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
渝发改规范〔2023〕9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5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回头看”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701号)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我市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巩固降低国有景区门票价格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制定国有景区门票价格范围。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利用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等公共资源投资建设、运营的景区属于国有景区范畴,应按照《价格法》《旅游法》和《重庆市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景区内以及与景区配套的交通工具、免费开放或开放式景区内的游览场所收费要依法纳入政府的定价管理。全市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景区目录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编制印发,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景区的资源条件、质量等级、运营性质以及开发开放等情况变化适时动态调整。目录外新开放的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景区门票及交通工具票价,除国家公园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新建景区由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外,其余的由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
二、健全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定价机制。建立和完善以合理补偿运营成本、门票收支总体平衡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定价机制。国有景区门票运营成本应严格限定在景区游览区域范围内维持景区正常运营所需的合理费用支出,其中由政府承担的部分以及与景区正常运营无关的费用,不得作为定价成本计入景区门票价格。政府提供的补贴和已通过单独收费补偿的部分,以及景区特许经营收入,应冲减景区门票定价成本。因国有景区经营权和资产转让、收购、回购、并购增加的运营费用,应充分评估其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慎纳入定价成本。不得因景区收费权质押或融资制定景区虚高门票价格。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游客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降低价格、减少收费。
三、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管理方式。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的其它公共博物馆、纪念馆,植物园、动物园以外的其它城市公园应实行免费开放。逐步理顺不同旅游质量等级的国有景区门票比价关系。合理设置淡旺季时段,科学把握淡季和旺季票价比价关系,淡季和旺季票价应制定明确具体的价格,淡旺季票价政策应合理引导游客量。
四、规范国有景区交通工具票价。国有景区内以及与景区配套的交通工具是景区重要的基础设施。景区交通车、电瓶车、索道、缆车和游船等交通工具票价要以合理补偿运营成本为定价依据。对偏离成本、价格过高、群众反映较大的景区交通工具票价要予以重新核定,降低价格,不得通过景区交通工具谋取高额利润。因景区大门或游客接待中心外移改变游客参观路径增加游客接驳距离,其接驳的交通工具票价要严格审核。已收回投资成本的交通工具,应当相应降低票价或者取消收费。
五、严格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定价程序。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国有景区价格,要严格按照《价格法》《旅游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在监审或调查的基础上,拟定价格方案;新制定或者提高门票价格的,应通过听证会或论证会,征求游客、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景区的定价事权调整后,定价机关应按规定重新制发定价文件,并要求景区按照新的收费文件进行及时重新公示。
六、落实规定的减免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和我市有关景区门票价格的减免优惠政策。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国有景区对现役军人、退役军人、“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免收门票。所有景区应对6周岁(含)以下或身高1.2米(含)以下的儿童、65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收门票;宗教人士参观收费的宗教场所凭有效证件实行免费;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对大中小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景区对6周岁至18周岁(含)的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生、60周岁(含)至65周岁的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实行门票半价收费。港、澳、台同胞凭有效证件按大陆居民实行相关的减免政策。除上述门票价格减免政策外,鼓励景区对景区内游览参观和交通工具等门票以外的另行收费项目针对上述减免对象实行减免,具体的减免规定由景区运营单位自主确定。
七、加强国有景区价格综合监管。建立定期评估评价机制,发展改革部门应对门票价格执行情况进行常态化的监测,每3年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政策进行评估评价,重点关注景区游客量、运营成本、收支情况、市场变化以及社会意见,根据评估评价意见,对景区门票进行适时动态调整。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景区投资、建设、运营等情况,关注景区新增加的减免政策对景区运营收入的影响,督促景区运营企业建立自我成本约束机制,努力降低成本;因成本不能自我消化的,可适时启动法定的调价程序,以利于国有景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发展改革部门应积极配合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督促景区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价格以及减免政策,对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捆绑销售、强制消费、不执行优惠政策、随意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严厉处理,并向社会曝光,维护景区的正常经营秩序。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于2000年印发的《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2000〕8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