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其适用规则的通知
渝发改标〔2012〕1905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我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招标投标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市政府办公厅〔2012〕208号文件的工作要求,我委修订了《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其适用规则》,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登记备案(渝文审〔2012〕65号),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
2.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附件1
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行政处罚的合理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对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决定是否处罚,以及给予何种种类和何种幅度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九部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只作为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的标准,不得作为处罚依据直接引用。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合法合理。
第六条 上级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对下级招标投标监督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指导和规范。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涉案金额的多少;
(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
(三)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大小;
(四)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
(五)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
(六)其他依法应考虑的因素。
第八条 警告属最轻微罚种,暂停招标代理资格、投标资格属较重罚种;对违法行为设定有责令限期改正的,原则上应优先适用。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必须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再予处罚。
第九条 办案机构在查办案件时应依法全面、客观收集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的证据,不得只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第十条 下位法应当服从上位法,上位法和下位法依据同一裁量事实对同一违法行为有不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应当适用对当事人有利的从轻原则。
第十一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在实施行政处罚前,应当对案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给予多大幅度处罚的建议,并说明相应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司法监督和纪检监督,并对监督意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本适用规则由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适用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
序号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事实 | 处罚基准 |
1 | 招标人 | 必须招标项目,不招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 能够及时纠正和整改,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 |
无法改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 ||||
2 | 招标人 | 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 能够及时纠正和整改,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 |
无法改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 ||||
3 | 招标人 | 必须招标项目,不招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 能够及时纠正和整改,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 |
无法改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 ||||
4 | 招标人 | 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 能够及时纠正和整改,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 |
无法改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 ||||
5 | 招标人 | 必须招标项目,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 能够及时纠正和整改,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 |
无法改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 ||||
6 | 招标代理机构 | 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 没有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影响中标结果的 | 中标无效;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八(不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7 | 招标代理机构 |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 违法目的没有实现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目的实现的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八(不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8 | 招标人 |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 尚未开标,能够及时纠正的 | 责令改正 |
合同尚未履行 | 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 ||||
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 | 处三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 ||||
9 | 招标人 | 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 尚未开标,能够及时纠正的 | 责令改正 |
合同尚未履行 | 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 ||||
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 | 处三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 ||||
10 | 招标人 |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 尚未开标,能够及时纠正的 | 责令改正 |
合同尚未履行 | 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 ||||
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 | 处三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 ||||
11 | 招标人 | 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 尚未开标,能够及时纠正的 | 责令改正 |
合同尚未履行 | 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 ||||
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 | 处三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 ||||
12 | 招标人 | 必须招标项目,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 必须招标项目,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 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不含)以下罚款。违法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泄露标底的 | 给予警告,处十万元罚款;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
13 | 投标人 | 相互串通投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违法目的没有达到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违法目的达到的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14 | 投标人 | 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串通投标人没有中标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串通投标人中标的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15 | 投标人 | 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串通投标人没有中标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串通投标人中标的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16 | 投标人 | 必须招标的项目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 没有中标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不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不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中标的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两年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
17 | 投标人 | 必须招标项目,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 在中标结果确定前 |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不含)以下的罚款 |
在合同签订前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不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不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取消其两年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
在合同签订后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取消其两年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
18 | 评标委员会成员 | 收受投标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 收受投标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参加任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 |
19 | 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 | 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 违法行为没有影响到评标结果产生的 |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参加任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 |
违法行为影响评标结果 |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参加任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 | ||||
20 | 招标人 |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 合同尚未履行 |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 |
合同已经履行 |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 ||||
21 | 招标人 | 必须招标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 能够及时纠正,尚未发生危害后果的 |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 |
能够及时纠正,发生较大危害后果的 |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罚款 | ||||
22 | 中标人 |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 被转让项目尚未实施的 | 转让无效,处转让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被转让项目已经实施的 | 转让无效,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处转让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3 | 中标人 | 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 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转让无效,处转让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 转让无效,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处转让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4 | 中标人 | 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 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分包无效,处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 分包无效,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处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5 | 分包人 | 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 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分包无效,处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 分包无效,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处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6 | 招标人、中标人 | 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 订立的合同未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 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
