质量提升瓶颈。实施质量攻关工程,加快标准提档升级,激发质量创新活力,推进全面质量管理,加强全面质量监管,着力打造中国品牌,推进质量全民共治。三是夯实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加快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深化国家质量基础设施融合发展,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健全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四是改革完善质量发展政策和制度。加强质量制度建设,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健全质量人才教育培养体系,健全质量激励制度。五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施质量强国战略,加强党对质量工作领导,狠抓督察考核,加强宣传动员。《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抓紧出台推动质量提升的具体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确保各项工作举措和要求落实到位。要组织相关行业和领域,持续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切实提升质量总体水平。
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并再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使营商环境更加公平公正;确定推进质量认证体系建设的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中国制造品质。会议指出,扩大实施“证照分离”改革,是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营商环境竞争力、释放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以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会议决定,将2015年上海浦东新区率先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清理11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做法推广到天津、辽宁、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10个自贸试验区,继续探索破解企业面临的“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打通“最后一公里”。一是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把营业执照与能分离的许可类证相分离,并根据地方实际采取其他管理办法,实现持照即可经营。上海浦东新区已试点的116项许可事项在上述区域适用,期限同样截至2018年12月21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有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也可推广这些改革措施。另外,对其他不涉及修改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的行政审批等事项,地方可自行确定是否复制自贸试验区试点做法。二是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以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原来设定证照目的的事项,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将与经营活动相关、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三是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取消审批、改为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制后,要完善信用评级、信息公示抽查等措施,推进综合监管,促进部门间业务协同,更大便利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会议同时决定,再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核准等5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等2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许可事项,其中23项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取消。至此本届政府以来累计削减审批事项697项,约占总数的41%。会议要求,审批取消后,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要强化,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会议认为,按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推行和强化质量认证这一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有利于加强质量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中国制造提质升级、迈向中高端。会议确定,一要大力推广质量管理先进标准和方法,以航空、铁路、汽车、信息等产业为重点,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加快完善和提升适合行业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2018年全面完成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并逐步扩大认证覆盖面,引导各类企业尤其是服务型、中小微企业获得质量认证。二要引导和强制相结合。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等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采取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参与自愿性认证,推进企业承诺制,以接受社会监督。大力开展绿色有机、机器人、物联网等高端产品和健康、教育、电商等领域服务认证,打造质量品牌。三要探索创新质量标准管理方式,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实施审慎监管。四要强化监管,严格资质认定标准,加快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培育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清理整合现有认证事项,取消不合理收费。建立质量认证全过程追溯机制,严厉打击假认证、买证卖证等行为。五要深化质量认证国际合作互认,加快建设质量强国。
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听取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情况和重点政策措施落实第三方评估汇报,持续狠抓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取得更大成效。总的看,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大政策措施、重点任务等,取得明显成效,巩固和发展了经济稳中向好态势、推进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了民生改善。督查也发现一些地方去产能工作不扎实不到位、投资项目报建和银行开户等审批用时长、涉企不合理收费屡禁不止、科技成果转化障碍多等问题。会议要求,一是对发现的问题抓紧整改。坚定不移去过剩产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彻底清查未纳入“地条钢”清单的落后钢铁产能,一旦发现从严处理,并严肃问责,防止死灰复燃。相关部门要抓紧出台措施,整治一些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存在的重复、偏高和过度收费,坚决取缔违规收费。商务部要尽快提出进一步促进利用外资的措施。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对解决部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调整不规范导致资金闲置、推动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批等拿出办法。二是推广督查中发现的各地在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创业创新、推动传统产业升级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做法。三是对督查中各地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采纳。对涉及法规制度立改废的要深入研究,对可以立行立改的要尽快落实。会议强调,以上督查整改情况年底前要向国务院汇报。要建立重大决策部署常态化督查督办和激励问责机制,以改进政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的更大成效,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会议指出,开展第三方评估对提高公共政策绩效具有把脉会诊和促进完善的积极作用,是督查工作的重要补充。受国务院委托,全国工商联、国家行政学院采取实地走访、座谈等方式,对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民间投资等重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第三方评估。评估表明,实施上述政策,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型升级、增强内生动力、扩大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评估报告还对完善政策、优化环境、加强统筹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会议要求,要运用好评估成果。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梳理研究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一要以市场主体感受和诉求为导向,围绕适应新产业新业态快速发展填补政策盲区、完善创业投融资体系、提升“双创”服务体系水平、破解民间投资隐形障碍等,进一步推动政策完善和创新,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增强民间投资、外商投资信心和创业创新活力。二要加强政策配套。制定政策实施细则要紧扣政策设定的目标,避免市场主体被不合理的门槛挡住或绊倒。三要加强政策协调,减少政策模糊地带,提高可操作性。要用好新媒体等各种手段,使政策广而告之,便利市场主体知晓、受益。
