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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50N/2026-00054 [ 发文字号 ] 渝能源规范〔2026〕1号
[ 主题分类 ] 能源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26-04-27 [ 发布日期 ] 2026-04-28

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能源规范〔20261

重庆市能源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油气管网设施

公平开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能源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促进重庆市境内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提高设施利用效率,维护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秩序,按照重庆市油气资源开发利用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市能源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能源局

  2026427


重庆市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

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重庆市油气管网设施利用效率,促进油气安全稳定供应,规范油气管网设施开放行为,维护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结合重庆市油气管网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境内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城镇燃气设施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对已建成投运的管网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用户公平、无歧视地提供油气输送、储存、接卸、气化等服务。

第四条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运行平稳、公平服务、有效监管的工作原则,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油气体制改革以及产供储销体系建设要求有序推进。

第五条  市能源局负责全市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有关监管制度和细则,协调解决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问题。各区县(自治县,下同)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能源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内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工作。

第二章  公平开放服务基本要求

第六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是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完善公平接入和使用机制,公开公平开放服务相关信息,公平、无歧视地向符合开放条件的用户提供油气管网设施服务;在具备服务能力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拒绝向符合开放条件的用户提供服务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推进油气管网设施独立运营并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输送、储存、接卸、气化等运营业务和销售业务实行财务独立核算。

按照重庆市油气体制改革要求,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在2026年底前实行管输业务独立财务核算,2027年底前逐步实现管道运输业务和销售业务分离。

第八条  所有入网输送的油气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油气质量标准。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在提供开放服务时,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与标准进行科学准确计量。

第九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遵守价格主管部门有关价格政策规定。跨省天然气管道及其重要干支线和必要联络线运输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价格执行,市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有关价格管理规定执行,各区县不得单独制定价格政策。

第十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应当制定应急事故、断供、重大卫生事件、反恐怖等应急预案,保证特殊情况下管网设施安全运行。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无法稳定供应油气的应急状态下,应当服从国家和市政府应急保供指挥,保障油气资源可靠供应。

除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外,按照市政府指令应急调度网内资源和动用储备资源,产生的额外费用由市政府指定第三方核定,并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承担。 

第三章  服务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用户注册具体办法,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工作流程、工作时限、注册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等内容,公平、无歧视地向符合条件企业提供用户注册服务,原则上用户注册办理时限应当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企业在申请注册时,应当按照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要求如实提供或填报相关信息。

市能源局推动在“渝快办”开放用户注册申报入口,鼓励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通过“渝快办”受理用户注册申请。

第十二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受理用户服务申请的条件程序,鼓励通过“渝快办”受理符合条件用户提出的服务申请。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下列开放条件和要求,或存在信息造假、重大违约等行为的用户申请,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终止。

(一)不符合第三十九条定义要求的;

(二)未落实油气资源的用户;

(三)油气质量不满足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四)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管道燃气)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

(五)其他不符合开放条件和要求的情况。

对于不予受理或终止的,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书面给出说明或理由,并抄送市能源局。

第十四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油气管道输送容量、地下储气库库容、气化站窗口期分配实施细则,明确相应的服务能力分配方式、退还与收回等内容,并依照实施细则开展容量分配。

第十五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可以采用集中受理为主、分散受理为辅的方式受理用户申请,受理结果应当每个月末前报送市能源局。

在集中受理容量服务申请时,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于每年31日前公开发布开放服务公告,集中受理用户下一年度各月设施使用申请,对可开放容量实行公平分配,受理结果应当于收到用户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用户。在重庆市油气体制改革过渡时期,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在保障现有用户现有服务的前提下,应当将管网设施剩余能力向符合开放条件的用户公平开放。

在分散受理容量服务或临时容量服务需求时,应当于收到用户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

同一受理方式中,申请容量服务能力超过管网设施实际剩余服务能力时,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可以在明确有关规则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受理时序、服务周期、采暖季非采暖季使用情况等因素决定剩余容量分配,有关规则和分配情况应当报市能源局。

第十六条  对由政府部门明确需承担国家或区域重大应急保供责任的油气资源、属于2014年底前签订且经国家确定的长贸气合同项下的进口油气、列入国家规划的煤制油气等油气资源,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简化受理流程,提供便捷稳定输送服务。