订立的合同涉及实质性内容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 ||||
27 | 招标人、中标人 | 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 协议已经开始实施,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 |
协议已经开始实施,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 ||||
28 | 中标人 |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拒不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取消其二年至四年(不含)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拒不改正,造成国家较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危害后果的 | 取消四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
29 | 招标人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 尚未开标的 | 责令改正 |
已经开标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0 | 招标人 |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共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 尚未开标的 | 责令改正 |
已经开标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1 | 招标人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 能够及时纠正和整改,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不含)以下的罚款 |
无法改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32 | 招标人 |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共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构成规避招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 能够及时纠正和整改,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不含)以下的罚款 |
无法改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33 | 招标人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尚未开标,能够及时纠正的 | 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1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
合同尚未履行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 ||||
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34 | 招标人 |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尚未开标,能够及时纠正的 | 责令改正 |
已经开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招标无效,可以并处5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 ||||
已经开标,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 | 招标无效,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35 | 招标人 | 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中标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中标的 | 招标无效,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36 | 招标人 | 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递交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没有中标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
递交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中标的 | 招标无效,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37 | 招标代理机构 |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 没有中标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不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已经中标的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
38 | 招标代理机构 |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代理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 被代理投标人没有中标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不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被代理投标人已经中标的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
39 | 招标代理机构 |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 咨询投标人没有中标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不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咨询投标人已经中标的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
40 |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 | 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 没有中标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不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已经中标的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
41 |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 | 为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 受托编制标底的投标人没有中标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不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受托编制标底的投标人已经中标的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
42 |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 | 为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 受托编制标底的投标人没有中标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不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受托编制标底的投标人已经中标的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
43 | 招标人 | 超过本条例的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超过本条例的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
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4 | 投标人 | 以行贿谋取中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 没有中标的 | 取消其1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
已经中标的 | 取消其1年(不含)以上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 ||||
45 | 投标人 | 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 参与串通投标的投标人没有中标的 | 取消其1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
参与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已经中标的 | 取消其1年(不含)以上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 ||||
46 | 投标人 | 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 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 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
47 | 投标人 | 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 参与串通投标的投标人没有中标的 | 取消其1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
参与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已经中标的 | 取消其1年(不含)以上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 ||||
48 | 投标人 | 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 骗取中标的投标人没有中标的 | 取消其1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
骗取中标的投标人已经中标的 | 取消其1年(不含)以上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 ||||
49 | 投标人 | 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 没有中标的 | 取消其1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
已经中标的 | 取消其1年(不含)以上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 ||||
50 | 投标人 |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 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
51 | 投标人 | 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 没有中标的 | 取消其1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
已经中标的 | 取消其1年(不含)以上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 ||||
52 | 招标人 |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 尚未评标或评审前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合同尚未履行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不含)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
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不含)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
53 | 招标人 |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 尚未评标或评审前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合同尚未履行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不含)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
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不含)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
54 | 评标委员会成员 |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违法行为自行改正或者未影响中标结果的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违法行为无法改正,造成不良后果,影响中标结果的 | 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
55 | 评标委员会成员 | 擅离职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违法行为不影响评标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违法行为影响评标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 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
56 | 评标委员会成员 |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违法行为没有影响中标结果的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违法行为直接影响中标结果的 | 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
57 | 评标委员会成员 | 私下接触投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违法行为没有影响中标结果的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违法行为直接影响中标结果或收受投标人财务、其他好处的 | 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
58 | 评标委员会成员 |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没有影响评标结果的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影响评标结果的 | 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
59 | 评标委员会成员 |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没有影响评标结果的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影响评标结果的 | 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
60 | 评标委员会成员 |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没有影响评标结果的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影响评标结果的 | 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
61 | 评标委员会成员 | 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没有影响评标结果的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影响评标结果的 | 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
62 | 评标委员会成员 | 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 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没收收受的财务,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63 | 招标人 |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 能够及时纠正,尚未发生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