国务院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一是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范围,鼓励社会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并为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灵活创新管理预留制度空间。《办法》规定以下两类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二是规定查处部门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避免一概取缔的简单化执法,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三是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适当减轻法律责任,不再予以没收工具,并降低罚款数额。《办法》强调明确部门执法权限,厘清监管职责。对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无证经营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负责查处无证经营的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由规定的部门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查处。对既无证也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无证经营的规定予以查处。《办法》提出,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组织、协调职责。二是规定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三是规定查处部门将无证无照经营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公示相关信息。
国务院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增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需求服务。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费率。《条例》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则,包括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自有资金的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其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禁止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以及受托投资等。《条例》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体制,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条例》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和具体监管措施,以及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遵守的监管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明确了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意见》明确,到2020年,初步建成适应我国国情和粮情的现代粮食产业体系,全国粮食优质品率提高10个百分点左右,粮食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7%左右,粮食加工转化率达到88%,主食品工业化率提高到25%以上,主营业务收入过百亿的粮食企业数量达到50个以上,大型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粮食产业集群辐射带动能力持续增强,粮食科技创新能力和粮食质量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意见》明确了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重点任务。一是培育壮大粮食产业主体,增强粮食企业发展活力,培育壮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多元主体协同发展。二是创新粮食产业发展方式,促进全产业链发展,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发展粮食循环经济,积极发展新业态,发挥品牌引领作用。三是加快粮食产业转型升级,增加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供给,大力促进主食产业化,加快发展粮食精深加工与转化,统筹利用粮食仓储设施资源。四是强化粮食科技创新和人才支撑,加快推动粮食科技创新突破,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促进粮油机械制造自主创新,健全人才保障机制。五是夯实粮食产业发展基础,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完善现代粮食物流体系,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颁布,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新促进法,针对中小企业的顽疾“融资难融资贵”,提出了具体措施。在宏观调控层面,新促进法明确提出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在金融监管层面,新促进法进一步提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在普惠金融层面,新促进法明确了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在融资方式层面,新促进法提出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意见》。该《意见》明确,到2020年,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重要公共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基本实现全覆盖,科学、规范、透明的垄断行业 政府定价制度基本建立。国家发展改革委给出各个重点领域定价制度改革时间表:力争2018年完成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和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改革,2018年底前各地要建立起天然气输配环节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底完成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价成本监审工作,2020年前居民供水供气供热成本监审办法、定价办法实现全覆盖。
财政部、民政部、人社部联合发布《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项目。《实施意见》明确,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作用,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养老服务PPP项目,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性。一方面,鼓励政府将现有公办养老机构交由社会资本方运营管理,另一方面,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在城乡社区内建设运营居家养老服务网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精神文化生活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同时,积极发展医养健融合,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服务机构开展合作,支持打造“以健康管理为基础、以养老服务为核心、以医疗服务为支撑”的全生命周期养老服务链,兴建一批以养老为主题且附加康养、体育健身等现代服务业的“养老+”综合新业态。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依法切实做好公立中医医院设置有关要求的通知》。该《通知》指出,个别地区撤销、合并、改制公立中医医院的做法,既不符合《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化医改对公立中医医院的设置、功能定位和发展的要求,而且严重影响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降低了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可得性。《通知》要求,各地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振兴发展中医药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同步深化公立中医医院改革、依法做好公立中医医院设置及建设,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要按照深化医改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要求,确保公立中医医院机构不能撤、编制不能减、功能不能弱化。《通知》还要求,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出现的有关中医医院撤销、合并、改制的情况及时了解情况,及时上报,及时依法、依政策予以处理。
