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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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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建设统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发改投〔2018〕1405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统筹管理的意见》(渝府办发〔2017〕159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92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管好用好市基本建设统筹资金,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基本建设统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基本建设统筹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14日

附件

重庆市基本建设统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基本建设统筹资金(以下简称“市基建统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基建统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市级重大公益性项目、中央基建投资市级补助项目、市级重大项目前期研究论证(以下简称“市级重大项目前期费”)等相关费用支出的专项资金。

市基建统筹资金可与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共同使用。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区县(自治县,下同)人民政府及部门、项目法人(包括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单位,下同),按职责分工共同承担市基建统筹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市基建统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综合平衡,编制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督促落实项目法人主体责任、行业部门牵头责任、区县政府属地责任,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公开评审和资金平衡,会签投资计划文件,下达资金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按批复职责分工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区县人民政府及部门负责按项目成熟度和重要程度筛选申报项目,先筹集落实项目的其他资金来源,再申请市级基建统筹资金,指导项目法人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督促项目法人严格按照批复概算控制投资,牵头做好审计、稽察整改落实工作。

项目法人承担市基建统筹资金项目建设主体责任,负责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按照批复组织项目建设,及时准确上报进度数据和信息,如期保质保量完工投用,接受各级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监督检查,整改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市基建统筹资金主要用于非经营性项目,包括:

(一)市级重大公益性项目,主要包括:公检法司和部队等政权建设、社会事业及民生工程、党政机关部门自身基础设施及能力建设、市场监管体系、“三农”发展和创新平台基础设施建设等。

(二)中央基建投资市级补助项目。

(三)市级重大项目前期费,主要包括:按照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的重大战略、重大政策、重大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编制和论证、评估;暂未确定项目法人和国家、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项目及项目库前期论证;重大政策的论证、审核、评估等。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事项,采取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竞争性比选等方式开展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  市基建统筹资金主要用于:新建(含购置)、续建、改扩建、迁建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购置、应由市基建统筹资金安排的项目用地、前期工作等费用,以及国家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由市基建统筹资金安排的信息化项目。不包括精装修、办公设施设备费用。

除下架大修等功能性改造,以及需新增或重置固定资产的改造项目外,市基建统筹资金原则上不安排维修改造项目。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与下达

第六条  除涉密项目外,市级重大公益性项目和中央基建投资市级补助项目均通过全市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投资在线平台”)申报、下达投资计划,实现项目计划、资金数据全流程监管,为项目监督检查、资金预算管理、资金绩效评价提供技术支撑。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督促项目法人,按月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填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拨付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信息。过程监督机构应核实项目法人填报信息情况,通过投资在线平台提出下阶段用款需求建议,为资金拨付提供数据依据。

第七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行业专项规划及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将市级重大公益性项目和中央基建投资市级补助项目纳入本行业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及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研究提出各项目资金平衡建议送市发展改革委汇总。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其他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筹集落实情况,结合项目推进深度和资金需求,提出下一年度市级基建统筹项目资金年度安排意见。

第九条  市财政局按照《重庆市市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对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的下一年度市级基建统筹项目资金安排意见进行评审,下达评审结果。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预算公开评审结果,汇总市级重大公益性项目和中央基建投资市级补助项目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申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区县人民政府及部门通过投资在线平台申报市级重大公益性项目和中央基建投资市级补助项目投资计划,同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应写明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度、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资金筹措来源及已使用情况、年度市基建统筹资金的用款计划等,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级重大公益性项目和中央基建投资市级补助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投资计划下达等情况,分批下达市基建统筹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市基建统筹资金投资计划一经下达,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谁下达,谁调整”的原则,按原申请方式重新报批。

第四章  预算下达及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人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初预算草案,以及市基建统筹资金投资计划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资金预算,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优化市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资金拨付管理的通知》,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部门承担日常监管责任。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组织专业力量对监管对象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重大问题及时上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审计、稽察、检查等工作。

第十七条  市基建统筹资金是市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遵循市级财政管理的相应制度规定,按照《重庆市市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等进行预算公开评审,按照《重庆市市级部门预算零结转管理办法》等实行年度预算零结转。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等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专款专用,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等办理竣工决(结)算。

第十八条  市基建统筹资金纳入审计和稽察范围。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区县人民政府及部门、有关单位应按照规定接受和配合审计、稽察等。对审计、稽察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区县人民政府及部门、有关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处理,督促落实整改。

第十九条  对审计、稽察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将视情况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扣减收回年度投资,停止拨款等措施,予以警示和惩戒。并将处理情况纳入责任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纳入失信黑名单。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基建统筹资金安排的市级重大公益性项目和中央基建投资市级补助项目纳入市级重点项目管理的,按市政府关于市级重点项目管理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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