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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50N/2025-00223 [ 发文字号 ] 渝粮储规范〔2025〕3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25-08-28 [ 发布日期 ] 2025-08-29

重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政府粮油储备质量

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粮储规范〔20253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重庆储备粮集团、市农投集团:

    《重庆市地方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5828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地方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地方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规范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政府粮油储备入库、储存、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和相关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粮油储备,是指市级政府和区县级政府粮油储备,包括小麦、稻谷、玉米、大豆等原粮及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储备。

第三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政府领导下,负责市级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区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地方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区县(含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下同)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区县政府(管委会)领导下,负责区县级地方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本辖区内市级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第四条 国家粮食监测机构(重庆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和区域监测站)协助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抽检、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轮换出入库质量抽检、销售出库和新增入库质量抽检等工作,承担粮食质量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等有关研究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 地方政府粮油储备运营管理企业,以及承储企业对承储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和责任人员,对入库、储存和出库等关键环节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进行管控,及时处理质量安全问题,确保地方政府粮油储备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第六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设定地方政府粮油储备入库质量安全必检项目(见附件)。

地方政府粮油储备验收和销售出库检验指标不得少于必检项目。未列入必检项目的指标也应当符合地方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要求。

市、区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地方政府粮油储备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七条运输地方政府粮油储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章入库质量安全管理

第八条原粮储备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其中水分符合安全储存要求),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入储的粮源应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

食用植物油储备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应当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要求,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入储的食用植物油应为近期新加工的产品。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有能够保障地方政府粮油储备储存安全和质量安全的仓储设施和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仪器设备、检验场地以及相应的检验人员

第十条实行地方政府粮油储备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承储企业收购地方政府储备粮油,应当按照国家粮油常规质量、食品安全指标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每批次入库粮油进行质量安全检验。

第十一条实行地方政府粮油储备收购入库质量安全验收检验制度。粮食入库平仓、食用植物油入罐完成后应当进行质量检验,检验项目应当按照《重庆市地方政府粮油储备出入库质量安全必检项目》相关要求执行。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地方政府粮油储备。

验收检验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原则,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承担。

市级政府粮油储备的收购入库质量安全验收检验工作由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市级政府粮油储备运营管理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检验结果应当及时报送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区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配合。

区县级政府粮油储备的收购入库质量安全验收工作由区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检验,并根据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

第三章储存及出库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政府粮油储备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不得将性质、品种、生产年份、等级和粮权不同的粮食或者食用植物油混存。严禁虚报、瞒报地方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品种。按要求严格储粮化学药剂的使用和管理。地方政府粮油储备不得与可能对其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三条地方政府粮油储备在储存期间,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食品安全指标检验。

承储企业对地方政府粮油储备每年开展逐货位检验不少于2次,检验结果于每年6月末、12月末前报同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对发现的不宜存地方政府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应当及时结合年度轮换计划按粮油权属向本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请轮换。对于储存期间发生结露、虫害、发热、霉变和食用植物油气味异常等情况,承储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第十五条实行地方政府粮油储备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出库检验应当由同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检验报告有效期满后仍未出库,应该重新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地方政府粮油储备不得销售出库。

出库粮油应当附检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出库检验项目应当按照《重庆市地方政府粮油储备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相关要求执行。在储存期间施用过储粮化学药剂且未满安全间隔期的,应当增加储粮化学药剂残留检验,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粮食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报告应当随货同行,报告有效期为6个月。

第十六条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入库(罐)后,承储企业应当按规定及时建立逐货位质量安全档案。按时间顺序如实准确记录质量安全检验结果和有关问题整改情况,完整保存检验报告、原始记录的原件或复印件,不得伪造、篡改、损毁,保存期限自地方政府粮油储备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地方政府粮油储备应当加强信息化管理,承储企业应按照要求线上动态更新有关质量信息。

第十七条  鼓励承储企业主动对采购粮源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提前了解,在符合地方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要求基础上,根据市场需求选购优质储备粮源;根据不同品种和品质,实施精细化收储,应用绿色储粮或者其他先进适用技术;在出库时可主动提供加工品质、营养品质、食味品质以及储存情况等信息。

第十八条通过粮油交易平台销售的地方政府储备粮油,应当公告交易粮油的质量安全状况,且与交易粮油实物的质量安全状况相符。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等有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培训,使有关人员及时掌握地方政府粮油储备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标准和检验技术。对不能履行职责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整。

承储企业应当定期维护、按规定报废和更新检验仪器设备;属于计量器具的,应当按要求进行检定或者校准。检验仪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使用要求开展质量控制验。

区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承储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适时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引导和支持承储企业强化质量安全管理意识、健全管理制度,提升管理能力。

第四章检验要求

第二十条承担地方政府粮油储备委托检验的各级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认定,熟悉政府粮油储备质量政策要求,信誉良好。