能够及时纠正,发生较大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不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64 | 招标人 | 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 能够及时纠正,尚未发生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
能够及时纠正,发生较大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不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65 | 招标人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 合同尚未签订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
合同已经签订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不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66 | 招标人 |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 尚未发生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发生较大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67 | 招标人 | 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 尚未发生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发生较大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68 | 中标人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尚未发生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发生较大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69 | 中标人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尚未发生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发生较大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70 | 中标人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尚未发生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发生较大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71 | 招标人和中标人 | 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尚未发生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发生较大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以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72 | 中标人 |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 能够及时纠正的 | 处转让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已经发生危害后果的 | 处转让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
73 | 中标人 | 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 能够及时纠正的 | 处转让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已经发生危害后果的 | 处转让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
74 | 中标人 | 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 能够及时纠正的 | 处转让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已经发生危害后果的 | 处转让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
75 | 中标项目分包人 | 分包人再次分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 能够及时纠正的 | 处转让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已经发生危害后果的 | 处转让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
76 | 招标人 | 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 | 能够及时纠正的 | 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 | 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 ||||
77 |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 | 能够及时纠正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 |
拒不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 | 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 ||||
78 | 评标委员会成员 | 明知应当回避不回避的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条 | 违法行为自行改正或者未影响中标结果的 |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 |
违法行为无法改正,造成不良后果,影响中标结果的 |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 ||||
79 | 评标委员会成员 | 评标期间私下与投标人联系的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条 | 违法行为没有影响到中标结果产生的 |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或收受投标人财务、其他好处的 |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给予警告,并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 ||||
80 | 评标委员会成员 | 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的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条 | 违法行为不影响评标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给予警告 |
违法行为影响评标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给予警告,并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 ||||
81 | 评标委员会成员 | 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条 | 违法行为没有影响中标结果的 |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 |
违法行为直接影响中标结果的 |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 ||||
82 | 中标人、招标人 | 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二条 | 订立的合同未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 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
订立的合同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罚款 | ||||
83 | 中标人、招标人 | 订立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二条 | 协议已经开始实施,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 |
协议已经开始实施,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 ||||
84 | 中标人 |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二条 | 拒不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取消二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拒不改正,造成国家较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危害后果的 | 取消三(不含)至五年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
85 | 招标人 | 必须招标项目,不招标的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三条 | 能够及时纠正和整改,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 |
无法改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 ||||
86 | 招标人 | 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的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三条 | 能够及时纠正和整改,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 |
无法改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 ||||
87 | 招标人 | 必须招标项目,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三条 | 能够及时纠正和整改,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 |
无法改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 ||||
88 | 招标人 | 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履行招标方案审批手续而未履行或不按审批后的招标方案招标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四条 | 应当履行招标方案审批手续而未履行,但按照规定实行招标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不含)以下罚款 |
不按审批后的招标方案招标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不含)以下罚款 | ||||
应当履行招标方案审批手续而未履行,且未按照规定实行招标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招标,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89 | 招标人 | 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公开招标采用邀请招标的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四条 | 尚未开标,能够及时纠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不含)以下,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不含)以下罚款 |
合同尚未履行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招标、重新评标,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 ||||
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 | 可以不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或重新确定中标人,处二十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90 | 招标人 | 必须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未载明评标标准、方法、细则或向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提供与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不一致的评标标准、方法、细则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四条 | 尚未开标,能够及时纠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不含)以下,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不含)以下罚款 |
合同尚未履行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招标、重新评标,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 ||||
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 | 可以不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或重新确定中标人,处二十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91 | 招标人 | 邀请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四条 | 尚未开标,能够及时纠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招标,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
合同尚未履行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招标,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 ||||
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 | 重新招标,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92 | 招标人 | 必须招标项目,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或限制投标人数量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四条 | 尚未开标,能够及时纠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不含)以下,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不含)以下罚款 |
合同尚未履行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招标、重新评标,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 ||||
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 | 可以不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或重新确定中标人,处二十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93 | 招标人 | 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的施工或货物招标未实行最高限价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四条 | 尚未开标,能够及时纠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
合同尚未履行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招标、重新评标,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 ||||
