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地质灾害
治理工程投资概算编制要求的通知
渝发改地〔2016〕1188号
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国土房管局、财政局,有关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投资管理,合理核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按照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水总〔2014〕429号)和《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办水总〔2016〕132号)最新要求,结合我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际,对渝发改地〔2012〕144号印发的《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投资概(估)算编制要求》(以下简称《编制要求》)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编制要求》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渝发改地〔2012〕144号文同时废止),在此之前已审批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6年9月26日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投资概算编制要求
一、编制依据
1.国家、重庆市颁布的有关法令、法规、制度和规程;
2.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水总〔2014〕429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办水总〔2016〕132号);
5.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
6.初步设计文件、图纸和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原则的规定。
二、费用构成及计价原则
1.费用构成
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及税金组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间接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计入企业管理费。
2.计价原则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价税分离”原则计算,即直接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税金。
三、基础价格
1.人工预算单价
按照《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中河道工程费用标准。即:
一般地区:包括万州区、涪陵区、开州区、忠县、丰都县、江津区、长寿区、渝中区、渝北区、江北区、南岸区、巴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等,工长8.02元/工时,高级工7.40元/工时,中级工6.16元/工时,初级工4.26元/工时。
一类区:包括武隆县、巫山县、云阳县,工长8.19元/工时,高级工7.57元/工时,中级工6.33元/工时,初级工4.43元/工时。
二类区:包括巫溪县、奉节县、石柱县,工长8.31元/工时,高级工7.70元/工时,中级工6.46元/工时,初级工4.55元/工时。
2.材料预算价格
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1+采购保管费率)+运输保险费
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采购及保管费费率计算标准为:水泥、碎(砾)石、砂、块石3.3%,钢材2.2%,油料2.2%,其他材料2.75%。
材料原价根据编制期市内有关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不含税信息价格或市场调研的不含税价格确定。工程建设明文规定要求强制性采用商品砼的,可按其规定执行;对工程运输条件特别差且建筑材料需经多次转运的,可增列二次转运费。
主要材料基价按照办水总〔2016〕132号设置为:水泥255元/吨,钢筋2560元/吨,柴油2990元/吨,汽油3075元/吨,炸药5150元/吨,商品砼200元/立方米,外购砂、碎石、块石、料石70元/立方米。其中:主要材料预算价超过基价时,按基价进入工程单价参与取费,预算价与基价的差值以材料补差形式计算,材料补差列入单价表中并计取税金;主要材料预算价格低于基价时,按预算价计入工程单价。次要材料按编制期不含税信息价格或市场调研的不含税价格确定,不进行调差。
3.施工用风、水、电价格(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风0.14元/m3,水0.8元/m3,电0.85元/kwh(施工组织明确采用自发电的,可根据设计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用电价格)。
4.施工机械使用费
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
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的折旧费除以1.15调整系数,修理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11调整系数,安装拆卸费不变。
掘进机及其他由建设单位采购、设备费单独列项的施工机械,台时费中不计折旧费,设备费除以1.17调整系数。
5.砂石料、混凝土材料单价
外购砂石料价格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混凝土材料单价按混凝土配合比中各项材料的数量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材料价格进行计算;商品混凝土单价采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
