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价格监测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渝发改规范〔2023〕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
为进一步规范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价格监测办法》等规定,制定《重庆市价格监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印发,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价格监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裁量 阶次 |
具体标准 |
备注 |
1 |
拒绝配合提供信息。 |
《重庆市价格监测办法》第二十四条 |
《重庆市价格监测办法》第二十四条:价格监测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配合或者拒绝提供信息,影响价格监测工作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价格监测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配合或者拒绝提供信息,影响价格监测工作正常完成,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首次发生的。 |
从轻 |
罚款200元 |
|
一般 |
价格监测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配合或者拒绝提供信息,影响价格监测工作正常完成,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第2次发生的。 |
一般 |
罚款500元 |
| ||||
严重 |
价格监测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配合或者拒绝提供信息,影响价格监测工作正常完成,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发生3次(含)以上的。 |
从重 |
罚款1000元 |
| ||||
2 |
未及时、准确、真实报送信息。 |
《重庆市价格监测办法》第二十五条 |
《重庆市价格监测办法》第二十五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二)未及时、准确、真实报送价格相关信息的; 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未及时、准确、真实报送价格相关信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首次发生的。 |
从轻 |
罚款500元 |
|
一般 |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未及时、准确、真实报送价格相关信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第2次发生的。 |
一般 |
罚款700元 |
| ||||
严重 |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未及时、准确、真实报送价格相关信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发生3次(含)以上的。 |
从重 |
罚款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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