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 | 可以不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或重新确定中标人,处二十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94 | 招标人 | 必须招标项目,应当重新招标未重新招标的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四条 | 合同尚未履行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招标,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合同已经履行的 | 可以不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或重新确定中标人,处二十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95 | 招标人 | 必须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有关规定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四条 | 尚未评标或评审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招标、重新评标,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
合同尚未履行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招标、重新评标,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 ||||
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 | 可以不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或重新确定中标人,处二十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96 | 招标人 |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五条 | 项目尚未实施,可以纠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
项目已经实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97 | 招标人 | 属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招标,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未按规定报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五条 | 属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招标,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未按规定报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98 | 招标人 | 未按要求告知资格预审申请人资格预审结果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五条 | 未按要求告知资格预审申请人资格预审结果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99 | 招标人 | 擅自提高投标保证金比例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五条 | 擅自提高投标保证金比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不含)以下罚款 |
变相收取其他费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100 | 招标人 | 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未公示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五条 | 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媒介上公示中标候选人未公示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01 | 招标人 | 未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或未按本条例规定确定中标人的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五条 | 能够及时纠正,尚未发生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
能够及时纠正,发生较大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02 | 招标人 | 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五条 | 能够及时纠正,尚未发生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
能够及时纠正,发生较大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103 | 招标人 | 必须招标项目,应当采取委托招标而自行招标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六条 | 尚未开标的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
已经开标的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104 | 招标人 | 必须招标项目,不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六条 | 尚未开标的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
已经开标的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105 | 招标人 | 同一必须招标项目,在不同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或给不同招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内容不一致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六条 | 尚未开标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已经开标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06 | 招标人 | 必须招标项目,干涉资格审查、评标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六条 | 干涉未影响评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
已经影响到评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未影响评标结果的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 ||||
影响评标结果的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07 | 招标人 | 必须招标项目,不如实记录开标过程的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六条 | 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不良影响的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108 | 招标人 | 必须招标项目,应当报送招标投标书面报告未报送的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六条 | 必须招标项目应当报送招标投标书面报告未报送的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09 |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 根据某一个或几个投标人的资质、规模、业绩等特点,制定招标文件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五十四条 | 尚未开标,能够及时纠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招标,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七千元(不含)以下罚款 |
已经开标,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招标、重新评标,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 ||||
已经开标,被量身定做的投标人中标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招标、重新评标,,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元五千以下罚款 | ||||
110 |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 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五十四条 | 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 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招标、重新评标,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
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 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招标、重新评标,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111 |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 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资格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投标人名单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五十四条 | 泄露投标人名单 | 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招标,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
泄露标底、资格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招标、重新评标,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12 |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 故意引导或影响评标委员会,使其在评审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对待,促使某一投标人中标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五十四条 | 促使某一中标人中标的目的没有实现 | 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评标,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促使某一中标人中标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招标、重新评标,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 ||||
113 |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 与投标人约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五十四条 | 违法目的没有实现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招标,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七千元(不含)以下罚款 |
违法目的已经实现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招标,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14 |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 预先内定中标人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五十四条 | 违法目的没有实现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招标,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七千元(不含)以下罚款 |
违法目的已经实现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招标,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15 |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 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五十四条 | 违法目的没有实现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招标,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七千元(不含)以下罚款 |
违法目的已经实现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招标,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16 | 投标人 | 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 《重庆市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五十七条 | 串通投标人没有中标的 | 投标无效,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串通投标人没有中标,情节严重的 | 投标无效,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
串通投标人已经中标的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但最低不少于五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
117 | 投标人 | 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 《重庆市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五十七条 | 串通投标人没有中标的 | 投标无效,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串通投标人没有中标,情节严重的 | 投标无效,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
串通投标人已经中标的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但最低不少于五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
118 | 投标人 | 事先约定中标人 | 《重庆市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五十七条 | 串通投标人没有中标的 | 投标无效,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串通投标人没有中标,情节严重的 | 投标无效,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
串通投标人已经中标的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但最低不少于五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
119 | 投标人 | 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 《重庆市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五十七条 | 串通投标人没有中标的 | 投标无效,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串通投标人没有中标,情节严重的 | 投标无效,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
串通投标人已经中标的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但最低不少于五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
120 | 中标人 | 除不可抗力外,放弃中标项目的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一条 | 没有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 | 取消其一年投标资格 |
