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印发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渝发改规范〔2023〕14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政处罚行为,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我委制定了《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印发,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15日   

 

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适用条件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1

未按照成本监审通知书的要求提交成本资料。

《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未按照成本监审通知书的要求,提交成本资料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经营者未按照成本监审通知书的要求提交成本资料,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逾期15个工作日以内的。

从轻

罚款500元

 

一般

经营者未按照成本监审通知书的要求提交成本资料,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逾期15个工作日(含)以上的。

一般

罚款700元

 

严重

经营者未按照成本监审通知书的要求提交成本资料,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造成成本监审工作终止的。

从重

罚款1000元

 

2

未对政府制定价格的具体商品和服务成本进行分别核算。

《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未对政府制定价格的具体商品和服务成本进行分别核算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经营者未对政府制定价格的具体商品和服务成本进行分别核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但能根据经营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定价成本进行监审。

从轻

罚款5000元

 

一般

经营者未对政府制定价格的具体商品和服务成本进行分别核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不能根据经营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定价成本进行监审,首次发生的。

一般

罚款15000元

 

严重

经营者未对政府制定价格的具体商品和服务成本进行分别核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不能根据经营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定价成本进行监审,发生2次(含)以上的。

从重

罚款30000元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版权所有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6号    邮编:401121    电话:023-67575000

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12325    易地扶贫搬迁咨询电话:023-67575148    虚拟货币“挖矿”投诉举报电话:023-67575292

渝ICP备08000498号-10    网站识别码:5000000043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6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