第四章  合同签订及履行

第十七条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服务合同,并按照公平、无歧视原则向用户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八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拒绝与符合条件用户签订服务合同,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不得制定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条款。

第十九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制定并公布本企业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服务合同标准格式,对服务时段、服务气量、服务能力、交接点与交接方式、服务价格、偏差结算、油气质量、交付压力、管输路径、检修安排、计量方式、平衡义务、安全责任、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

第二十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中断或取消合同执行,不得为提高管输收入而故意增加管输距离,不得以能耗高等理由设置上载壁垒。

第二十一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签订的服务合同主要内容(服务时段、服务气量、服务能力、交接点与交接方式、油气质量、交付压力、管输路径、平衡义务、安全责任),报市能源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油气资源交付和提取义务,遵守合同约定的滞留时限等要求。

用户已签订服务合同但未使用油气管网设施服务能力或窗口期视同放弃,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约定予以处理。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未按照合同提供服务且造成用户经济损失的,用户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出索赔。

第二十三条  为最大化提高设施利用效率,避免恶意囤积设施服务能力行为,对于确因相关条件限制,难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用户,允许其转让签订的设施服务能力。

受让方需满足第三十九条明确的用户条件,转让价格不得高于转让方与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签订的服务价格,且转让行为需经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同意。转让合同或协议情况需报送市能源局。

第二十四条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应当对开放服务中知悉的各方财务、商务、专有技术、用户资料等商业秘密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并对因泄密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各方应当在合同中详细约定保密条款。

第五章  信息报送

第二十五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监管要求于每月10日前向市能源局或区县能源主管部门报送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情况,包括油气管网设施基本情况、用户注册情况、用户申请受理情况、合同受理及执行情况,设施限(停)产检修计划及执行情况、输送(及储存、气化、装卸、转运)能力、本年度剩余各月设施剩余能力情况、管输价格执行情况,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或违约的用户情况,以及其他应当报送的信息。

其中:管道设施剩余能力情况包括剩余服务能力、对应时段、区间,可接收或分输的站点等;储气设施剩余能力情况包括剩余注气能力、剩余采气能力、对应时段等。

第二十六条  按照信息公开范围,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方式披露信息。

(一)主动公开信息。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通过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市能源局指定的信息平台,以及本企业指定的网络平台主动披露此类信息,包括本企业制定的公平开放制度、用户注册条件和程序、价格标准等。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对于用户申请披露的信息,包括油气管网设施基础信息、剩余能力、技术标准、运行情况等,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通过本企业指定的网络平台或其他书面方式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每季度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市能源局指定的信息平台,以及本企业指定的网络平台公布上一季度公平开放情况。

第六章 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监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

(四)通过企业数据信息系统对相关信息进行调取、分析和监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能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市能源局建立油气管网设施在线监管信息系统,采取非现场监管、信息化监管等方式开展监管,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支持本企业信息化系统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第三十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能源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处理情况原则上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三十一条  因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发生的争议,可以由市能源局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市能源局将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不定期抽查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信息公开、开放服务合同签订及履约等情况,编制监管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下发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有《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第三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能源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相关经营主体经济损失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有《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能源局或区县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用户有《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能源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各级能源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市能源局加强重庆市油气管网设施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据职责建立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及相关用户信用记录,依据信用监管规定对违法失信行为加强信用监管,实施信用约束。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中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和《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执行。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油气管网设施是指提供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含液化天然气)输送、储存、接卸、气化等公共服务的设施,包括管道、储存及其他配套和附属设施,不包括与陆上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发备案项目整体配套的集输管道(井口集输至处理厂、净化厂的内部管道等)、井间管道、海上平台到陆上终端连接管道、石化企业厂区和机场辖区内管道、化工品管道、城镇燃气设施、加油站。

(二)用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的油气生产企业、贸易商、油气销售企业及大型终端用户,包括原油、成品油(含煤制油、生物质油等)、天然气(含煤制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致密砂岩气、生物质气等)生产企业、城镇燃气企业、油气零售企业、燃油(燃气)发电企业、油气工业用户、其他大型油气直供用户等。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市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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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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