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优化我市公办高校本专科学费形成机制的通知

渝发改规范〔20258



各公办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健全教育投入机制,促进我市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助推教育强市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优化我市公办高校本专科学费形成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和时间

执行范围为我市公办高校本专科(不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执行时间从2026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学费标准提高的,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原则,老生执行入学时收费标准;学费标准降低的,新生、老生均执行降低后学费标准。

二、主要内容

(一)普通本科

1.学费标准专业分类

文史类:含哲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农学;

理工类:含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

医学类:含医学;

艺术类:含艺术学,分为理论类和实践类。

2.基准学费标准

文史类不超过5100元(每生每学年,下同),理工类不超过5600元,医学类不超过6400元,艺术理论类不超过8000元、艺术实践类不超过10000元。独立设置的政法大学法学类不超过5600元。独立设置的外国语大学外国语言文学类不超过6400元。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艺术理论类不超过9000元,艺术实践类不超过15000元;重庆大学美视电影学院参照执行。

3.分类上浮比例

1)办学层次上浮比例

在基准学费标准基础上,国家“双一流”高校、博士学位授权点高校全专业上浮分别不超过10%8%。办学层次上浮比例就高、不叠加。

2)培育发展专业上浮比例

在基准学费标准基础上,培育发展专业可上浮不超过5%。培育发展专业目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教委在征求培育发展专业涉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基础上制定,实行动态调整。培育发展专业目录另文印发。

办学层次上浮和培育发展专业上浮可累计。

4.其他专业学费标准

示范性软件学院专业不超过12000元;学院类高校运动训练专业不超过7000元,大学类高校运动训练专业不超过8000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不超过8000元。以上专业学费标准不实行分类上浮。

(二)职业本科、高职高专

1.学费标准专业分类

文教管理类:含新闻传播大类(广播影视类除外)、财经商贸大类、旅游大类、公安与司法大类、公共管理与服务大类、农林牧渔大类、教育与体育大类、文化艺术大类中的文化服务类;

工程制造类:含能源动力与材料大类、土木建筑大类、装备制造大类、生物与化工大类、电子与信息大类、交通运输大类、资源环境与安全大类、水利大类、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轻工纺织大类;

医学卫生类:含医药卫生大类;

艺术传播类:含文化艺术大类(文化服务类除外)、新闻传播大类中的广播影视类。

2.基准学费标准

文教管理类不超过5900元,工程制造类不超过6600元,医学卫生类不超过7000元,艺术传播类不超过10000元。

3.分类上浮比例

1)办学层次上浮比例

在基准学费标准基础上,职业本科院校全专业、国家高水平专业群上浮分别不超过10%8%。办学层次上浮比例就高、不叠加。

2)培育发展专业上浮比例

在基准学费标准基础上,培育发展专业可上浮不超过5%。培育发展专业目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教委在征求培育发展专业涉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基础上制定,实行动态调整。培育发展专业目录另文印发。

办学层次上浮和培育发展专业上浮可累计。

(三)其他

1.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公办高校,学生按学分制培养方案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学年制学费总额。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辅修专业的,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专业学费。

2.普通本科成人教育学费按照不超过专业分类基准学费标准的50%收取;职业本科和高职高专文教管理类、工程制造类、医学卫生类、艺术传播类成人教育学费分别按照不超过普通本科文史类、理工类、医学类和艺术理论类基准学费标准的50%收取。成人高等学校举办的成人教育本专科学费标准参照执行。

3.少数民族预科生已明确专业并到相关院(系)培养的,参照相关专业学费标准收取;未明确专业或在校内集中培养的,按照本校专业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三、保障措施

(一)持续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公办高校举办者投入主体责任,进一步发挥财政职能,严格落实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两个只增不减”政策。

(二)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奖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资助经费提取比例从不少于4%提高到不少于5%,确保应助尽助、应贷尽贷。

(三)提升经费使用质效。增加的学费收入优先用于教学质量提升、师资队伍建设、重点实验室培育、学习生活环境改善,推动学校内涵式发展。

(四)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加大对公办高校收费行为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其他事项

(一)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需求,持续优化完善公办高校学费政策,适时调整培育发展专业目录,建立学费动态调整机制。

(二)加强政策执行评估。定期开展学费政策执行情况评估、评价,做好公办高校教育培养定期成本监审,及时了解成本变化趋势,为完善公办高校学费政策提供基础数据。

此前我市公办高校本专科学费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251128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版权所有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6号    邮编:401121    电话:023-67575000

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12325    易地扶贫搬迁咨询电话:023-67575148    虚拟货币“挖矿”投诉举报电话:023-67575292

渝ICP备08000498号-10    网站识别码:5000000043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6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