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印发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渝发改规范〔2023〕14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政处罚行为,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我委制定了《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印发,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备注 |
1 |
未按照成本监审通知书的要求提交成本资料。 |
《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未按照成本监审通知书的要求,提交成本资料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经营者未按照成本监审通知书的要求提交成本资料,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逾期15个工作日以内的。 |
从轻 |
罚款500元 |
|
一般 |
经营者未按照成本监审通知书的要求提交成本资料,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逾期15个工作日(含)以上的。 |
一般 |
罚款700元 |
| ||||
严重 |
经营者未按照成本监审通知书的要求提交成本资料,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造成成本监审工作终止的。 |
从重 |
罚款1000元 |
| ||||
2 |
未对政府制定价格的具体商品和服务成本进行分别核算。 |
《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未对政府制定价格的具体商品和服务成本进行分别核算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经营者未对政府制定价格的具体商品和服务成本进行分别核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但能根据经营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定价成本进行监审。 |
从轻 |
罚款5000元 |
|
一般 |
经营者未对政府制定价格的具体商品和服务成本进行分别核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不能根据经营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定价成本进行监审,首次发生的。 |
一般 |
罚款15000元 |
| ||||
严重 |
经营者未对政府制定价格的具体商品和服务成本进行分别核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不能根据经营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定价成本进行监审,发生2次(含)以上的。 |
从重 |
罚款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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