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 | 取消其二年投标资格 | ||||
121 | 投标人 | 必须招标项目,利用伪造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 没有中标的 | 投标无效,处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但最低不得少于五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没有中标,情节严重的 | 投标无效,处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但最低不得少于五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已经中标的 | 中标无效,应当重新评标,处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但最低不得少于五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
122 | 投标人 | 必须招标项目,利用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 没有中标的 | 投标无效,处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但最低不得少于五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没有中标,情节严重的 | 投标无效,处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但最低不得少于五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半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
已经中标的 | 中标无效,应当重新评标,处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但最低不得少于五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
123 | 投标人 | 必须招标项目,伪造业绩的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 没有中标的 | 投标无效,处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但最低不得少于五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没有中标,情节严重的 | 投标无效,处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但最低不得少于五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已经中标的 | 中标无效,应当重新评标,处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但最低不得少于五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
124 | 投标人 | 必须招标项目,虚报业绩的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 没有中标的 | 投标无效,处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但最低不得少于五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没有中标,情节严重的 | 投标无效,处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但最低不得少于五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半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
已经中标的 | 中标无效,应当重新评标,处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但最低不得少于五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
125 | 投标人 | 必须招标项目,伪造主要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简历的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 没有中标的 | 投标无效,处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但最低不得少于五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没有中标,情节严重的 | 投标无效,处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但最低不得少于五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已经中标的 | 中标无效,应当重新评标,处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但最低不得少于五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
126 | 投标人 | 必须招标项目,虚报拟用于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的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 没有中标的 | 投标无效,处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但最低不得少于五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没有中标,情节严重的 | 投标无效,处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但最低不得少于五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半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
已经中标的 | 中标无效,应当重新评标,处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但最低不得少于五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
127 | 投标人 | 必须招标项目,虚报财务状况的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 没有中标的 | 投标无效,处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但最低不得少于五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没有中标,情节严重的 | 投标无效,处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但最低不得少于五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半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
已经中标的 | 中标无效,应当重新评标,处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但最低不得少于五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
128 | 投标人 | 必须招标项目,中标后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的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 违法行为发生在合同实施前 | 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重新评标;处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但最低不得少于五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行为发生在合同实施后,尚未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 | 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重新评标;处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但最低不得少于五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
违法行为发生在合同实施后,已经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 | 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重新评标;处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但最低不得少于五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
129 | 投标人 | 必须招标项目,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 违法行为发生在中标结果确定前 | 投标无效,处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但最低不得少于五万元,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行为发生在合同签订前 | 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重新评标;处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但最低不得少于五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
违法行为发生在合同签订后 | 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重新评标;处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但最低不得少于五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
130 | 投标人 | 必须招标项目,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五十八条 | 没有中标的 | 投标无效,处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但最低不得少于五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没有中标,情节严重的 | 投标无效,处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但最低不得少于五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不含)以下罚款,取消其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已经中标的 | 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重新评标;处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但最低不得少于五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二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
131 | 招标代理机构 | 超越资质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九条 | 违法行为尚未实施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影响评标结果的,依法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 |
违法行为已经实施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一年招标代理资格,影响评标结果的,依法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 | ||||
132 | 招标代理机构 | 以他人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九条 | 违法行为尚未实施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尚未实施,情节严重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不含)以下罚款,暂停其一年招标代理资格 | ||||
违法行为已经实施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二年招标代理资格;影响评标结果的,依法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 | ||||
133 | 招标代理机构 | 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的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九条 | 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不含)以下罚款,暂停其一年招标代理资格,影响评标结果的,依法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二年招标代理资格;影响评标结果的,依法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 | ||||
134 | 招标代理机构 | 拆分招标代理业务的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九条 | 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影响评标结果的,依法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一年招标代理资格,影响评标结果的,依法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 | ||||
135 | 招标代理机构 | 承担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投标咨询业务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九条 | 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可以暂停其一年招标代理资格,影响评标结果的,依法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 |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停其二年招标代理资格;影响评标结果的,依法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 | ||||
136 | 招标代理机构 | 违法向招标人收取费用的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九条 | 违法向招标人收取费用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影响评标结果的,依法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 |
137 | 招标代理机构 |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招标程序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九条 | 能够及时纠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影响评标结果的,依法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 |
不能纠正,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影响评标结果的,重新评标或招标 | ||||
不能纠正,造成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暂停招标代理机构一年招标代理资格;影响评标结果的,重新评标或招标 | ||||
138 | 招标代理机构 | 必须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未载明评标标准、方法、细则或向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提供与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不一致的评标标准、方法、细则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 尚未开标,能够及时纠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影响评标结果的,依法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 |
合同尚未履行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可以暂停一年招标代理资格;影响评标结果的,依法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