检验实行粮油质量安全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检验人对出具的检验数据负责,审核签发人承担管理责任,检验机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第二十一条地方政府粮油储备委托检验应当现场扦样,不得由承储企业代扦或者送样检验,扦样方法、扦样程序和扦样人员按《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扦样过程重要节点应当录像或者拍照,确保扦样过程规范、公正、真实。

扦样机构和扦样人员对扦样合规性、样品真实性与代表性、信息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

承储企业应当提供真实货位信息、扦样用具和样品暂存地点等,选派辅助人员,配合做好扦样工作,不得弄虚作假、调换样品。

第二十二条  扦样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是否存在粮食发热、霉变、严重虫粮和食用植物油气味异常等情况,是否存在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填埋筛下物等行为,是否存在埋样、换样等舞弊行为

对存在以上情况的,扦样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有针对性的扦样方式,单独扦样、单独评价,如实记录异常粮油情况,告知承储企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报告委托方。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当按委托方要求的报告形式、报送时间和报送渠道,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委托方,并对检验结果承担保密责任。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妥善留存扦样登记表、检验原始记录等相关材料,留存时间应当不少于6年。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对监督检查中的检验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当自接到检验结果反馈起10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处理原则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监督检查

第二十市、区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对地方政府粮油储备质量管理、质量安全状况、验收检验结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情形予以行政处罚。年度检查情况应当报送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粮油质量安全状况,执行出入库检验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等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年度检查比例原则不低于辖区内本级政府粮油储备规模的30%,检查覆盖面原则不低于承储企业数量的30%。年度内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已检查过的承储库点或已抽检过的地方政府粮油储备,未发现问题的,下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重复检查或抽检。

承储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检查所需的各类文件、材料、记录凭证,安排必要的辅助人员和相应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地方政府粮油储备发生严重霉变、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等质量安全事故(事件),承储企业应按事故等级向事故发生地和粮权所属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及时妥善处置。

承储企业有上级管理单位的,一并向其上级管理单位报告。

第二十建立地方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问题整改机制。对检查发现的质量不达标、储存品质不宜存和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等粮油质量安全问题,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地方政府粮油储备运营管理企业或承储企业,提出整改要求。

地方政府粮油储备运营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反馈所属承储企业,督促指导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时限、责任人,并对整改工作跟踪督办。

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标准以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对杂质、不完善粒含量等质量不达标及水分不符合安全储存要求的粮食,及时采取清杂、整理、烘干等措施,加强粮情监测、注意通风,确保储存安全和质量安全;对储存品质不宜存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要结合轮换等措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对检出的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按照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合理化利用的原则,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有关整改情况应当按时报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二十九承储企业存在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填埋筛下物,以及埋样、换样等舞弊行为,或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和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核查结果和管理权限,对承储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承担委托检验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和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存在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检验报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通过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等方式,举报地方政府粮油储备活动中存在的质量安全违纪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政府储备的成品粮油(含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其质量安全管理从其成品粮油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渝粮规范〔20226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地方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必检项目


附件

重庆市地方政府粮油储备质量

安全必检项目

一、入库环节

(一)质量指标

稻谷:色泽气味、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水分、黄粒米、谷外糙米。

小麦: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杂质(总量、无机杂质)、水分。

玉米: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霉变粒、杂质、水分。

(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稻谷:镉、黄曲霉毒素B1

小麦:镉、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

玉米:镉、黄曲霉毒素B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

二、入库验收环节

(一)质量指标

稻谷:色泽气味、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水分、黄粒米、谷外糙米、互混率。

小麦: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杂质(总量、无机杂质)、水分、分类。

米: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霉变粒、杂质、水分、分类。

食用植物油:气味滋味、色泽、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

(二)储存品质指标

稻谷:色泽气味、脂肪酸值、品尝评分值。

小麦:色泽气味、面筋吸水量、品尝评分值。

玉米:色泽气味、脂肪酸值、品尝评分值。

(三)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稻谷:镉、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1

小麦:镉、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

玉米:镉、黄曲霉毒素B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

食用植物油:总砷、铅、黄曲霉毒素 B1抗氧化剂(BHABHTTBHQ)。

出库环节

(一)质量指标

稻谷:色泽气味、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水分、黄粒米、谷外糙米、互混率。

小麦: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杂质(总量、无机杂质)、水分。

玉米: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霉变粒、杂质、水分。

食用植物油:气味滋味、色泽、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

(二)储存品质指标

稻谷:脂肪酸值

小麦:面筋吸水量

玉米:脂肪酸值。

)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稻谷:镉、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1

小麦:镉、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

玉米:镉、黄曲霉毒素B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

食用植物油:总砷、铅、黄曲霉毒素B1抗氧化剂(BHABHTTBHQ

、有关说明和要求

(一)入库验收应当在粮食入库平仓、食用植物油入罐完成后进行。

(二)地方政府粮油储备出库,质量指标应当按照《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标规202360相关国家标准判定等级,不判定是否达标。

(三)本必检项目中的地方政府粮油储备仅包括原粮和散装食用植物油。

(四)地方政府粮油储备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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