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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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移民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后续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发改地〔2014〕368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移民局:

针对我市三峡后续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三峡后续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减少工作环节,规范工程概算调整和预、决(结)算编审工作,准确反映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提高投资效益,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渝文审﹝2014﹞22号),现将《重庆市三峡后续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若在执行过程中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移民局反馈。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移民局    
                                     2014年4月18日   

 

 

 

 

 

 

 

 

 

 

 

 

 

 

 

 

 

 

重庆市三峡后续工程建设项目

全过程投资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三峡后续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减少工作环节,规范工程概算调整和预、决(结)算编审工作,准确反映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三峡办函综字〔2011〕138号)、《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1〕40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1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三峡后续工作实际,制定三峡后续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补助额度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补助额度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由区县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移民局共同委托具有工程投资控制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联合体)实施三峡后续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造价预测、控制、监督、分析,以及工程调整概算和结(决)算审查等实际问题。其成果作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调整工程投资概算,财政部门进行决(结)算审批,移民部门实施项目监管的重要依据。凡未经全过程投资控制机构签证认可的有关投资事项,不得纳入工程调概和决(结)算范围。

第四条  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是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的依据。项目法人是三峡后续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  投资控制机构选择

 

第五条  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移民局共同确认入选的投资控制机构,承担三峡后续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工作。

第六条  入选全过程投资控制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

(二)近三年承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工程投资概算评审或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查项目不少于10个;

(三)近三年内在行业中无不良记录,单位财务状况良好,工作业绩良好和信誉度高,且在重庆辖区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移民局按照透明、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入选投资控制机构名单;定期对投资控制机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实行优胜劣汰。

 

第三章  投资控制内容

 

第八条 三峡后续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包括工程招标、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一)工程招标阶段: 

1.完成工程施工图预算审查,出具预算审查报告;

2.完成招标文件中工程造价构成的合理性、施工方案的经济评价;

3.结合投标文件帮助完善合同条款;

4.协助项目法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提供合同涉及有关经济和商务的解释等。

(二)工程实施阶段:

1.审查工程招投标执行情况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执行情况;

2.参与工程施工重大设计变更、设计漏项、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计划外工程审查,并对工程增加投资事项及时专项报告;

3.审查项目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提供工程索赔和反索赔咨询服务;

4.审查施工单位完成工程量及预付款月报表,提供工程进度款拨付审核建议意见;

5.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移民局提供全过程投资控制情况季报、年报和项目基本建成(或主体工程基本建成或截止评审工作基本结束)报告及其他材料等。

(三)竣工验收阶段:

1.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2.因国家政策性调整、经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等因素造成实际投资突破初设批复投资概算时,及时督促项目法人编制调整概算报告,在出具工程调整投资概算的审查报告后,按程序报原投资概算审批部门批复;

3.督促项目法人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全面审查汇集工程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及时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出具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批;

4.汇集技术经济数据和资料,总结分析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经验,提高工程投资控制管理水平。

 

第四章  投资控制管理程序

 

第九条  委托投资控制管理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投资控制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移民局直接下达委托任务,并在工程投资概算批复后随即启动投资控制任务委托工作。

(二)投资控制机构在接受任务后,应及时与项目法人联系,就工程建设全过程投资控制任务与范围、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投资控制评审费用支付方式等事项进行协商并签订合同。

(三)投资控制机构根据工程规模大小、涉及专业多少和管控工作的难易程度,指定能胜任工程建设全过程投资控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注册会计师担任组长,配备相应的投资控制专家、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和技术人员组成投资控制工作小组进驻现场,并将小组成员的基本情况书面告知项目法人。

(四)若投资控制工作小组成员中有不能胜任评审业务或在工作中有严重违纪者,项目法人有权提出更换,投资控制机构应及时研究处理。

第十条  投资控制机构按季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移民局报送全过程投资控制情况报告(每季度末次月10个工作日内报送)。季报中除反映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和预付款支付情况外,还应重点反映对可能涉及投资增减在5%以上的较大问题及处理情况;项目法人对投资控制机构反映的重大问题拒不纠正处理的,投资控制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移民局专题报告,抄送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移民局。

 

第五章  投资控制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移民局对投资控制机构履行全过程投资控制工作的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查全过程投资控制机构编制的概算执行情况报告,根据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上报的调概报告和审批权限审批概算调整报告等;市财政局负责审查投资控制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报告和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等;市移民局负责对重大设计变更、设计漏项审查及重大事项的协调处理等。

第十三条  全过程投资控制机构编报的投资控制情况报告和专题报告反映的突出问题,由市移民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投资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移民局可以取消其承担投资控制评审任务的资格,并向资质管理单位提出处置建议:

(一)经国家和市审计、稽察以及市以上有关部门专项检查发现项目建设投资控制上有重大问题,而承担全过程投资控制机构此前未予反映的;

(二)投资控制机构在全过程投资控制中有重大失误、弄虚作假或质量低劣,给工程建设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投资控制机构或现场工作人员收受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财物或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地进行投资控制评审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合同规定的。

第十五条  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编制及咨询评估业务的咨询、设计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全过程投资控制任务。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评审费用暂按重庆市三峡后续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费用收费费率表(详见附件)明确的取费标准执行。费用计取以审批的投资概算为计费基数。国家和市里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投资控制评审费用按规定单列计入工程总投资概算。为确保投资控制评审工作质量,合同确定的评审费用不得低于正常计费的80%,并由项目法人按合同支付。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全过程投资控制评审机构的工作,为驻现场投资控制工作人员 提供必要的条件,其费用由投资控制评审机构自理。项目法人和各参建单位要依法履职,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控制终生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由有关单位、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施工图预算审查、财务决算、结算及竣工决算评审的项目,要规范管理,不得多头委托和重复委托。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移民局负责解释。

 

  

附件:

重庆市三峡后续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费用收取费率表

收费项目

计费基数

费率

备注

1000万元以下(含)

1001万元-5000万元(含)

5001万元-1亿元(含)

10001万元-2亿元(含)

20001万元-5亿元(含)

5亿元以上

工程全过程投资控制费

投资额(﹪)

1.85

1.5

1.25

0.97

0.9

0. 85

 

其中: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不含结算审核)

投资 额(﹪)

0.25

0.15

0.1

0.05

0.05

0.05

 

注:1.上述费用费率系根据渝价﹝2011﹞257号、渝价﹝2013﹞428号明确的收费标准综合确定的。

    2.按本表费率计列的投资控制费用纳入概算核定范围单列。为确保工作质量,各有关单位应按正常计列费用的80%以上签订合同、支付费用,但不得重复委托、重复列支此项费用;

    3.投资控制中介机构名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移民局确定后另行印发;

    4.费用计取实行累计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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