二、兄弟省市改革动态
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该《意见》指出,要坚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能源供给、消费、技术、体制革命和国际合作,打造能源革命排头兵,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实现资源型经济转型实质性突破,将山西省建设成为创新创业活力充分释放、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不断增强、新旧动能转换成效显著的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示范区。《意见》提出,到2020年,重点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能源革命总体效果不断显现,支撑资源型经济转型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到2030年,多点产业支撑、多元优势互补、多极市场承载、内在竞争充分的产业体系基本形成,清洁、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基本建成,资源型经济转型任务基本完成,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性经验,经济综合竞争力、人民生活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再上一个新台阶。《意见》明确了六个方面重点任务。一是健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机制,打造能源革命排头兵。推动能源供给和能源消费革命,深化能源体制改革,实施产业转型升级行动,建立新兴产业培育扶持机制,完善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政策体系。二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新旧动能接续转换。增强协同创新能力,培育打造创新创业平台,统筹推进开发区创新发展,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三是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国有企业改革振兴计划,更大程度更广范围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四是加快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增强内生发展动力。深化“放管服”改革,统一规范各类审批、监管、服务事项,创新财政金融支持转型升级方式,改革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集中力量打赢脱贫攻坚战。五是深度融入国家重大战略,拓展转型升级新空间。构建联接“一带一路”大通道,积极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六是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山西。加强资源开发地区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强化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意见》要求,山西省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对本意见涉及的重大事项抓紧制定细化方案和具体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山西省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督促推进和检查评估。
云南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10条措施的意见》。该《意见》指出,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最大限度放权市场方面。重点是制定云南全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行政许可事项由省级统一管理。除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外,对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不得以事前审批的形式实施。出台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全面开展部门职能职责大清理、大盘点。要全面加快审批速度,大幅提升审批效率。重点是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权向一个部门集中,加快推进“一颗印章管审批”。同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企业“证照同办”“一照走天下”。重点是将大部分市场准入类行政许可,按法定程序交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集中实施,实行“证照同办”。原审批部门负责制定审批标准并指导审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加强监管。全面清理和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除此之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实监管责任,重点是推进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厘清各级政府监管职责,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涉及环保、资源保护处罚以外,省、州、县三级都可以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省级不再行使,统一交由州或县级行使。 “双随机”监管全覆盖,对监管事项进行合并,推行“一次检查、全面体检”。云南全省统一制定行业检查标准和分级分类监管标准。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实施意见,提出13条举措,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意见明确,推动放得更开,进一步激发创业创新活力,依法清理规范涉及企业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稳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有效释放场所登记资源,构建高效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着力管得更好,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建设应用,全面实施市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全面实行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全面构建市场主体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积极探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促进服务更优,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全面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全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服务市场主体。根据实施意见,安徽省将全面简化登记手续,允许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行业,或办公场所与经营场所相分离,以及仅作为市场主体通讯联络功能使用的,可以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实行清单管理,严禁违法设定禁止或限制注册登记区域。在今年10月底前,凡具有执法检查职能的政府部门,对法律法规明确的检查事项,原则上都要建立并落实随机抽查机制;年底前,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以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为目标,加快构建全省一体化的网上政务平台,有关涉企证照事项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反馈、网上信息归集,实现全区域、全类型、全业务网上办理。
湖北省委、省政府印发《湖北省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推动全省600万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型。据了解,湖北省1300多万产业工人大军中,600万农民工占据半壁江山。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户籍、土地、社会保障等限制,导致农民工在就业、住房、教育、医疗等方面无法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权利。实施方案是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湖北版”,将从职业培训、就业政策、用工管理、服务供给四个方面,推出30条改革举措,助推农民工转型,加快融入城市社会。如在打造高技能人才队伍方面,将加强“金蓝领”开发工程,鼓励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特聘岗位;在统筹职业教育培训方面,将建立覆盖广泛、形式多样、运作规范,行业、企业、院校、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着力打造省级综合性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建设一批市级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和县级地方特色实训基地,大力推行“技能+学历”教育。此次改革由湖北省总工会牵头,省、市、县三级将设立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共同推动改革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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