四、工程单价
1.工程单价根据工程设计报告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的施工工艺和方法进行计算。
2.人工挖孔桩土方、石方分别套用《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一—25、二—22、二—32章节相关定额。
3.抗滑桩护壁砼、抗滑桩砼、砼板预制及安装分别套用《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四—8、四—17、四—21章节相关定额。
4.抗滑桩模板安装及制作、钢筋制安分别套用《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五—1(50001)和五—12(50062)、四—23章节定额。
5.单孔2根或2根以上锚杆套用《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第七—34章节相关定额,钢筋定额耗量按设计采用锚筋根数、直径等进行调整。
注:定额中缺项的,可按设计参考其他定额或市场询价。
五、取费标准
1.其他直接费(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临时设施费、安全生产措施费、其他费用)取基本直接费的4.1%。
2.间接费:土方工程取直接费的5%,石方工程取直接费的9.5%,模板工程取直接费的7%,混凝土浇筑工程取直接费的8.5%,钢筋制安工程取直接费的5%,钻孔灌浆、锚固工程取直接费的9.25%,其它工程取直接费的7.25%。
3.利润:取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的7%。
4.税金(指应计入建筑工程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费):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及材料补差之和的11%。
六、临时工程
1.除特殊工程外,施工交通工程(指一般施工公路)按10万元/公里计取,临时码头按8万元/个计取。临时公路修筑难度特别大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的临时码头工程则按设计实际工作量计算。
2.施工场外供电工程(10kv以上)按10万元/公里计取。
3.施工房屋建筑仓库造价按150元/m2计取(其中:主体建筑工程投资500万元以下,施工房屋建筑仓库面积按100m2计算;主体建筑工程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施工房屋建筑仓库面积按200m2计算;主体建筑工程投资1000万元以上,施工房屋建筑仓库面积按300m2计算);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按建安工程费(不含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和其它临时工程)的1.5%计取。
4.脚手架工程:按实际工作量套用单价计算搭设脚手架的工程费用。
5.其他临时工程:按建安工程费(不包括其它临时工程)的0.5%计取。
七、独立费用
1.项目建设管理费
按照财政部财建〔2016〕504号文,总额控制数费率按下表规定计算。计算基数以项目总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本身)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费用为准。
项目建设管理费计费标准
单位:万元
工程总概算 |
费率(%) |
算例 |
|
工程总 概算 |
项目建设管理费 |
||
1000以下 |
2% |
1000 |
1000×2%=20 |
1001~5000 |
1.5% |
5000 |
20+(5000—1000)×1.5%=80 |
5001~10000 |
1.2% |
10000 |
80+(10000—5000)×1.2%=140 |
10001~50000 |
1% |
50000 |
140+(50000—10000)×1%=540 |
50001~100000 |
0.8% |
100000 |
540+(100000—50000)×0.8%=940 |
100000以上 |
0.4% |
200000 |
940+(200000—100000)×0.4%=1340 |
参照前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计费方式,该项费用按计费基价(内插法计算)乘以调整系数(专业调整系数为0.9,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15,高程调整系数为1)计取,计费基价见下表。
2.工程建设监理费
施工监理服务计费基价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计费额(主体工程费) |
计费基价 |
1 |
500 |
16.5 |
2 |
1000 |
30.1 |
3 |
3000 |
78.1 |
4 |
5000 |
120.8 |
5 |
8000 |
181.0 |
6 |
10000 |
218.6 |
7 |
20000 |
393.4 |
8 |
40000 |
708.2 |
9 |
60000 |
991.4 |
10 |
80000 |
1255.8 |
11 |
100000 |
1507.0 |
12 |
200000 |
2712.5 |
13 |
400000 |
4882.6 |
14 |
600000 |
6835.6 |
15 |
800000 |
8658.4 |
3.项目勘查费(单独审核,不计入工程概算投资)其中:主体工程费在500万元以下的(含500万元),项目监理费计费基价按3.3%计取;监理费计算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计取。
参照前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计费方式按实际工作量据实核定工程勘查费;项目仅开展地质调查工作,参照编制项目建议书标准计取;现场大剪试验探井参照抗滑桩开挖定额计取;勘查直接费结算审查基本收费取直接费的0.4%,审减收费按审减金额的4.5%以内计取;勘查管理费取审定勘查直接费的2%,勘查报告审查(包括调查报告、勘查设计书、勘查报告等审查)费取审定勘查直接费的9%;工程勘查监理费取审定勘查直接费的3%(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取)。
4.工程设计费
参照前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计费方式,工程初设(55%)和施工图(45%)设计费按计费基价(内插法计算)乘以调整系数(专业调整系数为0.8,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15,附加调整系数为1)计取,计费基价见下表。
工程设计计费基价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计费额(主体工程费) |
计费基价 |
1 |
200 |
9.0 |
2 |
500 |
20.9 |
3 |
1000 |
38.8 |
4 |
3000 |
103.8 |
5 |
5000 |
163.9 |
6 |
8000 |
249.6 |
7 |
10000 |
304.8 |
8 |
20000 |
566.8 |
9 |
40000 |
1054.0 |
10 |
60000 |
1515.2 |
11 |
80000 |
1960.1 |
12 |
100000 |
2393.4 |
13 |
200000 |
4450.8 |
14 |
400000 |
8276.7 |
15 |
600000 |
11897.5 |
16 |
800000 |
15391.4 |
5.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其中:主体工程费在200万元以下的(含200万元),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计费基价按4.5%计取;设计费计算不足4万元的按4万元计取(包括评估阶段改为搬迁避让、监测预警或被取消的项目)。审批后改为搬迁避让、监测预警或被取消的项目其设计费按实际完成工作阶段的设计费计取。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各区县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颁布的配套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并严格区分工程永久性征地和临时性用地。工程设计中需真实提供征用地的土地性质、征地数量和土地附属物实物量等资料,以及土地管理部门认定意见。
6.工程监测费
主体建筑工程费500万元以下的按2%计取(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计取);主体建筑工程费500—100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取;主体建筑工程费1000万元以上的按1%计取。
7.中介服务费(含工程技术方案咨询评估费、工程投资咨询评估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和施工图预算审查费),参照前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计费方式计取。
(1)技术方案咨询评估费,按下表计费标准乘以调整系数(行业调整系数为1.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15)计取。
技术方案咨询评估费计费标准
单位:万元
投资额 |
咨询评估费 |
1000以下 |
2.0 |
1000—3000 |
3.5 |
3000—1亿 |
7.5 |
1亿—5亿 |
12.5 |
5亿—10亿 |
17.5 |
10亿—50亿 |
22.5 |
50亿以上 |
30.0 |
(2)工程投资咨询评估费,按下表计费标准乘以调整系数(行业调整系数为1.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15)计取。
工程投资咨询评估费计费标准
投资额 |
咨询评估费(‰) |
501—1000万元以内 |
2.0 |
1001—5000万元以内 |
1.5 |
5001万元—1亿元以内 |
1.0 |
1亿元以上 |
0.8 |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按下表计费标准累进分档计取,工程规模较小审查费总金额计算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取。其中: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该项费用按1万元计取。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计费标准
计费基数 |
计费标准 |
|||
建安 工程费 |
1000万元以下 |
1000万(含)~5000万元 |
5000万(含)~1亿元 |
1亿元(含)以上 |
1.9‰ |
1.7‰ |
1.4‰ |
1.1‰ |
(4)施工图预算审查费,按下表计费标准累进分档计取,工程规模较小审查费总金额计算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取。
施工图预算审查费计费标准
计费基数 |
计费标准 |
||||
建安 工程费 |
500万元 以下 |
501~1000万元以内 |
1001~5000万元以内 |
5001~1亿元以内 |
1亿元以上 |
0.35% |
0.30% |
0.25% |
0.15% |
0.12% |
8.其它
工程保险费:按建安工程投资的0.45%计取。
工程质量检测费:按主体建筑工程投资的1%计取。
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前三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模式,该费用由中标人支付,不计入工程总投资。
八、预备费
基本预备费初步设计阶段按5%计取,价差预备费不计列。
九、概(估)算编制表格
概算编制表格按照水利部水总〔2014〕429号文第六章的表格填写,参照河道工程不作资金流计算。
在项目实施中,如遇重大问题,另行研究处理。本编制要求未明确的按照水总〔2014〕429号、办水总〔2016〕132号文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市里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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